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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與法大的古代選項

來源: 張鳴

作者: 張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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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還是法大,在古代似乎比較明確,人治社會嘛,當然是王大。王者言出法隨,王者不在乎法律,而法律則必須屈從於王者。但是,這個問題,也不那麼簡單。古代的法律,是治人之法,而非今天所謂的一般行為準則,有詳盡的分工。所謂法,就是一個刑律,把所有的事兒都包辦了。

一般來說,古代的法律,是體現王者意志的,不是具體的哪一個王者,或者說哪一個皇帝的意志,而是作為整體的統治者意志。聰明而且明白事兒的皇帝,都知道如果執法者按照比較固定的法律來治人,比按照他臨時發布的旨意來辦事,會較少隨意性,具有一貫性,那麼統治也就比較穩固,被治者有一定之規,國家的秩序也就隨之有較強的穩定性。所以,就國家法律體系整體而言,王當然大於法,因為法就是王定的,體現了王的意志和價值觀,最大限度地符合王的利益。但是,如果落實到具體的法律事件上,法則大於王。不應該按王一時的好惡,隨意曲解法律,以王一時一地的看法,來取代法律。

漢文帝時,有次把驚了他駕的路人,交給廷尉張釋之處理。沒想到張釋之將此人判刑了事。漢文帝不高興了,說此人驚駕,若不是我的馬好,將有性命之憂,你怎麼這麼處理?張釋之說,陛下若當場將此人殺了,殺了也就殺了,若是交給我處理,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不能因陛下的緣故,另訂一條法律。

但是,如果當時,漢文帝在交代張釋之處理此案的時候,特別吩咐要怎麼怎麼辦,張釋之該怎麼應對?歷史不能假設,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在唐朝初年,戴胄擔任大理寺少卿的時候,碰到過這麼一檔子事,讓我們知道,一個明白的君主,即使明確交代該怎麼處理的時候,執法者會有的另一種選項。

事情是這樣的,唐代開科取士,是國家的大典。開科取士,對有祖蔭者是有照顧的,於是,就有人作偽。唐太宗李世民發現了這個問題,非常憤怒,下令說,如果有人作偽,不自首的話,發現則立即處死。然而,真的發現了作偽者,交給大理寺處理,戴胄則判他們流放。

這下,李世民更憤怒了,找來戴胄,說你這樣干,明白是賣我,讓天下人說我言而無信。戴胄說,如果當時陛下就把這人殺了,我沒話說,但既然交我處理,我不能不按法律來。李世民說,你倒是依法了,但害我失信于天下。戴胄說,法是國家宣布大信于天下的東西,而你的話,只是一時氣憤之言,不能以一時的喜怒,壞了國家的大信。

李世民不愧是個明白人,說到這兒,就想通了。國家的大信,當然就是他的大信,以小信失大信,是他的損失。

然而,多少年來,這樣明白的君主不多,而戴胄這樣的執法者更稀罕。在君主的意志(哪怕沒有明確的指示)面前,一般都是虧著法律,而屈就皇帝。哪怕不是皇帝,僅僅是權臣,哪怕不是權臣,僅僅是地位高一點的大臣,他們的意志和言語,都可能會壓倒法律。如果執法者沒有屈從他們,那麼他們就會覺得沒了面子,小鞋,多半是會預備好了的。而沒有什麼法律,可以懲罰到他們。所以,聰明的執法者,都知道該怎麼辦。

所以,即使是李世民和戴胄的時代,我們也只能說它是人治,而非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