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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孟晚舟案:無論誰獲勝 有一點幾乎確定

有大溫律師分析指,孟晚舟案屬“雙重犯罪”與否,無論法官如何裁定,失利一方應會向卑詩上訴庭上訴,更會進一步要求加拿大最高法院裁決。“雙重犯罪”爭執控辯雙方著重點不同,辯方認為,加國未製裁伊朗此點對己方有利,所以猛攻,而控方則力求強調,孟晚舟核心指控是欺詐銀行。

溫哥華律師、引渡法專家博廷(Gary
Botting)周一接受《星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法官周一稱就“雙重犯罪”做出裁決後,將允許控方將裁決通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和美國司法部,其含義是屆時孟晚舟如果願意離開,她可以馬上這樣做。但是,如果判決結果對她不利,而且她希望繼續留在加拿大打引渡官司,她有上訴的權利,不會被即時引渡。

同樣,代表美國提出起訴的加拿大司法部,如果法官裁定孟晚舟的行為不屬於“雙重犯罪”,也有權向卑詩上訴庭提出上訴,但必須在30天之內完成。博廷說:“不過問題是,到時聯邦政府有多大的勇氣,為了美國的要求而繼續在法庭抗爭?”

雙方攻擊重點不同


一直關注孟晚舟案的大溫華裔律師錢路,周一受訪時也認為“雙重犯罪”失利的一方不會善罷甘休。他認為,失利方會前去卑詩上訴庭上訴,而上訴失利方會向更高一級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尋求裁決。

錢路分析說,孟晚舟被指控的罪名是否在加美同屬犯罪,是此案目前的關鍵。辯方指孟晚舟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製裁令,但加拿大沒有製裁伊朗,因此此案不屬於“雙重犯罪”。控方則指出,孟晚舟被控欺詐銀行,這種指控在加美都是金融欺詐罪。錢路說,辯方此前在法庭上對此明顯不願過多談及。有分析人士稱,其實孟晚舟在被指欺詐銀行行為時,加國實際上對伊朗是有製裁令的,隻不過後來取消了。對此,錢路說這就涉及到司法實踐中“新法能否追溯舊法”的基本原則。

他指出,原則上講,新法中是否有涵蓋或者追溯前法內容是關鍵。比如安省有一個上訴個案,一被告被控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煙,但審判時按新法當年的未成年人定義已不再屬於未成年人。法庭最後裁定被告無罪,因為新法中未成年人定義,有被解釋出可適用此前指控的內容。

錢路由此分析,加拿大司法部的律師一定知道孟晚舟涉案時,加國有針對伊朗的製裁,但未在法庭上重點力爭,可能是認為法律適用解釋與己不利。

法庭攻防以己優勢攻擊對方弱點是基本原則,這就是雙方重點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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