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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副總經理因受賄被判10年716萬上繳國庫(圖)

  2020 年 3 月 30
日下午,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高守洪受賄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高守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50 萬元;被告人高守洪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 716.9395 萬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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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宣判現場

經審理查明,2009 年至 2018
年下半年,被告人高守洪利用擔任茅台股份公司總經理助理,茅台對外投資公司總經理,茅台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茅台高新置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地產項目合作、物資供應等方麵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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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守洪通過遠程視頻參加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守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鑒於高守洪具有自首情節,積極退贓,對所犯罪行認罪認罰。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決定對其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高守洪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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