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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璐案:“美女官員”的隱私需不需要保護?

群眾可以三俗,但官員必須純潔。

誰讓他們掌握公權力呢?

——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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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微信後台和知識星球上,一直有朋友強烈要求我聊一聊揚州戴璐案,說說怎麽評價這位美女副局長跟“有關領導”的風流韻事。

說實話,我對這個現在被炒到有點過熱的新聞本來是有點抵觸的,因為我覺得很多媒體同行在談論該事件時,口氣好像不是在說個公共事件,而仿佛是過去村裏流行的“鬥破鞋”——戲謔當中帶著一點“搞黃色”和對美女公開窺私的興奮感以及無聊感。

這個感覺讓我聯想到王小波回憶當年知識青年下鄉插隊:當大家革命熱情逐漸消退、實在是窮極無聊、沒有娛樂活動時,他們好心的隊長就會提一句:“要不咱鬥個破鞋吧”。

於是,他們就會找一對平素瞧著有那麽點意思的男女,給他倆製造機會獨處,然後在門口掐表,算準時間,估摸著裏麵差不多了,就一腳踹門進去,捉奸在床。然後就是批鬥遊街,讓這對狗男女在大庭廣眾下把他倆怎麽勾搭成奸的陰私事“坦白從寬”出來,達到娛樂群眾的效果。

王小波這人寫文章高明之處,就在於他從不直接判斷“鬥破鞋”這事兒到底對不對、正不正義、符不符合那年頭一片大好的革命形勢。人家就把這個故事給你寫了出來,說有這麽一群人,當年特喜歡幹這檔子事,至於是好是壞,你自己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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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看揚州戴璐案和早些時候的成都女副區長陳樞案,還有吉林“張警花”案都有這個感覺。

從這幾個案子從形成的公認簡稱你就能看出來了,都是以涉事的女官員代稱之的。聯想到王小波筆下的“鬥破鞋”從來不叫“鬥破鞋搋子”,從這如出一轍的提女不提男中,你能感覺快半個世紀了,大眾趣味其實沒什麽太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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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實事求是的說,戴璐案在這幾個事件中之所以能“出乎其類、拔乎其萃”,獨領一時之風騷。恐怕也跟這位女主角“顏值”最能打、而“婚房出軌,被丈夫錄像舉報”這種內容最為勁爆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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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說此事所涉及的腐敗問題是不是最嚴重的,至少目前看沒有定論。普通群眾們關注此事,本質上還是奔著“鬥破鞋”的心態去的,反腐倡廉的事兒,還是要由紀委的同誌們去操心。

但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公眾如此圍觀戴副局長等人,是否涉嫌她們的隱私權的侵犯呢?

我看到網上還真有評論(雖然聲音很小)這麽說:官員也是人啊!他們的隱私也是隱私啊!大家這麽圍著一個美女副局長的陰私事說三道四,把一些聊天記錄傳的全網都是,挺不合法的,既然有關部門已經表態要調查了,相關人員也免職了,那就趁早散了吧。

我覺得,這種論調,是需要糾正的:公眾圍不圍觀戴局長的那點事兒,這隻是個low不low的問題,但你如果非要上升到追問這種議論違不違法、侵不侵犯官員的“隱私權”。

那我要告訴你,圍觀這事兒不違法,也談不上侵犯隱私權。

因為戴局長們,其實早把自己的隱私權“讓”出去了。

首先我們要知道,隱私權這個東西,其實是正經的“西方那一套”——作為一種“新人權”,隱私權是在上世紀才為西方國家所重視,在90年代以後才在我國逐步普及的——你看王小波寫“鬥破鞋”的上世紀七十年代,咱這兒就壓根沒什麽隱私權的說法,你“亂搞男女關係”,甭管是官是民,群眾都有權把你揪出來批鬥。你如果當時攔著革命群眾
,教育他們鬥破鞋侵犯他人隱私權,那你自己就是個最正宗的崇洋媚外走資派。

而作為一種“新人權”,隱私權的外延應該被如何界定,什麽樣事情可以被算成是“隱私”,其實至今並沒有被討論清楚。有些國家(比如法國),竟然能把犯罪記錄也算成是“個人隱私”,也算是奇葩一朵。

但大體上講,有一個常識是大家公認的:隱私權有時需要缺省,一個人掌握的權力越大,他所應享有的隱私權就越小。

打個比方,身體健康問題本屬於個人隱私,我國法律有明文規定企業在用工中不得歧視乙肝患者或病毒攜帶者。但如果你從事某些特殊行業,比如廚師,如被判定為尚處病毒活躍期,你是無法取得健康證從業上崗的。廚師們在上崗之前必須接受體檢,把是否罹患傳染病這類隱私查清楚。

因為,這種時候如果再繼續尊重廚師的隱私權,就可能對食客的健康權造成侵害,這種時候,廚師的隱私權就被“自願缺省”了——你想幹這行,就必須部分讓渡相應的隱私權。

同樣的,至少在2015年德翼航空飛行員盧比茨架機蓄意撞山案發生後,定期對飛行員進行心理評測,並嚴格保證飛行員隻有在評測合格後才能上崗執飛,已經成為了各航空公司最嚴格執行的通行準則。

按說這種行為也是侵犯飛行員隱私權的——心理健不健康是我的隱私啊!你不讓我執飛,不就變相告訴同事和顧客我心理有問題麽?可是,為了保證乘客們的生命權,飛行員的隱私權也不得不進行缺省了。尊重了你的隱私權,乘客可能命就沒了。

從上述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個人權利其實也有強弱之分。相比於生命權、財產權、健康權這些“強權利”,隱私權其實是一種“弱權利”。當某項工作的從業者需要掌握一定的公權力,有可能掌控或侵害被服務者的私人權利時,他往往就需要“自願缺省”自己相應的隱私權來換取信任。

所以我們經常看到市麵上有一些很“拎不清”的觀點:“人無完人”“人非聖賢”麽!憑什麽要求官員必須遵循更高的道德標準,要他們搞財產公示、要他們的私人生活作風完全純潔無瑕呢?

回答就是:正如廚師需要讓渡自己的身體健康隱私權,去換取食客的信任;飛行員要讓渡自己的心理健康隱私權,去換取乘客的信任。因為官員掌握的權力更大,他所需要讓渡出來的隱私權也就更大,要足夠說明自己“道德健康”。因為隻有道德健康的官員才是合格的官員,公眾才能放心的將公權力交給他們行使。

本來官員的生活作風問題的確是其個人隱私,但因為某些隱私涉及官員的“道德健康”,而官員“道德健康”與否又關係到民眾能否放心將權力托付於該官員。所以官員的品德方麵的隱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是要受限製的。因此,官員對於自身生活作風問題並不享有隱私權,官員所享有的隱私權僅限於個人生活中與公共利益無涉的事情,需要維持在一個最低限度內。

這是一個國際通行的規律,國外推行財產公示製度以及中央三令五申強調幹部廉政建設,說到底都是以此為理論基礎的。

想當官,你就必須先在公眾麵前把自己的某些隱私曬一曬,說明自己“道德健康”。非要保住自己隱私?也可以啊!官別當了,回家願怎麽隱私怎麽隱私去,誰也管不著你。

具體到戴璐案等近期頻發的官場性醜聞案件中,我們可以說,戴璐等女官員如今被拉到互聯網上遭受網民全方位的奚落、嘲笑,這個處境確實有點令人同情。

試想,如果戴璐不是副局長而是什麽視頻平台的女主播,跟自己的榜一大哥在自己婚房裏睡了,那任何人其實都管不著這種行為。她丈夫如果用攝像頭拍下這段醜事,去派出所告發甚至私自傳到網上,可能還會涉及侵犯其隱私權要被追責,公眾也不會有太多的人同情這位苦主。

本來麽,你老婆是個什麽人,娶回家之前你自己不先擦亮眼睛、掂量清楚自己承不承受的住再娶麽?當初想撿便宜,抱得美人歸,那就要承擔相應的“貨不對版”風險。結婚這種事兒,誰還給你“三年質保”是怎麽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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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就在於,戴璐恰恰不是女主播,她是女官員,和她鬧出這段醜聞的,也不是土豪榜一大哥,而是一位副市長。

身份這麽一變,這個事兒的性質也就變了。公眾必須得問問了。因為涉事的幾位官員其“道德健康”標準顯然是不合格的,而那位副市長既然不是“榜一大哥”,那他得以這位美女副局長睡在一起的“打賞”又是什麽呢?

總不會是為了愛情吧?

大家真的必須問個清楚,因為事關公權力是否被濫用。

是的,就像反對者們批評的,公眾圍觀“戴璐案”等新聞的眼光是不夠“純潔”,甚至有點當年王小波筆下“鬥破鞋”的惡趣味,但這沒問題,因為沒人有權要求公眾絕對純潔,惡趣味是人的天性,而輿論場天然就是泥沙俱下,高雅上天堂,三俗走四方的。

但是,涉事的這幾位官員,無論公眾還是紀委,以他們生活作風有問題而予以追責調查,卻是天經地義的。理由無他,隻因為官員在掌握了公權力之前,已經為了證明自己的道德健康,放棄了這部分隱私權。

最可歎的,其實是戴璐這樣的“佳人”,她們智慧與美貌兼備,既依靠自己的智慧、精明擠進了體製內、在升官路上春風得意;又通過自己的美貌遊走於各色男性之間,為自己不斷置換著各種利益。

其實,這兩種玩法如果分開來看,本都無可厚非,不少男男女女在“紅與黑”的世間都在這樣博弈。

但戴璐錯就錯在,她非要把兩者放在一起混著玩,就是危險且越界的。因為身為一個官員,她是在拿自己已經讓渡出去的那部分隱私在玩火。

隻是,當初,想她剛從學校畢業,初入體製,自以為精明的開始嚐試玩這種危險的遊戲時,她還太年輕,並不知道,命運的一切饋贈,早已在暗中標好了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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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費了,意懸懸半世心。

但我不同情這種人,因為她們的選擇,都是自願的。

不要找各種理由過分同情這種“美女官員”,有那個閑心,多想想比她們難太多的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