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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某某養女:曾去要說法 他父母卻問我要不要嫁給他

(原標題:鮑某某養女律師回應:非養父女關係說法係開脫)

【#鮑某某養女律師回應#:非養父女關係說法係開脫】陸媒《新京報》報道,日前,傑瑞集團前高管鮑某某被控性侵養女案引發社會關注。#當事女孩稱曾去鮑某某老家討說法#,鮑父母卻問小可要不要嫁給他。小可代理律師稱,鮑某某沒有辦領養手續,“非養父女關係”這一說法是在為鮑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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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性侵養女高管姐姐:弟弟和控告女孩非養父女關係

(原標題:鮑某明姐姐:弟弟和控告女孩非養父女關係)

陸媒《澎湃新聞》報道,4月11日,集團高管被指性侵養女事件輿論洶湧。澎湃新聞致電鮑某明姐姐,對方表示,鮑某明和報警女孩並非養父女關係,並且女孩和媽媽曾經去過鮑的老家見過父母。

曾救助過“養父性侵案”受害女孩的機構:母親存在感很弱

  《中國新聞周刊》報道,近日,澎湃新聞等媒體報道,女孩小芳(化名)稱從其14周歲起,被“養父”鮑某明長期控製在山東煙台某公寓裏,多次遭受性侵。該案件一經報道,引起軒然大波。

  據媒體報道,2015年4月,小芳母親與鮑某明通過網友介紹認識。鮑某明曾擔任煙台某公司高管,以他律師、名校畢業生的身份,獲得了小芳母親的信任。2015年11月,鮑某明帶著剛滿14歲的小芳以“女兒”的名義到北京上學,2016年前往山東煙台生活。相關報道稱,從2015年12月31日開始,小芳長期遭受“養父”性侵,處於半失學狀態,其間多次自殺未遂。

  “這是一個典型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侵害雙方存在控製關係,長期對未成年人性侵,熟人作案,且證據難以獲得。”北京市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源眾)主任李瑩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事發至今,“養父”鮑某明一直未承認性侵行為。

  源眾是一家致力於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等弱勢群體權益的公益組織,在2019年為小芳提供過緊急救助基金,支付了她住院的治療費用。除了源眾,幫助受害女孩的還有律師、心理谘詢師、婦聯等眾多機構。

  “母親也決定不了什麽”

  2019年初,源眾服務中心社工李慧茹接到一個電話,電話那頭的女孩說話很有禮貌,請教未成年人性侵立案、撤案等法律方麵的問題。聊天過程中,女孩並沒有透露自己的姓名等個人信息。

  據澎湃新聞等媒體報道,女孩稱,去年4月生理期發高燒時,鮑某明對她性侵並暴力毆打,這促使她選擇了報警。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區分局隨後作出的一份撤銷案件通知書稱:小芳被強奸一案,因沒有犯罪事實,決定撤銷此案。

  因為涉及到未成年人性侵,李慧茹提出與女孩母親直接溝通的要求。女孩起初表示,這些事情她能自己做決定。“我告訴她,你沒有滿18歲,希望跟你母親取得聯係。”李慧茹說,女孩隨後將母親電話給了她。

  李慧茹在和女孩溝通過程中發現,女孩母親的存在感很弱,“她不反對讓母親參與進來,也沒有阻止我們和她母親聯係。她的狀態給人感覺是:母親也決定不了什麽,她可以自己決定。”

  到了2019年6月,李慧茹發現小女孩的電話打不通,趕緊向女孩母親詢問能否聯係上,女孩母親聯係未果後,李慧茹建議母親報警。南風窗報道稱,女孩當時跳進了黃海,接著又被人撈了起來。

  “我們了解到她抑鬱、焦慮,這是嚴重的應激創傷反應。我勸她一定要先去治療,但她沒有能力解決住院問題,我們就給她支付了住院費用。”李瑩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自己的建議下,媽媽把女孩帶回老家的醫院進行治療。

  據媒體報道,去年10月,女孩再次報警,獲警方立案。煙台市芝罘區公安分局去年10月9日作出的《立案告知書》顯示,小芳被強奸一案,該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立案偵查。在各方輿論壓力下,煙台市公安局4月11日淩晨發布通報稱:“已組成工作專班,並商請煙台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對前期芝罘公安分局偵辦的案件事實及公眾關注的相關問題正在進行全麵調查。”

  推動立案深感無力

  從女孩第一次報案到現在,已經過去了一年多時間,仍然沒有調查結果。

  “在推動立案過程中,我們感到深深地無奈和無力。”李瑩說,性侵案件經曆了兩次立案,第一次立案後撤案的原因是沒有犯罪事實。警方在媒體披露此案後的進一步解釋是,綜合各種證據,認為鮑某明不構成犯罪。李瑩說,這也可以解讀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

  “女孩已經提供了證據,最大問題是受害者是否自願發生,如何判斷違背她的意誌。”李瑩說,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有特殊性,不能從成年人性侵的角度來看待問題。未成年人受害者生活在一個封閉的孤島環境,容易被洗腦、被控製。

  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明確指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熟人作案很難被披露出來,因為這對孩子影響非常大,導致他們對世界的信任坍塌。”李瑩曾經接觸一個案例,施暴者是受害者父母的好朋友,也是鄰居,因為這樣的社會關係,受害者父母沒有任何防備,“小時候可能還懵懵懂懂,等她成年以後,一旦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就會爆發,整個人就完了,有很明顯的自殺傾向。”李瑩說。

  此外,李瑩在媒體的報道細節中發現,煙台警方在辦案過程中,疑似存在一些可能產生“二次傷害”的行為。

  “讓侵害人與受害人同處一個空間,對侵害人的威脅行為視而不見,反複詢問細節等。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警察居然模仿侵害人的掐脖行為,讓受害人再次回到被傷害的痛苦回憶中,其實查明案件事實,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法,這也是一種二次傷害。”源眾近期發表在官方公號的一篇文章如此分析。

  實際上,2014年四部門《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需要注意的問題給出了明確意見,如未成年被害人係女性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參與;詢問未成年被害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和律師應當堅持不傷害原則等。

  “受害的孩子,很多時候會對現實和夢幻出現混淆,對時間、細節也可能出現混淆。如果要獲得真實情況,需要專業人士進行引導。給他們一個非常安全的環境,能夠跟詢問人員形成信任關係。”李瑩說,“如果不建立一種信任關係,她不會有安全感,也可能不會講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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