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加法官:孟晚舟的律師對欺詐指控解釋視野狹窄

華為副董事長兼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其抵抗被引渡去美國的司法角力首仗失敗。卑詩最高法院周三裁定,該引渡案符合「雙重犯罪」標準,即美國對孟晚舟的指控,在加拿大也同樣被視為犯罪。孟晚舟向法庭提出終止此案的申請雖被駁回,但並不代表她會被即時引渡去美國,此案會繼續進行,預計孟晚舟的律師團隊將圍繞加美執法者濫用司法權力,以及孟晚舟的憲法權利遭侵犯等理由拒絕引渡。法庭定於6月3日再次開庭,屆時控辯雙方將商議下一步聆訊的日程安排。

孟晚舟2018年12月1日在溫哥華國際機場(YVR)轉機時,被加拿大執法者應美國司法當局的要求拘捕,美方以孟晚舟涉嫌欺詐銀行等罪名要求引渡,該案件也引發加中關係緊張。「雙重犯罪」要素是引渡能否執行的重要原則,即相關指控必須在加美兩國都被視為犯罪。周三,主審此案的卑詩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霍姆斯(Heather
Holmes)終於就此作出裁決。

她在23頁判詞最後的結論中表示,引渡案所要求的「雙重犯罪」要素適合本案,美國製裁對「雙重犯罪」的影響可能存在,其作用分析及背景己被充分考慮,但美國製裁不是此案「雙重犯罪」的本質部分。她明確指出,美國司法當局針對孟晚舟的指控,在加拿大也是犯罪指控。但她也說對在加國法律下,是否有足夠可依賴的證據證明孟晚舟有欺詐行為不做判斷,這些要留待日後法庭決定。

霍姆斯強調,加拿大法律決定的是指控的本質,而本案的本質就是欺詐犯罪指控。加拿大雖然沒有同美國相同的針對伊朗的經濟製裁禁令,但這並不能阻止一個人因為同樣的罪名而在加拿大被檢控。

霍姆斯說:「加拿大法律中的欺詐,其著眼點遠遠超越國境。孟女士對『雙重犯罪』試圖做出的分析解釋,對加拿大針對欺詐及其他經濟犯罪,以引渡的方式履行國際義務的能力將造成嚴重的局限性。」

在此前的聆訊中,孟晚舟律師團隊反複強調,加拿大並沒有同美國一樣的針對伊朗製裁令,這意味著孟晚舟被指控的行為在加拿大不應被視為犯罪,因為沒有加國銀行會因此遭受損失。而控方就認為孟晚舟被指控的行為就是欺詐,十分清晰和簡單,在加美兩國都是犯罪。

霍姆斯說自己在判斷時,需要假定同樣的事情發生在加拿大時,是否能被判斷為犯罪指控。而她的結論是,無法認可孟晚舟方提出的將美國製裁作為考量,再來判斷是否對匯豐銀行(HSBC)造成風險的論點。因為孟晚舟的律師試圖將法官分析的視野變得過於狹窄,實際上欺詐犯罪有十分巨大的潛在範圍,可能包括非常廣泛的行為、非常大的時間跨度,也會在很多地區涉及到很多人、行為及後果。此前的經驗顯示,很多詐騙者通過國際交易,以便更好地藏匿自己的身份、詐騙所得地點等。

針對孟晚舟方提出外國法律在此案中影響,即加拿大沒有如同美國般製裁伊朗,對此霍姆斯解釋說,其實加國此前曾多次間接幫助執行外國法律,前提是相關指控的行為也違反了加拿大價值觀。例如,早在1860年的一宗引渡案,本國法庭就曾裁定美國密蘇裏州一宗謀殺指控為雙重犯罪,該指控涉及奴隸製度。

孟晚舟引渡案中的美國經濟製裁雖非本國法律,但該美國法律與加拿大價值觀沒有實質性抵觸,就如同當年美國奴隸製同樣違反本國價值觀一樣。法官也強調,此案符合「雙重犯罪」的標準,並不意味著對孟晚舟的指控已經被定罪,她在本國也不會麵對審判,本次裁決隻是確定了指控她的罪名在加拿大也是犯罪指控。

霍姆斯也指出,最終還是要由加拿大司法部長拉梅蒂(David
Lametti)來決定是否將孟晚舟交給美國當局。在法庭周三做出裁決後,代表美國的加拿大司法部已經發出聲明確認,將盡快推動此案繼續進行。

孟晚舟的法律團隊,接下來可就該「雙重犯罪」判決上訴,同時在下一階段的引渡聆訊中,繼續以孟晚舟在YVR被拘捕時,加美執法者濫用司法權力及程序,對她的憲法權利造成侵犯。在此前的聆訊中,孟晚舟的律師提供大量證據,指加拿大騎警、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與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合謀拘捕行動,在未告知孟晚舟權利的情況下,先由CBSA官員盤問孟晚舟套取口供,更扣押她的手機、平板電腦及手提電腦,此後再由騎警實施拘捕。孟晚舟律師也指控這些電子設備曾在孟晚舟被拘捕後的第3日被開啟,其中資料被提供給FBI。不過,控方對這些指控大多予以否認。

此案將於6月3日上午9時再開庭,屆時控辯雙方會與法官商議下次聆訊的排期,不知孟晚舟到時會否出庭。為報道此案的重要進展,周三大批傳媒代表來到法庭,但隻有少數提前登記的記者獲準進入一個庭審室,在判決公佈前一個小時獲得判決書。而在法庭外,支持及反對引渡孟晚舟的人士均到場表達立場。

華夏新聞|時事與歷史:加法官:孟晚舟的律師對欺詐指控解釋視野狹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