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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者大事:中國今起廢止賣淫嫖娼收容製度(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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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解說 RFI作者:安東尼

中國今天起廢止實施了20餘年、針對賣淫和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製度。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製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國新華社說,這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體現。收容教育製度實施20多年,隨著全麵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法律體係的不斷完善,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有效銜接,法律責任的進一步完備,收容教育措施在實踐中已經較少適用,收容教育製度的曆史作用已經完成。

廢止收容教育製度後,收容教育製度不再實施。收容教育製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中央社報道,有分析指出,中國逐步廢止這類法律基礎有缺陷的強製措施,但也不斷透過立法加強社會管控。

收容教育製度不需要經過正常的刑事訴訟、行政處罰程序,就可直接限製公民人身自由,將他們集中管理並強迫進行生產勞動,被認為是中國法製落後的表征之一,存在執行者任意裁量、虐待等問題。

同樣處於「法外之刑」而廣受詬病的收容遣送製度和勞動教養製度,則分別已於2003年和2013年廢止。

收容教育製度可回朔至1991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賣淫嫖娼的決定」,其內容規定,對賣淫、嫖娼者,可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製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其改掉惡習,期限為6個月至2年。

到了1993年,中國國務院頒發「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製定了收容教育製度,內容指出,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製教育措施」。

2000年,中國頒布的立法法第8條規定,凡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隻能透過正式法律製度。然而,1991年的「決定」並非法律,因此收容教育在中國大陸其實缺乏法律基礎。

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刑法還規定了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罪名,並規定了明確的法定刑,刑法的規定也是遏製賣淫嫖娼行為的重要手段。有關方麵應當繼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賣淫、嫖娼行為予以查處;對於組織、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故意傳播性病等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曾參與推動廢止收容教育的作家趙思樂3月時在國際特赦組織網站上發表的文章說,中國官方確實在逐步廢止法律基礎有缺陷的強製措施,但同時以更具係統性且嚴厲的合法措施代替。她指出,中國官方透過立法加強社會管控的趨勢持續,除了國家安全法、網路安全法等限縮公眾交流及行動自由的法律外,國務院在2014年發布的「社會信用體係建設規劃綱要」中也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立社會信用基礎性法律法規。

華客網:性工作者大事:中國今起廢止賣淫嫖娼收容製度(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