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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是在保護未成年人,還是在保護壞人啊?

01

最近一段時間,有兩條新聞一直讓我心裏的憤怒、質疑、無奈等情緒揮之不去。

第一條是陝西藍田四個未成年男生,在課間休息的時候把一個女同學拖到了男廁所裏實施了強奸。這四個畜生得到的懲罰是,轉到工讀學校就讀。

沒了。從當地政府發布的消息來看,“轉到工讀學校工讀”就是他們受到的唯一處罰,甚至這麽嚴重的一起惡性案件,“不夠立案條件,不予立案”。

相關的法律條文我看過,我的閱讀能力基本上能夠過關,我也知道,這些決定都是符合相關法律的。法律就是法律,不管你說什麽從古到今,說什麽其他郭嘉,說什麽血親複仇,說什麽設身處地……這些話都沒用,因為法律擺在這裏。

02

第二條是前天一審判決的王振華猥褻9歲女童案。

是的,認定的是猥褻,不是強奸,然後按照猥褻女童的上限,判了五年。

判五年的結果出來之後,王振華公司的股票大漲,據說他的身家一舉增加了二十多個億,真特麽的讓人覺得諷刺。

王振華是去年7月被批捕的,如果這個刑期就是最終判決的話,那麽最多4年之後他就將恢複自由。一個顯而易見的假設,假如他還能獲得減刑的話,那麽更快。

那個時候,被他侵害的女童,很有可能依然還是未成年。

這樣的事情,是何等的臥槽。

更讓人覺得臥槽的是,他的律師團隊,在幫他申請二審的無罪辯護。

03

這一切都是在法律的框架裏進行的,讓你找不到一點辦法可言,甚至從王振華這個案子裏,你都能感覺到檢方的努力——他們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想要給予這個禽獸最嚴重的懲罰,但是依然無能為力。

五年,已經是他們能夠拿出來回報公眾憤怒的最大誠意。

我一直有一個非常樸素的認識,不知道正確不正確。

我們的法律,是用來保護守法者、懲罰不守法者的,用我們古老的話來說,是用來“懲惡揚善”的。

這裏麵有一個邏輯關係,你必須要懲惡,才能做到揚善。

但是,在這兩起針對未成年人的惡劣侵害案件裏,我沒看到懲惡,我當然也看不到揚善。

04

在陝西這個案例裏,強奸行為的施加者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結果受害者不了了之,強奸者轉了個學繼續讀書。

我看來看去,這樣的結果都是保護了那四個禽獸。

他們犯下了令人發指的罪行,不用坐牢,甚至可能因為“不予立案”,連他們今後的檔案上都不會有任何記錄,就這麽輕描淡寫地把這起惡行抹去。

而且,今後有很大的概率,這四個禽獸會把2020年的這一起獸行當成自己吹噓的資本:“老子當年在學校強奸了一個女同學,全國都知道,但是什麽事兒都沒有!你說我牛逼不牛逼!”

荒唐嗎?憤怒嗎?

沒辦法,這就是今天埋下的種子。

05

本以為施加獸行的成年人受到的懲罰會重一些,但是現實還是那麽無奈。

2014年7月,鄭州一個大學生跟朋友一起,售賣了16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被判了10年半。

我之所以把這個案例拿出來講,並不是替這個大學生喊冤,也並不是認為售賣燕隼的事情不該受到這麽重的懲罰。

我隻是覺得,對女童的保護力度,聽上去還不如16隻二級保護動物燕隼。

我不知道在這起案件中,有哪些人在暗中得意洋洋地笑,但是我想,任何一個有點良知的人,都應該感到一種徹頭徹尾的悲涼。

我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就是,我們口口聲聲的未成年人保護,未成年人保護,這麽多層出不窮的未成年人受害案裏,真的把她們保護到位了嗎?

這特麽是在保護未成年人,還是在保護壞人啊……

華夏新聞|時事與歷史:中國法律是在保護未成年人,還是在保護壞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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