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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整人 主動作惡 周恩來與一打三反運動

配合整人 主動作惡 周恩來與一打三反運動

周恩來不僅僅只是被迫執行了毛澤東整人的那一套,他也有主動作惡的一面,“一打三反”運動不就是個例子嗎?(圖片來源:)

“一打三反”運動,是文化大革命期間、以1970年1月30日中共中央發出《中共中央關於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以下簡稱《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為開端在全國掀起的一場政治運動,其內容是指: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反對貪污盜竊、反對投機倒把和反對鋪張浪費。但運動的重心,在於“打”(所謂“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這場運動令數百萬人蒙冤、數十萬人被捕入獄,包括思想解放的先驅王佩英、遇羅克等在內的數萬人被處決,堪稱是文革中血腥的一幕!

那麼“一打三反”運動究竟是誰發動和主持的呢?關鍵在於弄清《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是如何出台的。據大陸文革史專家王銳先生的考證與研究,各方資料顯示,這份文件非出於毛澤東的相關指示,而是出自於周恩來的意思並是由他親自主導的。

首先,這可在官方出版的《周恩來年譜》找到依據。該《年譜》1970年1月30日記載如下:

1月30日將中共中央《關於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的討論修改稿報送毛澤東、林彪,並提出:“我們幾經討論,認為現在需要發這樣一個指示,給在備戰動員中一小撮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以打擊。”毛澤東批:照辦。三十一日,《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發出。(《周恩來年譜》下卷第346頁,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5月)

這個記載顯示,這份中共中央的《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是周恩來主持相關會議(極可能是政治局會議)“幾經討論”后,送交毛澤東批示的。特別是“我們……認為現在需要”這種句式和語氣,明確表明是周主動搞這樣一個文件,而不是受毛澤東指令被動地這麼做。

而在另一個更顯權威性的官方文獻《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的記載表述中,這種主動與被動的關係顯示的更為清楚明確。《文稿》在《對中共中央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指示稿的批語》篇目中,這份“根據毛澤東手稿刊印”的毛澤東批語僅有兩個字:“照辦”。而在其“註釋”中,則對這份文件的出台因由經過和具體內容有以下詳細記載和說明:

周恩來於一九七〇年一月三十日送審的這個中共中央指示稿指出,為落實戰備,鞏固國防,對反革命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必須堅決地予以打擊。……周恩來在送審報告中寫道:“我們幾經討論,認為現在需要發這樣一個指示,給在備戰動員中一小撮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以打擊。”毛澤東閱后,寫了這個批語。一月三十一日,中共中央發出了這個指示。(《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3冊第77頁,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1月)

可見,這份至關重要的、令數百萬人蒙冤、數十萬人被捕入獄,數萬人被處決的中共中央《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從起草,到主持政治局“幾經討論”,再到報送毛澤東批示,都是周恩來一手操辦。而且迄今為止,沒有任何文獻資料(包括回憶文字)顯示,是毛澤東讓周恩來如此搞的。而大規模開展“打擊反革命”的原始動機,如周恩來在“送審報告”中所述,是為“戰備”考慮,“給在備戰動員中一小撮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以打擊”。

如此看來,周恩來在文革中的表現,遠不像官方和許多人以為的那樣,僅僅只是被迫執行了毛澤東整人的那一套,其實他也有主動作惡的一面,“一打三反”運動不就是個例子嗎?

周恩來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的原始文本如今已經很難看到了,不過,若干官方出版物,包括上文提到的《毛建國文稿》中那段“註釋”,都有該文件的內容簡述。除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研究服務中心出版的《中國文化大革命文庫》光盤收錄了原文件全文外,王銳先生查到 大陸公開出版物中記敘最詳的,是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的4卷本《共和國史記》第三卷中的記載,所引文字都打了引號,應是編者直接從這份中共中央文件中摘錄下來的。

《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在談及出台這個文件的由來和動機時說:“蘇修正在加緊勾結美帝,陰謀對我發動侵略戰爭;國內的反革命分子也乘機蠢動,遙相呼應,這是當前階級鬥爭中值得注意的新動向。這一小撮反革命分子妄圖仰賴帝、修、反的武力,復辟他們失去的天堂,加緊進行破壞活動。有的散布戰爭恐怖,造謠惑眾;有的盜竊國家機密,為敵效勞;有的趁機翻案,不服管制;有的秘密串聯,陰謀暴亂;有的貪污盜竊,投機倒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有的破壞插隊、下放,這些人雖然是一小撮,但無惡不做,危害很大。”(引號內的文字完全錄自該書,下同)

談及如何打擊所謂反革命破壞活動,《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明確要求:

“一、要放手發動群眾。用戰備的觀點,觀察一切,檢查一切,落實一切。使群眾認清,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是一場激烈的階級鬥爭,是打擊帝、修、反‘別動隊’的鬥爭,是打擊蘇修侵略陰謀的鬥爭,實際上也是一項重要的戰備工作。”

“二、要突出重點。打擊的重點是現行的反革命分子。”

“三、要嚴格區分各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分清敵我,區別輕重。”“對於那些氣焰囂張、罪惡累累、民憤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反革命分子,要堅決殺掉。對於那些罪惡雖屬嚴重,但民憤不大者,可分別判以死緩或無期徒刑;罪行較重,必須判刑者,可判以有期徒刑。對於那些罪行較輕者,可交群眾嚴加管制。”

“四、要大張旗鼓地、廣泛深入地做好宣傳、動員。殺、判之前要交給群眾討論,‘做到家喻戶曉,人人明白’。殺、判時要召開群眾大會,公開宣判,立即執行。這樣才會人心大快,敵人震懾。但是,殺人不可過多,殺的應是極少數,關的亦不應多,管的是大多數。”

“五、要統一掌握批准權限。按照中央規定殺人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准,報中央備案。”

“六、要加強領導。必須首長負責,自己動手,具體指導,深入實施。”(以上見《共和國史記》第三卷527頁至528頁,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9月)

相比較而言,以上6款內容最重要的是2、3、4、5等4款,第2款規定了“打擊的重點是現行反革命分子”。第3款是規定打擊手段是關、管、殺,尤其強調“對於那些……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反革命分子,要堅決殺掉”,為日後的大規模處決行動,開了綠燈。這也是導致遇羅克,及以後的張志新等一大批“文革思想者”被處決的依據。第4款是規定“殺判時要召開群眾大會,公開宣判,立即執行”。這是文革中以及其後數十年間普遍實行的對罪犯搞“公判大會”、“遊街示眾”的由來和政策依據。第5款是將殺人權限重新交與地方,中央僅是“備案”。這是1960年代中央收回“死刑”判決權以來最重大的變動。

根據王銳《周恩來與“一打三反”運動》整理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