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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懶人包:看清立法時間表與關鍵內容

全國人大會議今日(22日)開幕,第五項議程將審議俗稱「港版國安法」,並將有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然而,相關法律落實時間表、箇中內容、所針對的對象以及與《基本法》23條有何分別?本文將就上述範疇簡單整合,讓讀者能夠一文看清「港版國安法」的細節。

時間表:議案將於28日表決 料最快8月在港實施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昨晚(21日)舉行預備會議,並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議程,當中第五項議程為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根據會議日程,是次大會於今日(22日)上午開幕,會期7天至5月28日下午閉幕。故議案會於閉幕當天(28日)投票表決,其後便會授權交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展開具體立法工作。按照慣例,常委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故預料最快8月將通過草案,並在公布當天同日在港執行有關法例,
而毋須經立法會審議。

草案要求香港設立國安機構 須依法懲治四類行為

對於「港版國安法」的具體內容,草案共有七段,當中提及要依法、防範、製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強化執法力量、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及執行機製;行政長官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並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草案亦重點針對四類行為,要製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製止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

另外亦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及領土完整,並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

針對四類行為 源於修例風波、外部勢力入侵、23條難立法

對於草案主要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幹預的四類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今早解釋,「港版國安法」源於從國家層麵認為,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存在必要性及重要性。

他表示,香港回歸以來國家堅定貫徹「一國兩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一國兩製」實踐在香港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功。

惟「一國兩製」在實踐過程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麵臨新的風險及挑戰,特別是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的活動,公然汙辱汙損國旗國徽、煽動港人反中反共、圍攻中央駐港機構,歧視及排擠內地在港人員並肆意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暴力對抗警方執法、毀損公共設施和財物以及癱瘓政府管製及立法會運作。

加上,王晨指出近年來一些外國和親外勢力公然幹預香港事務,通過立法、行政、非政府組織等多種方式進行插手和搗亂,與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勾連合流,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提供保護傘,利用香港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王晨表示,上述這些行為及活動嚴重挑戰「一國兩製」原則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必須採取有利措施依法予以防範製止及懲治。

指23條被嚴重汙名化 有被長期擱置的風險

他強調,原本讓香港自行立法23條是「體現國家對香港的信任」,惟因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幹擾,23條立法一直未能完成。而且2003年受挫,23條立法於香港已被別有用心的人嚴重汙名化、妖魔化,故稱「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23條立法實際上已經很困難、有被長期擱置的風險」,且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及執行機製都已明顯存在不健全、不符合。

「港版國安法」與23條有何分別?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故與現時「港版國安法」比較,草案內容未有涵蓋「叛國」、「煽動叛亂」以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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