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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王”1人影響3000多人,律師:最高可判死刑

  近日,福建省晉江市英林鎮一從武漢回鄉的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張某某,謊稱自己從菲律賓回家,且多次參加宴席影響 3000
多人。據新華社客戶端 2 月 5 日報道,晉江市公安機關對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張某某立案偵查並采取強製措施。晉江同時對 5
名履職不力責任人進行問責處理。

今日,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熊超律師告訴觀察者網,目前 3000
多人被影響,如若最終出現特別嚴重的後果,張某某的行為在法律上最高可判死刑。

根據央視新聞報道,事情發生在 1 月底,當時張某某從武漢回家,卻謊稱從菲律賓回家,之後未按規定進行居家隔離,還頻繁外出活動。

在病發前,張某某曾於 1 月 21 日參加民俗遊祿活動,次日又參加民俗宴請活動,該活動共計 3000
餘人參加,之後還參加了涉近千人的婚宴。

1 月 29 日,張某某出現發熱症狀並入院隔離治療,2 月 1 日確診。截至目前,英林鎮累計確診病例 8 例、疑似病例 2
例。

據新華社報道,該聚集性病例發生後,晉江采取 1+3 措施,即對 8 名確診病例、2 名疑似病例集中收治;對 52
名密切接觸者集中醫學隔離觀察,對 91 名重點關注對象實行居家醫學觀察,對 3557 名一般接觸者實行醫學隨訪,並全程管控。

通過摸排軌跡及流調材料互為佐證,以及一般調查對象健康監測,經綜合研判,從 1 月 22
日至今,該案例出現確診、疑似病例均為張某某親屬,有流行病學關聯,且同桌用餐並有日常密切接觸,而其他參與聚集的人員在隔離、健康觀察中暫無發現異常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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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張某某已被警方拘留。另外,根據最新消息,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晉江市英林鎮新冠患者張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張某某的行為到底在何種程度上觸犯了法律?如若他事先並不知道自己感染的事實,隻是隱瞞了自己 來自武漢
,和他刻意隱瞞自己患病的事實在法律上又有何區別呢?對此,觀察者網采訪了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熊超律師。

他認為,從此事目前的發展來看,張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刑事行為,普通拘留也會轉變為刑事拘留。

而人民檢察院的介入,也是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製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來看,張某某若事先隱瞞的隻是自己 從武漢回來 的事實而並不知道自己感染新冠病毒,也就是屬於 過失犯罪
,那麽將會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若張某某一開始就知道自己被確診,卻仍舊不居家隔離,反而明目張膽去參加各種宴會,也就屬於故意隱瞞範疇。另外,目前的結果是 3000
多人被影響,如若造成嚴重後果,如部分隔離的民眾被確診感染,張某某可能會被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則麵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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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客網:“毒王”1人影響3000多人,律師:最高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