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江又名婺江,是浙江金華市的母親河,金華市婺城區白龍橋鎮就位於金華江畔。因為與當地政府的拆遷安置糾紛,家在白龍橋鎮的浙江省十裏坪監獄民警倪俊超、金華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隊民警鄭璐、浙江省金華監獄民警葉旭濤,將白龍橋鎮政府、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和婺城區政府等告上了法庭。
“拆遷指揮部的人說,你們是公務員,你們還敢怎麽樣(抗拆)?”32歲的倪俊超說,當自己家被拆遷時遭遇這樣的對待,就感覺特別無奈。而且,行政訴訟之路並不順利。

三名試圖通過法律程序維權的警察(左起:葉旭濤、倪俊超、鄭璐)
01 鎮政府派挖掘機上門逼遷,嚇壞警察母親及懷孕妻子
倪俊超家的房屋位於白龍橋鎮三聯村潘家自然村,居住著父親倪洪金、母親陳艱靜和倪俊超、妻子秦維、兩名幼子兩戶。2021年2月3日,因實施三聯村城中村改造建設項目,金華市政府決定征收三聯社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白龍橋鎮政府負責實施具體征收工作。2021年11月5日,倪俊超家的房屋被強製拆除。而據倪俊超稱,其家的房子部分並未在勘測定界圖內。
房屋被強拆後,倪俊超的父母和妻兒住在鄰村的一棟出租屋裏。回憶起自家房屋被挖掘機連夜上門逼遷的情景,倪俊超的母親陳艱靜至今心有餘悸。2021年4月29日晚9點左右,一台挖掘機開到了倪俊超家的房屋門口,挖掘機司機稱是受拆遷指揮部派遣上門逼遷。“鎮裏一直狡辯稱是臨時停放。”因為家裏有母親和懷孕中的妻子、兩歲的兒子,倪俊超當即撥打110報警。110出警後,現場民警跟白龍橋鎮副鎮長童建龍確認,對方稱挖掘機夜間上門是白龍橋鎮政府行為。隨後,倪俊超致電童建龍副鎮長,質問為何不經法定程序,就命令挖機開到其家門口,“童建龍明確表示:程序歸程序,挖歸挖。”
這次上門逼遷使陳艱靜受到了不小的驚嚇,落下了心悸失眠的毛病。經金華市第二人民醫院鑒定,為精神受到刺激導致的焦慮、神經質及抑鬱。

倪俊超母親因逼遷受到驚嚇的病曆
房屋被強拆後,倪洪金、陳艱靜、倪俊超、秦維向蘭溪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和婺城區政府,請求判令對不明身份人員於2021年11月5日強拆損毀原告房屋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2022年8月4日,蘭溪市法院以“此糾紛係行政糾紛,婺城分局作為公安機關依法不具有相應職責”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四人上訴後,金華市中級法院以“上訴人房屋被拆除係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行為,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範圍”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目前,倪洪金全家已申請浙江高院再審。
倪俊超又將婺城區政府起訴至蘭溪市法院,請求判令其依法履行安置補償職責。蘭溪市法院以“婺城區政府非安置職能部門,職能部門應為白龍橋鎮政府”為由,裁定不予立案。

浙江金華蘭溪市法院
2022年6月6日,倪俊超向蘭溪市法院起訴白龍橋鎮政府,請求判令其依法履行安置補償職責。2022年11月28日,蘭溪市法院一審裁定“倪俊超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屬於安置人口,白龍橋鎮政府無須對其履行安置補償職責”,駁回訴訟請求。
根據《土地管理法》、地方性規章,以及倪俊超提供的婺城區政府第85次《會議紀要》顯示,婺城區政府為征收主體。《會議紀要》稱,允許非農在冊戶口的人員至少享受綜合價購買安置房50平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在本村擁有合法產權房屋的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綜合價購買安置房,而倪俊超在2015年就通過家庭內部的分家析產,獲得了祖宅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房產所有權。
“蘭溪市法院的一紙判決書,就把我的安置待遇給判沒了。”倪俊超不服,向金華中院提起上訴,目前二審正在進行中。
倪俊超告訴筆者,自己從警以來,從未享受過集資房、房改房、福利房等政策,也沒有買過商品房。從其出生到拆遷前,一直居住在三聯潘家村。“市裏城中村改造收集意見,針對公職人員、國企、事業編製一刀切,還是有很多不滿聲音的。”
隨後,秦維和兩個兒子也向蘭溪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三人均為本村村民,享有村民待遇,三人均係被征收人且有權依法得到住房安置,請求判令白龍橋鎮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目前本案已經開庭,正在審理中。
據了解,雙方的分歧主要是對安置人口和安置標準的認定。白龍橋鎮政府認為,經拆遷指揮部政策組認定,倪俊超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白龍橋三聯區塊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屬於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按國家工作人員管理的人員,不計入安置人口”,倪俊超不屬安置人口。倪俊超和妻子秦維、兩個兒子均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符合安置人口認定政策,不享受安置人口待遇。
倪俊超稱,他2012年因工作需要將戶口遷出,2015年分家析產後獲得了老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2019年將戶口遷回本村並居住至今。《房屋權屬認定表》明確了倪俊超和倪洪金分為兩戶,拆遷指揮部一直要將兩戶合並為一戶進行處置,但倪俊超並未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按照相關法律、地方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在本村擁有合法產權房屋的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應該享受相應的安置待遇。
倪俊超認為,鎮政府以其妻秦維戶口性質為非農為由,認定其妻和兩個兒子為非安置人口也沒有道理。秦維和他結婚後,2020年1月戶口遷入本村,二人婚後育有兩子,均居住在本村至今。秦維在拆遷前就享受村民選舉等各種村民待遇,村集體經濟組織也通過表決,將秦維及兩個兒子認定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將土地補償款分配給了秦維及其子。而且根據婺城區政府文件,三聯村已於2015年取消,改設居委會,全村村民轉為非農戶口即城鎮戶口,故以非農戶口為由剝奪秦維作為安置人口的待遇不合法。根據相應文件,如秦維認定為安置人口,兩個兒子即自動成為安置人口。
“簽約的時候,無論是《補償協議》還是《承諾書》《領款單》,很多重要信息都是空白的。”倪俊超稱,鎮政府每次答辯時向法院提交的《補償安置協議》中,認定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麵積為90.72平方米,與雙方簽署的《補償安置協議》中認定的合法占地麵積162.2平方米不一致。秦維簽約時鎮政府認定的按綜合價(3355元)購買安置房麵積39.91平米,和2023年最新答複書107.5平米也不一致。
“我家的房子建築麵積加起來共831平方米,且部分房子並未在勘測定界圖內。征收補償款累計才115萬餘元,遠遠低於正常的重置價格,我對評估的公平性和真實性表示懷疑。”倪俊超稱,其家在2021年雖然被逼簽約後,但因為不認可拆遷補償,至今未領取拆遷補償款。
02 七旬老軍人化療回來後安置補償沒了,警察兒子代理告政府
鄭璐2000年入伍參加海軍,2019年作為營級幹部轉業後,被安置在金華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隊工作。鄭璐的家在白龍橋鎮三聯村塔水橋自然村,也屬於三聯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遷範圍,目前尚未拆除。因為拆遷安置爭議,鄭璐的父親鄭順平將鎮政府起訴至蘭溪市法院,鄭璐和律師為委托代理人,請求判令鎮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補償職責。
鄭璐介紹,其父1952年出生於本村,1970年參軍,在部隊擔任衛生員,1976年複原後在婺城區琅琊鎮衛生院工作,目前已退休。1989年,鄭順平通過分家析產獲得55平方米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為鄭順平的母親。1996年,因工作和職稱需要,鄭順平按當時政策將戶口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2001年,因老房子年久失修,鄭順平以親屬名義申請重建,2008年居住,2015年退休後將戶口遷回本村並一直居住。2020年5月,鄭順平被確診為肺癌晚期Ⅳ期。

鄭璐家的房子,目前尚未被拆
“2021年4月21日,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來我家,要求簽署空白協議,因我父親身體原因不想糾纏,同意綜合價3355元購買100平米安置房指標的補償方案。”鄭璐稱,後其父由其母陪同去杭州進行化療,回來後得到消息稱,因其父母退休時候領取的退休金裏包含有一筆數萬元的住房補貼,不能享受安置補償。兩位老人到鎮政府詢問,得到肯定答複後取回了協議。協議載明了鄭順平家可按綜合價購買安置房100平米的事項。
2022年3月12日,鄭順平向白龍橋鎮政府郵寄《履職申請書》,申請對方履行安置補償職責。6月22日,鎮政府作出《答複書》稱,根據三聯村城中村改造項目相關政策,鄭順平夫妻兩人不屬於安置人口,指揮部根據相關政策並結合該戶的實際情況,綜合認定該戶可以按綜合價購買55平方米安置房。鄭順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得到合理公平對待,享受正常的安置待遇”。
2023年1月12日,蘭溪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鄭順平原為三聯村塔水橋自然村村民,後將戶口遷出。鄭順平通過分家析產獲得其母在本村的房屋,並於2006年進行了不動產權登記。2001年,鄭順平某親屬申請建房,鄭順平名下老房被拆除,老房原址現建造有由該親屬申請審批的占地麵積90平方米、建築麵積270平方米的三層房屋。2015年,鄭順平以非農業家庭戶身份將戶口遷回本村。
一審判決認為,鄭順平雖戶口遷入本村,但無證據證明其係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未有符合特殊情況安置人口的情形,因此不屬於安置對象。鄭順平在本村擁有的不動產權登記房屋早已因拆除而滅失,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對原址新建的房屋擁有合法產權,白龍橋鎮政府的答複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鄭順平不服一審判決,“建造並居住的房子怎麽就不是合法產權了?即便是不合法產權,二十幾年沒處理,一拆遷就不合法了。”已向金華中院提起上訴。
03 不讓繼承房產,監獄民警實名舉報法官徇私枉法
葉旭濤是浙江省金華監獄民警,其父親葉裕富於2015年5月去世,在白龍橋鎮高橋社區季家自然村留有一處房產。2019年6月,該房屋被列入雙溪西路西延工程征遷範圍。在與拆遷工作人員溝通過程中,葉旭濤要求依照《物權法》和《繼承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對方答複葉旭濤係公務員,無權繼承農村的房屋。

葉旭濤家被拆除前的房子。(受訪者提供)
“法律並未限製地上房屋的繼承。”葉旭濤說,2020年,自然資源部等多部門聯合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明確答複: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2019年7月8日,白龍橋鎮政府與葉旭濤的母親呂秋香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於7月中旬對房屋進行了拆遷。葉旭濤認為,鎮政府在房屋產權所有人去世的情況下,沒有對房屋產權進行確權,也沒有經過法定強製征收程序,就對房屋進行了拆除,非法剝奪了其房屋繼承權。
葉旭濤對《補償安置協議》中未將自己和女兒列入安置對象也有異議。葉旭濤稱,他於1990年12月出生於本戶,2012年9月將戶口遷至單位。2016年1月遷回本戶,並繼承了父親的戶主身份。他雖然不是高橋股份經濟合作社成員,但是其父親葉裕富是該合作社成員並擁有股份。他向白龍橋鎮政府提出繼承其父親在合作社的股份,並享受合作社成員待遇。工作人員答複稱,葉旭濤係公務員,隻能繼承其父親在合作社的股份,享受分紅的權利,不能享受合作社成員待遇。
“並且故意不辦理繼承手續,直到婺城區農業局介入以後,才辦理手續。省高院在判決中認可我的社員身份,但因繼承時間是在拆遷安置協議簽訂以後,故不應該享受安置。”葉旭濤說。
葉旭濤及其女兒將婺城區政府、白龍橋鎮政府起訴至蘭溪市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二被告與其母親呂秋香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020年5月28日,蘭溪市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均登記在葉裕富名下,葉裕富去世後,妻子呂秋香有權簽訂案涉協議。呂秋香本人自願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及房屋騰空驗收單,並領取了征收補償款,判決駁回葉旭濤及其女兒的訴訟請求。
葉旭濤及其女兒不服,提起上訴。金華中院二審認定葉旭濤係公務員編製,不符合安置人口條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葉旭濤還將白龍橋鎮政府告上法庭,請求判決鎮政府拆除該房屋違法。2020年6月10日,蘭溪市法院一審判決認定,2019年7月8日,白龍橋鎮政府與呂秋香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7月11日,呂秋香在騰空驗收單上簽名確認。之後,鎮政府組織人員拆除了涉案房屋。
“涉案房屋因房屋所有權人葉裕富的配偶呂秋香簽署騰空單的事實行為,導致處置權轉移。”蘭溪市法院認為,白龍橋鎮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與葉旭濤無利害關係,判決駁回葉旭濤的起訴。葉旭濤提起上訴,被金華中院駁回。葉旭濤向浙江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
“我懷疑一審、二審、再審法官夥同白龍橋鎮政府貪汙侵占我們家房屋拆遷補償款。”隨後,葉旭濤向浙江省政法委等部門實名舉報蘭溪法院、金華中院、浙江高院相關法官在本案審理中徇私枉法、玩忽職守。

雨中的安置房建設工地
“土地證、房產證上載明116平方米的房子,評估公司量出來隻有86.57平方米,我們家少的麵積到哪裏去了?”葉旭濤質問,“我作為葉裕富的兒子,我的房屋繼承權到哪裏去了?”
“白龍橋鎮政府以欺騙方式騙取呂秋香的簽字,沒有先補償再搬遷,而是用扣押房屋補償款和斷水的方式逼迫呂秋香搬遷。”葉旭濤在舉報信中稱,在他家的《房屋權屬認定表》中,“自然資源與規劃分局意見”一欄既沒有意見,也沒有領導簽字,連公章都是假的,2019年2月金華市政府進行機構改革,金華市國土資源局被撤銷,該公章理因作廢銷毀。“鄉鎮街道意見”一欄也沒有意見和領導簽字。“而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對如此明顯的錯誤竟然予以認可。”
04 婺城區違法強拆曾列最高法典型案例
據最高法院官方網站和中央媒體消息,2018年1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分別發布涉產權保護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開庭審理的許水雲訴金華市婺城區政府行政強製及行政賠償再審一案名列其中。
2001年7月,因婺城區後溪街西區地塊改造及“兩街”整合區塊改造項目建設需要,許水雲位於該區塊內的房屋被納入拆遷紅線範圍,但拆遷人金華市城建開發有限公司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一直未實施拆遷。2014年10月26日,婺城區政府發布了房屋征收決定,涉案房屋被納入征收決定範圍,但該房屋已於2014年9月26日被拆除。許水雲向金華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製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同時提出包括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物品損失在內的三項行政賠償請求。
2016年12月27日,金華中院一審判決確認婺城區政府強製拆除許水雲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其參照相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賠償。許水雲不服,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訴。浙江高院經審理認為,房屋雖被婺城區政府違法拆除,但該房屋被納入征收範圍後,因征收所應獲得的相關權益,仍可以通過征收補償程序獲得補償,許水雲通過國家賠償程序解決涉案房屋被違法拆除的損失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判決維持一審有關確認違法的判項,撤銷一審有關責令賠償的判項。許水雲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在最高法院再審中,婺城區政府答辯稱,涉案房屋沒有相關產權證明,屬於無證房屋,且本次拆除房屋為誤拆,並非政府決定的拆除行為。本案應屬於許水雲與第三方公司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於行政爭議,其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水雲的房屋雖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涉案房屋確係在1990年4月1日我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造的曆史老房,應當認定為合法建築。許水雲通過繼承和購買成為房屋所有權人,其對涉案房屋擁有所有權。

金華市婺城區一起違法拆遷賠償被最高法院列為典型案例。(網頁截圖)
2018年1月25日,最高法院宣判:維持一、二審關於確認婺城區政府強製拆除許水雲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責令婺城區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對許水雲予以行政賠償。
據報道,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審判長耿寶建表示,對行政機關違法強製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權人產權的,應當依法責令行政機關承擔全麵賠償責任,不能讓產權人因侵權所得到的賠償低於依法征收所應得到的補償,以充分發揮司法的評價功能,引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長王旭光表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問題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該案的判決,將有效地促進政府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開展征收補償工作,保障廣大被征收人的合法產權和合法權益。
三名警察的依法維權之路是否有理,後續如何發展,筆者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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