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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對網暴,誰來保護我們?我們又如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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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武漢“校內被碾壓致死”男童的母親,在小區內墜樓身亡。在她生前,網暴者對這位母親的容貌衣著評頭論足,惡意中傷。我們無法斷言這對她造成了怎樣的傷害,唯一確信的是,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遭遇類似的暴力。

網絡暴力已經成為我們社會的一顆毒瘤。它的實施成本和造成的傷害如此不成比例,這讓它發生地愈發頻繁,而整個社會則顯得猝不及防:事發前難以防範,事發後更難以追責。

我們聯係到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曾鳴,他是江歌母親江秋蓮的代理律師,幫助江秋蓮打贏了兩起網暴刑事自訴案。2020年,江秋蓮起訴網暴者譚某案宣判,後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今年4月17日,江秋蓮訴林某侮辱、誹謗案一審宣判,被告被判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此外,曾鳴也在最近幾年代理過其它幾起網暴相關案件。

我們希望了解的是,網暴是什麽?它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什麽人在網暴?普通人麵對網絡暴力時,應該如何保護自己?還有更重要的,我們應該為此做些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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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被碾壓致死”男童母親生前在網上遭遇的評論是否構成網絡暴力?

曾鳴:我覺得基本上可以算。網絡暴力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比如說在網上誹謗、侮辱、諷刺他人,或者是我們常說的帶節奏。

這種暴力可能給對方造成情緒上的壓力,對對方心理造成打擊。我們講侮辱和誹謗所侵害的是名譽權和人格權。

誹謗的含義是捏造事實,以這樣的語言或其它行為來損害、貶損他人的名譽和人格。很多網民預設了立場,對那位母親的言行舉止和打扮進行點評,比如她化妝那麽好,悲痛是假裝出來的。他們沒有考慮當時母親的實際的工作情況,她可能是剛下班過來,或者其它情況。我覺得還上升不到法律上的誹謗。但是那些無端的猜想、猜測和謾罵,有可能涉嫌侮辱。這種行為貶損了他人的人格,涉及到對人格的侮辱。侮辱的形式包括辱罵,也包括其它方式,進而使他人的人格權、名譽權遭到損害。所以我認為侮辱(罪)是有可能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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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暴者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曾鳴:一般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就是我們一般講的侵權責任。按照《民法典》規定,就是停止侵權,刪除相關的言論,賠禮道歉,比如說,連續一個禮拜或30天公開道歉。然後賠償損失,一般來說是精神損害賠償。

行政責任,就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處以拘留。拘留一般是5天到15天。

第三就是刑事責任,目前在刑法上有幾種行為(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侮辱罪、誹謗罪,還有尋釁滋事。尋釁滋事可能不是單純的侮辱、誹謗,他就在網上各種猜測,各種假設,各種帶節奏,讓別人產生很多誤解,這可能會造成網絡社會秩序的破壞。

您是否見過網暴的施暴者?他們是什麽樣的人?

曾鳴:見過,包括誹謗江秋蓮的案子,被告本人都要出庭。他們大多跟被害人素不相識,更沒有什麽恩怨。我們是通過先起訴平台,獲取他們的賬號信息,然後進一步定位本人信息。

我認為他們在現實生活中過得都不太好,說白了,比較閑。比如江秋蓮案的一個被告,給江歌媽媽畫了很多漫畫,把她畫成慈禧太後,還有一些很血腥的。她是一個非常年輕的小女孩,90後,正兒八經的大學生。在法庭上,她說她的動機純粹就是無聊。她本身是學醫的,覺得(生活)很壓抑,想通過畫漫畫來緩解這種情緒。

第二,我覺得他們的思維都很奇怪,有一種自以為是的堅持。他們總認為自己是在“發掘真相”,所謂“揭露事物的本質”,所謂“糾正錯誤的觀念”。他們堅持自己所認為的正義,做這些事情,甚至給他們帶來一種個人英雄主義(的感受)。江秋蓮案其中一個被告庭審的時候很懺悔,但服刑出來之後又在網上發,這時候發的話比較隱晦一些,但還是相似的內容。

當然,還有些人(網暴)是為了博關注,爭取流量,有商業動機在裏麵。

我覺得網暴的侵權主體都越來越年輕化了。80後、90後居多,甚至00後。他們根本沒有認識到語言在網絡上的傳播力和影響力,對法律的認識也很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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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暴的量刑有哪些影響因素?

曾鳴:第一,按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網暴)定罪的標準,第一個是剛性的——點擊數瀏覽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是轉發數達到500次以上。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否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它都是構成犯罪的。

另外一種(情況),(相關言論)並沒有達到5000次點擊量,也沒有達到500次的轉發數,但在客觀上,它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被害人自殺,或者精神抑鬱、重度創傷,或者其它嚴重後果,這也是可以構成刑事犯罪的。

當然,關於這次的母親墜樓事件,自殺與網暴的因果關係還需要公安調查界定。她是因為網絡暴力而跳樓,還是因為過度悲傷。或者兩者皆有,多因一果。本來就很悲傷了,再加上網絡言論,造成這麽一個結果。

那麽這個時候,網絡言論者他需要承擔什麽樣的責任?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這個就有爭議。不能因為他隻說了那麽一句話,就把他判刑,對他來說有公不公平的問題,這在法律上屬於因果關係的界定。

第三,要看施暴者被發現、被警告之後,是否及時停止侵權的行為。如果沒有停止,還變本加厲,那麽肯定屬於從重處罰的情節。另外,具體量刑還得看對方是否有前科,是否有類似的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為什麽當下網暴很多但相關的起訴還比較少?

曾鳴:很多人原來不知道,這種行為(被網暴)還可以打官司,大多數人都是認為這種行為是不可訴的。

為什麽感覺不可訴?因為網上的人虛無縹緲,天南海北在哪都有,給維權增加了一些難度。考慮到當事人維權的成本,很多人就放棄了。

比如要(維權),你要確定對方的身份,但對於老百姓來說,沒有偵查手段。他不像公安,可以去調數據。那麽他得先通過一個訴訟,通過平台,獲取注冊賬號的信息,但對方有時並沒有以身份證號碼來注冊,可能用的手機號。這時候就要對手機號進行第二次調查。

對於普通人來說,取證是另外一個(難點)。因為有些施害者可能會刪除言論,對於取證造成一定的困難。

另外,很多人很在乎自己的名譽。因為這(揭開傷疤)畢竟不是什麽很好的事情,可能會對自己造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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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以往,現在的網暴呈現怎樣的特征?

曾鳴:首先,感覺現在的網暴比之前多了。可能也跟疫情有一定關係,很多聚會討論都在網上,導致網上言論非常豐富,也很活躍。網民的數量更多了,參與度也在增加,各種媒體自媒體比以前更發達。

因為網暴所導致極端事件,好像也比以前更多。上海疫情的時候,有一個小姑娘為了感謝快遞員,給他發了200塊錢,結果招來一批謾罵。本來是件很好的事情,結果遭遇不斷的辱罵,非常遺憾,她跳樓了。類似這種極端的事件是比較多的。

為什麽網暴屢禁不止?

曾鳴:第一個原因,還是法律認知和普及的問題。如果知道這樣的行為有可能會入刑,誰會這麽去幹,對吧?

為什麽網絡暴力屢禁不止,我個人認為是有一些非常惡劣的網絡暴力,沒有得到相應的懲罰,或者懲罰不夠。

目前很多類似的侮辱和誹謗案件立案都立不了,立案之後構罪的也很少,大多數判不構成犯罪,構罪的量刑大多數是緩刑,就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無論是侮辱罪還是誹謗罪,目前刑事處罰最高刑期就是三年。說難聽點,無論你是把他罵死了,還是罵殘了,還是罵精神病了,最多(就是三年)。而且現在很少實刑的,一般都是緩刑或者是一年。像我們這兩個案子(江秋蓮案),上海那個案子是一年半,福建的是兩年三個月。這是目前為止所能看到的,類似的案件裏麵判刑比較高的。

如果某些行為造成某個人自殺身亡,這是非常嚴重的後果。他其實就相當於故意殺人。但他僅僅兩三年(服刑)就把這個事給完成了,我認為是不公平的。這個是一條人命,你怎麽兩三年就能對等(死亡的)代價?

(量刑較輕)可能跟當時司法解釋出台的背景有關。那是2013年,互聯網沒有現在這麽發達,網民也沒有這麽多,大多數立法者沒有想到(網暴)會造成這麽嚴重的後果。

另外,我覺得我們國家的立法,總體上對人的名譽權重視不夠。它重視人的生命權和財產權,但是對人格部分我認為保護的力度還不夠,包括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都是不太夠的。大多數精神損害賠償都是5000到幾萬塊錢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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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如果遭遇網暴,應當如何保護自己?

曾鳴:網民不是那麽多的時候,一個言論一個晚上可能就幾百幾千的點擊量。這個時候人們還是能夠自我調節的。但如果一條言論瞬間就是10萬加、上百萬,甚至幾個億的點擊量,那麽它的殺傷力是非常大的,一般人很難承受這種衝擊。江歌媽媽之前也被傷害得非常嚴重,有抑鬱症,想過自殺。但她有一個信念,要給女兒查明真相、主持公道。如果沒有這個信念,她可能也扛不住的。

如果發現有被侵害的情況,我認為第一時間可以跟(社交媒體)平台聯係,因為平台是能最快產生效果的。比如說,根據平台的規則,你可以舉報,要求刪除或屏蔽相關言論。

如果覺得侵害比較嚴重,要及時固定證據。現在有很多雲公證平台,可以把相關的網頁內容保存在雲平台上。雲平台上有時間戳工具,確保證據的真實性,也可以出具公證文書。

剩下的事情,就要找一個專業律師,進行合法合理的維權。比如你可以通過起訴平台,獲取對方的身份。之後選擇訴訟方案,是通過民事、行政,還是刑事的方式去維權。或者你也可以給對方發律師函,跟他協商要他道歉。

我認為“固定證據”要放在“鎖定身份”之前。因為鎖定身份還是比較漫長的,這個過程中要防止對方把證據刪除或者銷號。

平台能做些什麽?

曾鳴:對於網絡暴力,平台有監管的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有一個叫避風港原則,就說你通知平台了,平台要斷開相關的鏈接,要求平台刪除,給予對方警告,這是它的責任。如果接到受害者通告以後,平台沒有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了,那麽它對擴大部分要承擔法律責任。

平台其實可以做很多事情,因為它是最直接的監管者。防範網絡暴力,平台肯定是要加強對相關言論的監督。平台都會有自己的審核員,對吧?當然,網絡傳播很快,它不可能麵對每一個人都去過濾或者篩選。那麽它接到當事人投訴或者舉報的時候,它應該迅速反應。

我覺得還有一點,對於那種屢次被投訴的,平台應該要采取一些限製,或者規則上的修改,比如說要納入重點監管名單。一些曾經因為網暴受過處罰,無論是被公安處罰過,還是說被法院刑事處罰過的,平台也要做重點監管,不能讓他出去之後重新開個新號,又開始(網暴別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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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能做些什麽?

曾鳴:對於監管部門,現在的相關法律,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我認為是需要完善的。比如如何定罪?它隻規定了誹謗罪的入罪標準,比如說5000次點擊500次轉發,但是侮辱罪(入罪標準)是沒有明文規定的,量刑標準也不明確。

因為刑法上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那對於侮辱罪來說,構罪標準在哪裏?除非說造成他(被害人)的死亡或者精神病了,但這種情況可能也沒有那麽多。所以會導致現實中執法者有一些依據不足。你給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其實在某種意義上,你讓法官會有些無所適從——這個行為到底該怎麽定?

是參照誹謗罪的定法?比如說,我就按(瀏覽轉發)次數來,你隻要到5000次或者500次,影響惡劣,我就認為你夠罪。這個問題,我們在上海和福建(江秋蓮)案件裏麵,法官都提出類似的問題,這樣的情況怎麽辦?因為刑法也不能類推,對吧?

網絡暴力,它是隨著互聯網發展,形成的一個新的社會現象。這兩年發生的頻率在不斷增加,已經不是一個小概率事件了。而且有些時候,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所以說,還是要引起平台,包括監管部門、立法者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