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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飆》涉毒演員,能不能給一條改過自新的出路?

都在說《狂飆》的角色太過真實不像演的,沒想到真的一語成讖……

近日,熱門電視劇《狂飆》中角色鍾阿四的演員“含笑”被曝光曾為吸毒違法人員,被處罰後改名韓樸俊並參演多部影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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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飆》中的鍾阿四是個小配角

事件經核實後,《狂飆》劇組發布嚴正聲明,稱將刪除修改涉及該名演員的情節。含笑本人也向公眾道歉,期望得到諒解。可以預見,無論道歉是否誠懇,今後他已經很難在演藝圈獲得工作機會了,全麵封殺已成定局。

這已經是近年來不知道第幾十個因“涉毒”、“傷害民族感情”、“嫖娼”或“出軌”等行為而被演藝圈全麵封殺的藝人了。感慨一聲貴圈真亂的同時,也有很多人發表了不同意見:

涉及吸毒、嫖娼的藝人被法律處罰是應有之義,但受完處罰後,還要不要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能不能在演藝圈給他們留一條出路?這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

支持全麵封殺的人通常認為:

演藝圈的工作具有很強的公共示範意義,絕不應該讓“劣跡人員”在熒幕上招搖。而且,演藝圈全麵封殺並不是不給活路,不演戲唱歌還有很多工作可以選擇。

支持改過自新的人通常認為:

違法的藝人已經接受了相應的處罰,付出了應有的代價。觀眾出於自身道德標準衡量,大可以對相關藝人出演的作品進行自發抵製,但官方和平台不應強製全麵封殺,那樣侵犯了藝人合法的就業權利。

我認為,這兩類觀點各自都有道理,但也有各自的局限。

演員不一定是社會的道德表率

支持全麵封殺的觀點有一個基礎前提,就是歌手演員因為影響力大所以會有行為示範效應:吸過毒的人還能出演電視劇,會教壞小朋友,帶壞社會風氣。

但這種說法其實與現實並不完全相符,一方麵是是把公眾的道德期待強加給了演藝人員,另一方麵也高估了演藝人員的道德示範作用。

以《狂飆》這部戲為例,雖然它的結局注定是罪惡得到懲罰,正義得到彰顯,但誰都知道,這部劇留給大家最深印象的是一個極富人格魅力的“黑老大”。這位反派角色販毒、殺人、罪惡滔天,但並不妨礙觀眾喜歡他,讚賞他,一直延伸到喜歡飾演他的演員張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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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說“帶壞社會風氣”,隻怕沒有比張頌文更嚴重的了。他為什麽不把壞人演得更可恨更醜陋來避免大家模仿呢?

作為對照,要不是被曝出曾經吸毒的經曆,根本沒有幾個人記住鍾阿四這個角色,更別提飾演他的演員含笑。要說他會造成多大的社會影響,隻怕是有點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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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沒有人聽過的含笑的專輯

當然有人會說,張頌文那是演戲,大家知道是假的,而含笑則是在現實生活中吸毒,是來真的,性質不一樣。

是的,性質的確不一樣,但一名劣跡演員要形成不良示範效應,總歸要有一點令人羨慕的地方吧?

捫心自問,會有人羨慕飾演了鍾阿四的含笑,想要模仿他的“成功軌跡”嗎?會有人認為曾經吸毒的含笑現在過得很風光嗎?都不會的。

就連男一號張頌文在這部戲出名之前都是過著郊區租房的平凡生活,更別提不知道算男十幾號的鍾阿四了……含笑是演員不假,但他並沒有大家羨慕的高薪或盛名,這也是絕大部分普通演藝人員的現狀。

所以,說含笑這名演員曾經吸毒會形成不良示範,帶壞社會風氣,至少在當前是並不成立的。

演員也好,角色也好,並不承擔社會教化的功能,非要把道德表率強加給他們,那結果必然隻剩下臉譜化的樣板戲了。

就業權利在必要時也可以限製

支持全麵封殺劣跡藝人的觀點有它不對的地方,但反對全麵封殺的理由也並非無懈可擊。

對一名藝人進行全麵封殺的確是剝奪了其部分就業權,但僅從這一點來反對全麵封殺是不夠的,也是難以得到公眾理解的。

限製違法犯罪人員從事特定行業是一種社會管理方法,在很多領域都有過實踐。例如上市公司的高管搞內幕交易,有可能被終身禁入股票交易市場,曾經性侵兒童的人員在很多國家會被禁止從事教育行業……

這些限製就業的方法符合保護公共利益的期待,事實上也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治理效果,對當事人來說也不算“滅頂之災”。

在必要的時候,剝奪特定人群的部分就業權是可以考慮的做法。關鍵在於,這種剝奪應該由法律來明確規定適用範圍,也隻有法律才能剝奪一個人的合法權利。

即便出於正義和高尚的理由,也不能隨意剝奪一個人的就業、受教育等權利,因為這些權利都人的基本權利,關係重大,影響深遠。

封殺劣跡藝人並不是絕對不行,而是不能隨心所欲,不應該由輿論審判,而應該由法律規定,按照必要且可行的原則來確定要不要封殺,擬定限製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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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黃海波曾因嫖娼被處罰

曾經吸毒、嫖娼的藝人要不要剝奪繼續做演員的權利,應該由立法機構來綜合考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