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網站「金錢智慧」(MoneyWise) 3月13日報道,勞工為社安金計劃繳稅數十年後,經常把社安金視為個人退休儲蓄,以為能按自己的規劃隨時提款,其實制度本身更像是一套由聯邦管理的社會保險計劃,而非個人儲蓄帳戶,某些強制規定或特定規則可能影響提領福利的時間與方式。
社會安全局(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在某些特殊狀況下有強制規定:
賣掉主要居所(primary residence)之後的IRMAA附加費
許多民眾經常忽略的狀況是,賣掉房子的那一年可能導致修正後調整總收入(modified adjusted gross income)增加,影響「收入相關每月調整金額」(Income-Related Monthly Adjustment Amount)計算,觸發紅藍卡B部分看診保險(Part B)、D部處方費(Part D)處方藥物計劃。
如果出售房子是退休規劃的一部分,要注意應稅所得大量增加可能讓紅藍卡保費暫時提高。
視同申請(deemed filing)影響配偶福利
根據視同申請規則,如果申請了自己的福利或配偶福利,提出申請時同時具備兩者資格,便視同兩者均已申請。也就是說,年滿62歲民眾同時符合兩項福利資格,就無法選擇只領配偶福利,但延遲領取自己的退休福利,無法透過遲領福利讓社安金金額增加。
喪偶民眾的強制協調(mandatory coordination)規定
遺屬社安金(survivor benefits)另有一套規定,如果同時符合領取遺屬福利與個人退休福利,可以選擇先領哪一種。如果申請其中一種福利,且同時具備另一種資格,社安局可能會自動發放金額較高的福利。
申報要求與計劃監督
只要從社安金系統開始領取福利,生活當中出現任何重大變動都要及時申報,以便保留領取資格。
社安局通常要求申報的狀況包括婚姻、收入、居住狀況改變,且要在出現變動的下個月第10天前完成申報。
在某些案例當中,社安局與國土安全部等聯邦機關訂有資料共享協議,可查核旅遊、移民身分等資訊。申報措施旨在避免福利超額發放(overpayments)。
指定受款方代表(representative payee)
若社安局認定當事人因健康狀況、認知降低或其他狀況無法管理自己的社安金福利,會要求指派一名「指定受款人」代為管理款項,通常會找家人或朋友擔任,若沒有合適對象則可能找符合資格的機構擔任角色。

(示意圖)
華客|新聞與歷史:不可不知的社安金五項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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