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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女兒好?9年前的南京“嚴父”打死13歲女兒案

2014年3月18日深夜,南京有一名父親焦急地將女兒送到醫院,13歲的女孩渾身是傷。他告訴醫生,是自己把女兒打成這樣的。十幾分鍾後,醫生宣布搶救無效,這名父親癱坐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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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女兒好”的單親父親,最終奪走了她的生命,被審判長評價為“殘忍”的一小時毆打,因何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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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鄭東將女兒鄭倩倩打死之後,大部分街坊鄰居都難以相信這個消息,在他們眼中,鄭東是一個很好的父親。鄭東是單親爸爸,2003年與倩倩的母親離婚後,要到了兩歲倩倩的撫養權。後來,他又經曆了一段婚姻,但隨後也離婚了,第二段婚姻所生的小女兒跟隨其母生活。

鄭東總是帶著倩倩出去玩,倩倩也時常會去小賣部幫爸爸買煙買酒。女兒小學三年級時,鄭東就因為她學習不好給她請了家教,每門科目要每月800元。倩倩隻有十幾歲時,鄭東就會帶她去理發店洗頭,這對於普通家庭來說,算一筆小小的奢侈消費了。

在鄭東的養育下,倩倩長成了一個在街坊鄰居眼裏很精神的小姑娘,她長得漂亮,嘴也甜,看到鄰裏都會主動打招呼,見人就笑。

但倩倩也是個貪玩的孩子,她愛漂亮,有鄰居說她的著裝打扮看起來比同齡人成熟不少。她還喜歡去上網,對學習不上心,成績也不太好。

倩倩進入青春期後,身心有了巨大的變化,鄭東與女兒的溝通開始存在諸多不便。為此,鄭東曾求助於倩倩的母親,希望她可以帶倩倩生活一段時間。

但倩倩在母親那兒生活得不太順利,母女倆常常爭吵,由於從小跟著父親長大,倩倩認為母親“沒資格”管自己,所以一個月後,母親就把倩倩送回了鄭東處。

鄭東也想過一些教育的辦法,倩倩愛美,鄭東就勸倩倩把英語學好,把成績提上去,他可以托關係讓倩倩去做空姐。鄭東還保證,如果倩倩學習成績穩定了,他就馬上帶她去買蘋果筆記本電腦。他說自己還戒煙戒酒,想用這種方法來激發倩倩學習的動力。

為了防止倩倩去網吧,他走訪了附近很多家,讓老板看到倩倩不要讓她進去。有段時間,他即使上夜班,也會堅持早上5點半給倩倩做早飯,6點叫她上學。

鄭東說,這一切努力基本都是“好不了三天,最多一個禮拜”。倩倩曾對爸爸說,“我有時候變化起來,自己也控製不了自己。”鄭東對如何管教女兒一籌莫展,親戚眾人都責備他平日對女兒太過寵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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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在2014年過年前後,13歲的倩倩在網上結識了一個二十多歲的男網友,鄭東翻看女兒手機時,發現兩人的聊天記錄有些曖昧,疑心女兒在談戀愛。

鄭東偷偷去找了倩倩的網友,請對方吃飯,告誡他遠離倩倩,網友因此開始回避倩倩。可能是在倩倩的追問下,對方道出了鄭東曾與他談過的事,倩倩非常生氣,在大年初三時離家出走了一次。

三天後,倩倩回了家。在女兒離家期間心急如焚的鄭東做了一個令人瞠目結舌的決定,他讓奶奶帶倩倩去醫院做貞操檢查。奶奶帶倩倩去了之後,打電話給鄭東,說沒有這項檢查。倩倩非常生氣,跟奶奶吵架,把她推倒後又離家出走了。

鄭東後來對記者說,他當時跟倩倩奶奶說:“老媽,(我讓你帶倩倩做這個檢查)的目的(不是要證明她是處女)是要給她敲警鍾。”

這個警鍾,來自於鄭東自己的經曆。

鄭東4歲時,父親就因為車禍去世,他隨著母親下放到農村,回城後,母親再婚,而鄭東初二時輟學,到母親單位頂班。

他16歲時,曾與一個不滿14歲的女孩戀愛,據他所說,在不清楚對方年紀的情況下,跟她發生了關係。1986年,鄭東因強奸幼女罪被判兩年有期徒刑(2003年後,刑法才明文規定與未滿14歲的未成年女孩發生性關係,不管對方自願與否,都構成強奸。因找不到相關資料,無法確定當時受害女孩是否是自願與鄭東發生關係)。在單位大禮堂,鄭東被當眾宣判。母親從此在單位抬不起頭。

出獄後的鄭東生活持續陷入混亂,他很難找到滿意的工作,靠在飯店打工等糊口,生活一直沒什麽起色,他為了講“江湖義氣”參與過鬥毆,還染上了毒癮。

他有一連串的犯罪記錄,除了1986年被判強奸幼女罪,1990年,他因為故意傷害罪被判刑5年,2000年因尋釁滋事罪被判刑1年緩刑2年,2008年時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天,2011年,因吸毒被隔離強製戒毒兩年。

鄭東認為,自己和當事女孩的人生,就是被早戀毀掉的。他後來也見過那名女孩,她現在在一家超市工作,也吸毒,似乎也沒有家庭和孩子,他認為對方過得不怎麽好。他說,“那個未滿十四歲的女孩,如果她玩到夜裏她就回家了,或者九十點鍾、十一點鍾她回家了,我也沒有這些事情。”

同樣不到14歲的女兒夜不歸宿,鄭東非常擔心她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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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結束開學後,倩倩又連著五天沒去上學,被老師在網吧找到。由於倩倩多次逃學,老師建議鄭東每天接送倩倩上學,鄭東就把工作辭了,專心接送女兒。

3月18日傍晚,鄭東先做好了幾個菜,倩倩喜歡吃魷魚和雞翅,這兩個菜他備好了還沒做,想等女兒回來現炒。從傍晚六點等到晚上八點多,倩倩還沒回家,鄭東就騎車去學校問門衛,門衛說學生都已經放學走了。

鄭東回家等到近十點,倩倩才終於回家了,她說有朋友請吃飯,所以回來晚了。鄭東責令她跪下反思,倩倩照做了。但鄭東還是很生氣,他問倩倩為什麽老不去上學,倩倩說自己不想讀書了。鄭東心頭火起,就打了倩倩幾個耳光,後來又用拳頭打了她的臉,並踹了她。這不是鄭東第一次打倩倩,之前他打過她兩次,有一次倩倩的手指被打到骨折。

這天鄭東打過倩倩後,還沒消氣,就去陽台上找了不鏽鋼晾衣管,打了倩倩的頭和腿。據鄭東說,起初他是想嚇唬一下倩倩,但她一直很倔地頂撞他,於是他用膝蓋一頂,將鋼管折彎,接著毆打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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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今日說法》)

據後來該案的審判長說:“(鄭東)先是打耳光,用腳踹,然後又把晾衣服的不鏽鋼鋼管掰彎了來多次擊打孩子。手段確實比較殘忍,女兒的牙都斷了,他接著打。女兒要逃跑,拽孩子的頭發,把孩子的頭發都拽掉了,回來還是繼續打。”

家裏的牆壁上,倩倩的衣服上,染上多處血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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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今日說法》)

打了一陣後,鄭東給平時總責備他嬌慣女兒的他叔叔打了個電話,說因為倩倩不聽話,今天打得很重,以示自己沒有寵溺孩子,然後他就去客廳收拾東西了。

十幾分鍾後,回到房間的鄭東發現倩倩有些不對勁,她不能吸氣、隻是拚命在往外呼,還吐了。他急忙衝到小賣部門口,請老板娘幫忙救人,老板問鄭東為何對女兒下手這麽狠,鄭東出於要麵子的考慮,說因為喝多了。他回房去抱倩倩準備送醫院時,看到桌上的酒瓶子裏還剩了一點白酒,於是拿起來都喝光了。

小賣部老板開車將倩倩一起送到醫院,但到醫院時,倩倩的生命體征已經消失,十幾分鍾後,醫生向鄭東宣告倩倩死亡。

晚上11點半左右,接到報警電話的民警趕到醫院,控製住了癱坐在地的鄭東,他臉上混雜著雨水和汗水,不停喃喃自語是自己打死了女兒,他哀求民警讓他再看一眼倩倩,“再讓我看我女兒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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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東在被警方控製前,在醫院給自己的叔叔和倩倩的媽媽都打了電話,讓他們來看倩倩最後一眼。倩倩的母親到醫院後,說委托鄭東的叔叔全權處理倩倩的後事,後來沒再出現。

2014年12月2日,鄭東打死女兒倩倩一案開庭審理。鄭東在庭上表現得很後悔,他說,“懇請法院判我死刑立即執行,絕不上訴。我隻能抱著必死的心才能贖罪,對我那失去理智,罪惡的心理才能得到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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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鄭東無期徒刑。不過,鄭東違背了自己“絕不上訴”的承諾,他隨後提起上訴,請求從輕處罰,二審判處鄭東十二年有期徒刑。

如果將鄭倩倩的行為單獨拎出來看,似乎這是一個貪玩、不服管教的女兒,大部分媒體報道都說鄭東是“嚴父”,最後法庭改判的原因,也是因為“鄭東對女兒的父愛屬實”。一名辦案民警提到,他在鄭東家裏特地翻看了當年從1月開始的日曆,鄭東在日曆上留下了三段話,都是關於女兒如何不聽話的絮叨。

鄭東在案發後說,“我為了她三年沒交過養老和醫療保險,去年11月她生病,我帶她去看病,回來的路上怕她冷,把外套脫給她穿,自己隻穿了一件襯衫回來了,最後自己生病發燒了。”而他對倩倩下狠手的原因,他歸結為,“老師讓我花一個月時間把她的行為扭過來,我為此都辭職了,但她居然還這樣,眼看一個月時間就要到了,我再不找工作,生活都成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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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東是一個一門心思愛女兒但不得法的好爸爸嗎?倩倩是一個離經叛道的女兒嗎?

在很多報道中,都遺漏了一個細節,起訴書中明確提到鄭東被捕後尿檢呈冰毒陽性(“另其稱前段時間有外地朋友來南京,帶了冰毒過來一起玩,故其尿檢呈冰毒陽性。”)也就是說,鄭東在被捕時,至少在72小時到兩周的時間內吸過毒。結合鄭東2011年被判強製戒毒兩年來看,他幾乎是剛出戒毒所就又開始吸毒。

鄭東提到的幾點自己愛女兒的例證在事實麵前異常蒼白。他說自己戒煙戒酒為了引導女兒向好,但卻沒有戒毒。又說自己為女兒辭職,以至於生活都成問題,但多次犯罪記錄其實本來就給他的職業道路造成了障礙。更別提他在養育女兒的過程中三番五次進監獄,時間上的缺席自不必說,倩倩很多時候應該是奶奶在帶的。一個頻頻犯罪的父親,會給孩子的心理帶來怎樣的影響?

鄭倩倩幼年時父母就離婚,父親的第二段婚姻也很快結束,她所在的家庭一直是動蕩不安的。她跟自己的母親不親密,接觸得比較多的女性長輩是隔代的奶奶。她在十歲生日宴上曾跟爸爸說過一句話,“爸爸,我們都是同病相憐的人,我們兩個要好好過。”

我個人認為,一個青春期的少女在經曆了這樣的成長過程後,有如前文所述的逃學和網戀等行為,是很正常的,她需要引導,或許更需要理解和愛。

鄭東隻是一個不會教育孩子的父親嗎?我想他更是一個不懂如何掌控自己生活的不合格的成年人。他對女兒確實有愛,但在某幾個瞬間,譬如在搶救女兒的千鈞一發之際喝酒,或者說自己一心求死絕不上訴卻違背諾言時,我們更能感受到這名父親的虛偽、要麵子、外強中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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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審視鄭東毆打倩倩的過程,堪稱殘忍。比起陌生人的傷害,父女關係可以削弱這種殘忍性嗎?

宣判後,該案審判長——南京中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審判庭庭長周侃就此案定罪量刑等問題說,“未成年人是具有獨立人格的生命體,並非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私有財產,其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可任意處分。”

審判長講了一個非常簡單,但很多父母都沒意識到的道理——“未成年人並非父母的私有財產”。他們是具有獨立人格的生命體,和父母並無不同。

鄭東在庭上說自己是“失手”才打死了女兒,周侃也對此做出了解讀,“鄭東對一個年僅十三歲的少女長達一個小時的毆打,必然導致嚴重傷害後果的發生,因此這屬於故意犯罪,而不是所謂‘失手’,更不是法律上所規定的過失犯罪。鄭東在庭審中陳述,其在打女兒的過程中失去理智、一時衝動,合議庭認為,這種所謂失去理智、出於一時激憤,並不等同於過失犯罪,仍然是其自身意誌作用下的結果。因此,綜合以上情節以及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合議庭認為,鄭東的犯罪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案發後鄭東曾說,“我就是父愛給太多了,太寵她了。”我想他在女兒死後依然沒有真正審視過悲劇的根源,真正的愛不會導向“故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