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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國安法》看香港《國安法》爭議和擔憂

中國領導人習近平2014年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來,當局通過立法、執法以及各種政策措施加速完善“國家安全”這一概念下的執政體係。香港《國安法》的製定和推行已得到中國兩會“授權”,目前看來相關條款將由中國當局繞開香港立法機構直接訂立,毫無掩飾地成為國家安全體係新的部分。

在中國當局的眼中,“國家安全”的意涵是什麽?在法律賦予國家機關更多權力時,公民的權利是否能獲得保障?在中國當局正步步緊推香港《國安法》之時,過往內地的一些相關案例如何引發了港人的擔憂?

習近平的“國家安全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國國安法》)的定義,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在官方對國安法的解讀中,國家安全包括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資源能源安全、糧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網絡與信息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核安全11個方麵。

2014年4月,中國領導人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首次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他隨後在多次講話中提到,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決維護國家政治安全。

多名政治學者和法律學者對BBC中文表示,中國當局多次強調“國家安全”和“政治安全”,本質是指中共的政權安全,反映了習近平作為中共總書記的執政危機意識。

據中國官媒報道,習近平對中共高級幹部談到蘇聯解體、東歐劇變時曾警告,中共應當吸取教訓,“在那場動蕩中,竟無一人是男兒,沒什麽人出來抗爭”。

“他是立誌要做拯救‘黨國’的男兒的,吸取蘇共亡黨亡國的教訓,從各個方麵防微杜漸,防止紅色江山變色和亡黨亡國。”中國政治學者陳道銀對BBC中文說,”‘總體國家安全觀’隻不過是套用了現代國家的話語體係,與現代國家安全不是一個內涵,其根本就是‘政治安全’,而所謂的‘政治安全’,其核心就是‘政權安全’。“

紐約城市大學亨特學院兼任教授滕彪也對BBC中文指出,當局製定《中國國安法》,就是想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持政權安全,“在中國,把國家安全和政權的安全混為一談,共產黨認為所謂國家安全是最重要的,最核心的就是政權的安全。”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署理院長傅華伶則認為,中國一直以來對國家安全有兩大關注點。

他在接受媒體專訪時稱,一是對領土完整的挑戰,二是對政治製度改變,而顏色革命正是要改變政製,這可追溯至冷戰時期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Dulles)的言論,他當時呼籲透過和平演變,以經濟或其他方法,將共產主義國家轉變為民主體製。

中國國安法的立法與執法

在保障國家安全方麵,中國當局近年來機構設置、立法等方麵采取了一係列舉措。

陳道銀指出,機構設置方麵,成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統籌軍事、外交、國防、宗教、反恐、公安、意識形態等與政權安全相關事務;立法方麵,推出了一係列新法律法規,觸及境外非政府組織、網絡安全、國家情報、宗教等一些突出的敏感領域;具體措施方麵,包括整治非政府組織、“709”律師案、新疆辦教育營、清理整治民間教會、開展國家安全教育、設立舉報間諜熱線等。

立法方麵較為關鍵的是2015年頒布實施的《中國國安法》。1993年,中國曾施行過一部國家安全法,主要是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權。2015年的新法,對國家安全作出更廣泛的定義。推出之時,有人質疑新法給國家安全的定義過於廣泛,條款有些含糊。

新法似乎無所不包,不單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定義,還包括各部門、各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以及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等。

旅美學者、原美國律師協會法治項目中國主任虞平認為,在黨政一體化下,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結社等權利被剝奪是政治現實,國安法本身不是中國公民權利受到限製的原因,其立法目的是“通過法律讓有關機關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或者濫權的時候,有個合法的理由”。

“大陸老百姓這麽多年來,也都多多少少知道法律這個東西,覺得沒有法律依據(不行),現在給你一個法律依據,所以它隻是在公民本來已經被限製的自由上添了一層法律的外衣。”虞平說。

虞平和滕彪都指出,《中國國安法》授予了國家安全部門非常寬泛的權力,會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產生衝突。

滕彪提到,中國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局係統的國內安全保衛部門,在實際執法中經常超越法律,沒有公民能對他們進行監督製約,“比如說對異議人士、維權人士,或者是被他們列為所謂分裂分子、恐怖分子的那些人經常性地(被)軟禁、綁架、失蹤、(遭受)酷刑等,現實中就沒有辦法對他們有任何的監督和約束。”

香港擔憂何來?

製定香港《國安法》,似乎也與中國當局對國家安全的強調一脈相承。

香港大學法律係首席講師張達明對BBC中文指出,現行的《中國國安法》隻是一部框架法律,沒有直接製定刑事罪行,而是透過《刑法》去執行。所以對於一些異見人士的判刑,基本都是根據《刑法》中的條款。

但他預計,香港《國安法》會直接製定一些刑事罪行,“基本上是一套直接可以用的法律”。雖然目前還未公布香港《國安法》的具體條文,但《中國國安法》中對“國家安全”的廣泛定義必然會影響到香港《國安法》。

上周中國全國人大公布的香港《國安法》決定草案稱,將授權人大常委會製定法律防範、製止和懲治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幹預香港事務。

這些詞在內地並不新鮮。1997年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可獲無期徒刑,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量刑可達15年。

在中國,刑法對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不要求發生顛覆國家政權的實際危害結果,隻要行為人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行為,即構成該罪。

香港前特首、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表示,香港《國安法》隻針對極少數犯有嚴重罪行的人,如果香港市民沒有任何計劃、行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串連外國或境外勢力幹預香港事務,沒有任何理由感到害怕。

但近年來,一批中國異見人士因分裂國家罪或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外界質疑中國當局利用這些罪名打壓言論自由、迫害異見人士。中國當局推動香港《國安法》之時,過往的一些遭廣泛批評和質疑的案件判決加劇了香港人的擔憂。

滕彪說,在正常的法治國家,通過法律、司法和執法來保證國家安全,如打擊恐怖主義,打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的行為是有必要的。但在中國,“一些對政府的正常批評,對領導人的批評,對這個製度的一些批評,或者是正常的公民結社等,把本來是屬於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的事情,也被當做是危害國家安全。”

虞平則表示,中國內地與香港政治環境不同,《中國國安法》不是內地公民權利受到限製的源頭,該法沒出來前中國當局一樣限製民眾自由。

“香港倒不一樣,很可能立了這個法後,它倒變成了一個限製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源頭了。”他說。

中國有關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分裂國家罪的爭議案件:

709律師案

2015年7月起,中國當局在20多個省份抓捕了兩百多名律師及維權人士,此次事件被稱為國際媒體和人權組織成為“709大抓捕”,多位被檢控的律師曾經代理過基督徒、法輪功等政治敏感案件。

隨後,多名維權律師遭到審判。“709大抓捕”核心人物、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周世鋒因“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周世鋒是中國內地著名維權律師,曾代理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案。

周世鋒在網上的言論成為了法院定罪依據。法院判決認定,周世鋒在律師執業過程中,多次在網上網下發表言論,攻擊社會主義製度、一國兩製基本國策,煽動對抗國家政權;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台,網羅並指使一些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的律師、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炒作熱點案件、抹黑司法機關、攻擊國家司法體製、煽動仇視國家政權;參加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聚會活動。

其他一些被抓捕的律師和維權人士也因“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包括律師王全璋、李和平、家庭教會長老胡石根等。

劉曉波案

2009年12月,中國異見人士、原北京師範大學教師劉曉波因起草呼籲言論自由、自由選舉的《零八憲章》以及在互聯網發表批評中國當局的文章,被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獲刑11年。

中國法院的判決書稱,劉曉波以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為目的,“采用撰寫並在互聯網上發布文章的方式,誹謗並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案件引起國際社會對劉曉波“因言獲罪”的批評。德國總理默克爾與加拿大外長坎倫均發表了聲明,對劉曉波被判囚表示遺憾。聯合國高級人權專員皮萊說,劉曉波受到了特別嚴酷的刑罰,這使中國對保護人權的承諾受到懷疑。

2010年10月,劉曉波在服刑期間獲得諾貝爾和平獎,挪威諾貝爾獎委員會稱劉曉波是中國人權運動的最重要的象征。2017年7月,劉曉波因肝癌病逝。

譚作人案

2010年,四川維權人士譚作人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中國法院認定其罪行有:在網站上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以及參與紀念“六四”的活動。

法院一審判決稱,2007年5月,譚作人因對中國當局處置六四事件不滿,在境外網站發表《1989:見證最後的美麗——一個目擊者的廣場日記》,“煽動境內外民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立、對抗”;2008年6月4日,譚作人與他人以義務獻血為名,在成都市天府廣場紀念六四事件,並接受境外媒體《希望之聲》電話采訪,稱要以義務獻血的方式“傳承六四精神”。

法院認定,譚作人以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行為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譚作人曾從事汶川大地震的維權活動,發起死難學生人數調查,披露校舍“豆腐渣工程”。譚作人的辯護律師浦誌強稱這是一場政治審判。

伊力哈木案

維族學者伊力哈木·土赫提本是中國中央民族大學教師。2006年,伊力哈木創辦“維吾爾在線”網站,經常發表捍衛維族人權利的言論,並多次公開質疑北京高壓統治新疆。2014年,他被認定犯有“分裂國家罪”,被判無期徒刑。

法院一審判決稱,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維吾爾在線”網站為平台,利用其大學教師身份,通過授課活動傳播民族分裂思想,蠱惑、拉攏、脅迫部分少數民族學生加入該網站,形成了以伊力哈木·土赫提為首要分子的分裂國家犯罪集團。

不過,伊力哈木一直被外界視作溫和派學者,其代理律師李方平說,伊力哈木從無分裂意圖,“他一直表示自己沒有分裂意圖,也沒有跟任何人私下或公開說過自己有這樣的分裂目的。而且在各個場合明確的反對分裂。”

美國和歐盟一直呼籲中國當局釋放伊力哈木,人權團體則稱對伊力哈木的審判是政治迫害,目的是為了顯示當局對溫和派政治異見人士也不會寬容。

華夏新聞|時事與歷史:從《中國國安法》看香港《國安法》爭議和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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