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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盤孫楊案,熟悉國際法比喊冤有意義(圖)

孫楊團隊律師和當事人未能組織有效的辯護意見,反而在知悉仲裁結果後,發表公開聲明,提出對國際體育仲裁院的種種看法。這隻會加深國際社會認為當事人漠視規則、毫無悔意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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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國際體育仲裁院發布了篇幅長達78頁的孫楊案仲裁裁決全文。鑒於在瑞士最高法院挑戰仲裁庭向來勝算不大,已開始生效的八年禁賽這樣的頂格懲處,無論是對於運動員個人,還是對於中國體育事業,都可謂代價慘重。因此,麵對幾乎已成定局的結果,從法律的角度去做複盤,總結這一慘痛個案的經驗教訓,是比訴苦喊冤更有意義的事。

本案的法律爭議,並不是孫楊本人行為是否違反了反興奮劑規則,也不是孫楊辯護團隊在反複糾纏、力圖質疑的檢查員資格問題,而是《國際反興奮劑規則》第10.1條定義的抽檢“樣本”的法律定義究竟是什麽

在2019年1月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裁決孫楊一案時,孫楊辯護團隊的辯護思路是以“程序瑕疵”排除證據效力。其核心邏輯是:有兩名檢查員沒有檢查資格;缺少確認這兩名檢查員資格的“官方文件”就“意味著運動員沒有得到適當的通知”;而檢查員“未經適當授權采集,不屬於樣本”;因為采集的根本不是樣本,所以銷毀行為沒有違反國際泳聯規則對樣本的規定。國際泳聯采納了這一辯護意見,因此得出的結論是當事人無罪。

過去十年裏,上述辯護思路在歐盟法院中多次出現。其背後原因之一是,“恰當通知”是歐盟憲法性文件規定的必要義務

。但是,瑞士並非歐盟成員國;過去30年瑞士最高法院受理的國際體育仲裁院複核案件中,也未出現有關“恰當通知”的判例法規則。

不過,國際體育仲裁院受理該案的原因,則恰恰是世界反興奮劑組織認為國際泳聯的法律推理存疑。國際反興奮劑組織的代表律師的辯護思路,是從《國際反興奮劑規則》第10.1條著手,回避了關於“樣本”法律定義的爭議,繞開了國際泳聯規則,成功說服仲裁庭采納一個重要意見:一經運動員同意,搜集到的樣本就歸屬國際泳聯所有。

同時,控方律師成功說服仲裁庭接受了其引用的判例,證明了一經同意後,已搜集的樣本不能撤回。

而孫楊團隊律師和當事人未能就該點組織有效的辯護意見,反而在知悉仲裁結果後,發表公開聲明,提出對國際體育仲裁院的種種看法。這隻會加深國際社會認為當事人漠視規則、毫無悔意的刻板印象。

實際上,本案的仲裁庭由三名資深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按照規則係孫楊一方提名。在提問階段,該仲裁員曾友好提示孫楊團隊,他們的辯護策略和辯護態度的潛在問題和風險。

讓人遺憾的是,在提問階段,也許是在國際泳聯前一階段有利裁決的鼓舞下,也許是基於其他考量,當事人孫楊及其辯護團隊沒有重視這一辯護思路。相反,孫楊團隊過於執著地認定本人完全無罪,把所有錯誤歸咎於檢查員“沒有資格”,拒絕承認“也許本人當時不小心過激反應”的小過,放棄了普通法的平衡概率標準。

本案中,世界反興奮劑組織的律師團隊,就是美國科羅拉多州的知名律師理查德·楊(Richard R.
Young)。楊律師是國際體育仲裁領域40年來的一麵旗幟,久經沙場,曾代表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成功控訴了環法自行車賽兩位知名冠軍——法國人阿姆斯特朗和美國人蘭迪斯(Floyd
Landis)。他還有讓美國知名田徑冠軍馬裏昂·瓊斯和一批世界冠軍得主伏法的戰績。

同時,理查德·楊本人正是《國際反興奮劑規則》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所以,他能想到引用《規則》第10.1條打翻國際泳聯的規則,並不令人意外。

從本案可以看出,中國體育界麵臨的問題就在於,是否理解國際仲裁的這些規則?

此外,孫楊團隊還需從本案中反思,在那個關鍵一晚的應急處理過程中,孫楊團隊竟然沒有獨立的律師參與,出麵的都是與其有密切關係的隊醫、領隊等同事。與美國相比,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在中國體育的參與程度還很低。

當晚,現場檢查員的一個重大程序疏漏,是沒有當場明示提供確認孫楊一方行為為拒絕檢查的拒絕通知表,並且無法查證是否告知了這樣拒絕的法律後果。這本來正是國際泳聯支持孫楊無罪的重要證據鏈。

同時,本來可能會對孫楊極為有利的當場檢查員簽字證明書,也沒有被固定法律證據,以用於證明檢查員確認因其程序違規而同意取消本次檢查。反而是國際反興奮劑組織一方的律師,通過與檢查員現場電話通話的國際泳聯官員的證詞,證明了檢查員履行了告知義務。這些細節均凸顯了專業律師在場的必要性。

目前,國內外頗多意見都認為,鑒於瑞士最高法院甚少撤銷體育仲裁院裁決,孫楊案上訴得直的機會微乎其微。

事實上,該類案件並非國內程序法的上訴概念,實質是在國際仲裁所在地法院挑戰仲裁結果,請求法院複核其中法律爭議,故而挑戰殊為不易。

2018年以前,瑞士最高法院受理的126個體育仲裁院裁決複核案件中,僅有10個仲裁結果被最高法院撤銷,占比不到8%;2007年以前,這個比例甚至長期保持在0%。2007年以後被法院撤銷的裁決,隻涉及五個法律理由:瑞士憲法,管轄權異議,超過爭議範圍,公平抗辯權和公序良俗基本權利。

這些為數甚少的變化,並不是說明瑞士法院乃至法理學界否定了國際體育仲裁規則的正當性,不過是說明瑞士最高法院在和歐洲其他高級別法院一樣在與時俱進,不斷吸收漸進變化的法理學原則。

單就該案而言,辯護思路仍有調整進步之空間,具體而言,即圍繞比例原則,申明前科(2014年因病誤服禁藥)並非屬實,且本案實屬在不當建議下的情緒化行為。依判例法思索,此思路亦有先例可循。

昔日俄羅斯網球名將莎拉波娃,因服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禁藥米屈肼,而被國際網聯處以兩年禁賽。經仲裁庭上訴得以減輕處罰,縮短至15個月。其上訴思路著力兩點,一是強調從一開始當事人就在承擔責任,表現世界名將尊重國際規則之風範,二是強調緊急情形下係被他人誤導,並非本人故意,檢查員亦有若幹過錯。

此外,中國體育並非從來隻是國際規則的受害者

。佟文案經由國際體育仲裁院昭雪,就是很好的例證。與此同時,應該客觀地看到:距離給中國體育運動員和體育事業提供強大的國際法保護,中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總結教訓,吸取經驗,避免再次付出孫楊式的慘痛代價,是中國從體育大國走向體育強國時必須思考的問題,也是必須邁過的門檻。

(作者為日內瓦國際高等研究院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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