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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欲借張雲龍案彰顯法治 不料翻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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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欲借張雲龍案彰顯法治 不料翻了車

中國警察(示意圖/非本文圖片/圖片來源:GREG BAKER/AFP/Getty Images)

(看中國記者真瑜採訪報導)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張雲龍強姦二審刑事裁定書》在大陸引起網民悄悄議論,原本是中共彰顯依法治國成果怎料一不小心翻了車,再次將中共警察與司法體系的黑暗公之於眾。

該案起因是合肥警察張雲龍借查案之由將女受害人囚於室內屢次三番施以暴行,最終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張雲龍獲刑4年6個月。期間原警察張雲龍大呼冤枉要求法院判決無罪,堅決否定其違法事實。值得一提的是合肥當地媒體曾描寫張雲龍是一名恪盡職守的「人民好警察」。

大陸知名自媒體人六神磊磊用金庸的小說來舉例,大家都知道田伯光是在《笑傲江湖》中是個大惡人,令狐沖代表正義勢要將其繩之以法,但如果令狐沖借著抓田伯光的機會行不軌之事只被罰酒三杯,那麼金庸筆下江湖的平衡將會被打破,誰還能信江湖道義。六神磊磊沒敢講,中共治下社會的公平正義早都打得稀爛,老鼠屎何止是張雲龍一顆。

國內人權律師接受《看中國》採訪時稱,張雲龍的作案過程中可以說很多方面性質很惡劣、情節很嚴重,而且多次實施強姦行為。審訊過程中,他並沒有表現出悔意,他並沒有真正的去認罪。結果是兩次審理判決結果都是4年6個月的刑期,事實上張雲龍沒有任何可以從輕處罰的法定從輕或者酌定從輕的情節,反而在抗辯過程中,他涉嫌新的犯罪。

因為面對指控進行自我辯護或者抗辯是公民的權利。張雲龍作為一個被告人當然有這種權利,可是抗辯不能產生新的犯罪,實際上張雲龍的抗辯可以說是涉嫌誣告。張雲龍可以說感覺受到了影響或是誘惑,但從公布資料看張雲龍要求法院判其無罪稱是被受害人引誘,這實際上是一個新的誣告,從案件本身看張雲龍有涉嫌使用強烈暴力並有意銷毀證據,顯然他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清醒的認識,並且在一邊實施犯罪,一邊顯然有隱匿證據。這樣非常清醒的實施犯罪行為的,還說別人引誘他,所以說他沒有任何可以從輕情節,而且這種連續犯罪行為,說明整個過程他沒有任何的害怕、後悔的行為,包括抗辯過程中產生新的誣告行為。

中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警察審訊需將受審者帶至特定的審訊場所進行審訊;在審訊的過程中應有兩人在場,不能一人進行審訊,審訊必須有記錄,一人審訊一人記錄,需兩人同時在場確保相互監督。如有女性受審訊最好有女辦案人員在場。張雲龍所說審訊本身就是疑點重重。

人權律師表示,該案也再次證明中國的司法體系包括法庭在內是完全不靠譜的,中國的法律條款,一方面沒有真正嚴格細緻的保障民眾權利;另一方面,即使有法律規定,在具體的案件的實施過程中,可以說形同虛設。該案的整個過程中,其他警察有一種心照不宣的默契,明顯是縱容了張雲龍的犯罪行為,其他的警察應該受到處分。

另外關於張雲龍的抗辯,律師稱中國的警察到哪兒身上都有執法記錄儀,記錄儀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的保障,同時也是保護警察的權益,這些關鍵的證據並沒有出現在法庭。同時,對張雲龍最有利的證據是他去抓人出具的抓捕證明,但是張雲龍的辯護律師並沒有提供,這也從側面說明張雲龍的犯罪行為是存在很大的主觀因素。

人權律師指出張雲龍案件中有極端暴力行為,刑訊逼供也是中共警察慣用的手段之一,對於異議人士,警察採取暴力刑訊逼供的手段是普遍存在。尤其是對於異議人士,包括人權律師、宗教信仰者,還有那種弱勢邊緣人群。執法者實施不法侵害,在整個執法的過程中,經常會有這種鼓勵,比如說對法輪功學員警察中就流行著「打死了白死」的說法。

普通民眾對於警方的暴力事件往往認為是基層警員的個別行為,這個認知是非常不對的,真正的問題都是出在上面。比如說上面授意,無論如何讓他交代,包括了各種各樣的明示暗示或者漠視,只要結果,什麼辦法你自己想,這才有了警察對異議人士近乎瘋狂的刑訊逼供行為。

基層的警察為了把事辦成什麼手段都可以在所不惜,整個體制可以給他們提供保護,在這個過程中會有大量的侵權,如非法侵占財物,借扣押、搜查直接將被害人財物裝進自己口袋,還有就是大量的酷刑、監視居住,實際監視居住就是為了方便酷刑,就是為了屈打成招的。所以對於那些危害共產黨地位的人群,侵犯人權成了執法者的家常便飯。

比如現在的「1226」案件,就是來自上面的授意,不論什麼手段一定要把罪名弄成。因此往往越是大的案件,本來萬眾矚目,應該辦的漂亮一點,可是在全世界注目當中,依舊會有嚴重的刑訊逼供。

不管是張雲龍案還是眾多人權案件中無不充斥著中共的血腥暴力,而這種暴力是自上而下的,它威脅著每一個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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