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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文革」施害者責任鄧小平定調 標準不一 後患無窮

作者:諶旭彬

追究「文革」施害者責任鄧小平定調 標準不一 後患無窮

一、追究“文革”施害者責任的運動其實搞了好幾波

誠然,迄於今日,對“文革”的反思仍然不徹底;對“文革”責任的追究也不完整。但若如某網站專題一般,將這種不徹底、不完整概括為“只清算了大頭目,其餘大多沒人管”,恐怕就偏離了事實的真相。無論是群眾運動式的“揭、批、查”,還是組織審查式的“三種人”,均深入涉及到了應承擔責任的文革中下層幹部及造反派頭目。

1976年啟動“揭、批、查”運動,其重要目的之一,是摧毀“文革”在地方的官僚體系

眾所周知,文革的結束,以“四人幫”的粉碎為標誌——1976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反黨集團事件的通知》,“文革”就此結束。稍後,又從法律層面對王、張、江、姚、及一批造反派頭目進行了司法審判。此系對“大頭目”的清算。

對中層及基層“文革”施害者責任的清算,則依賴於同年發起的“揭、批、查運動”。據中央文獻出版社《轉折年代:1976-1981年的中國》一書的記載,“揭、批、查運動”與華國鋒有密切的關係:“照當時的習慣說法,華國鋒指出‘揭發批判’四人幫‘是一場政治大革命’,提出了運動的指導方針和具體步驟。指導方針是: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繼承毛澤東的遺志,把毛澤東批判‘四人幫’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公布出來;揭露‘四人幫’搞修正主義,搞分裂,搞陰謀詭計,妄圖篡奪黨和國家最高領導權。步驟是:首先是揭批‘四人幫’篡黨奪權陰謀,隨後深人揭批他們的反革命面目和罪惡歷史,最後清算‘四人幫’的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的極右實質及其在各方面的表現,並從哲學、政治經濟學、科學社會主義理論上把他們批倒批臭。按照中央規定的方針和政策,清查同‘四人幫’陰謀活動有牽連的人和事。”

“揭、批、查運動”走的是群眾運動模式,而非司法途徑。該運動的一個極重要目的,是為了摧毀“文革”在省、市、自治區的官僚體系。據《轉折年代:1976-1981年的中國》一書記載:“清查‘四人幫’的幫派體系,基本上查清了與‘四人幫’篡黨奪權有牽連的人和事,摧毀了他們的政治勢力。到1978年8月,在全國二十九個省、市、自治區的主要負責人中,查出同‘四人幫’有牽連而被撤職的有九人,約佔這些地區主要負責人總數的三分之一左右。”自然,運動在地方上所遭遇的阻力往往很大,其開展大多需要更上級的干預,如雲南省箇舊市在“1977年3月27日,省委作出箇舊市委常委離職辦學習班”之後,“揭、批、查運動”才算搞了起來(《箇舊市志》,雲南人民出版社)。華國鋒在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肯定了“揭、批、查運動”在摧毀“文革”官僚體系方面的成就:“一年多來揭批‘四人幫’的群眾運動,發展是迅猛而又健康的。‘四人幫’及其餘黨的資產階級幫派體系,已經土崩瓦解。絕大多數地區和部門,同‘四人幫’篡黨奪權陰謀活動有牽連的人和事已經基本查清,階級陣線已經基本清楚。”此外,“揭、批、查運動”還有另一重要效果,即使各地武鬥迅速偃旗息鼓,“在1977年上半年前後,全國各地的武鬥動亂被制止了。”

運動期間,河南南陽地區曾以群眾運動方式處理“文革”打砸搶問題

“揭、批、查運動”在地方的貫徹程度究竟如何?筆者尚未見到全局性的研究資料,但不妨以河南省南陽地區為例,管中窺豹。

南陽地區是“文革”的重災區,“據統計,全區造成冤假錯案達11624起,非正常死亡341人,受到錯誤處理的達16326人,而不同程度受到株連的人則更多”(中共河南省委黨史研究室編《撥亂反正河南卷》,本小節資料均引自該書)。“揭、批、查運動”初期,與雲南箇舊市相類似,“遇到了一些阻力,影響了鬥爭的深入發展”,解決的辦法同樣是“1977年12月,省委對南陽地委領導班子作了調整”。調整之後,效果立現,“1978年1月20日,地委決定地直單位普遍實行半日制(上午工作,下午、晚上開展運動),集中力量搞好揭批‘四人幫’的鬥爭。地委要求採取領導帶頭和發動群眾相結合,普遍批和專題批相結合,小組揭發與大會揭發相結合,群眾揭發和組織專案相結合的辦法,凡是與‘四人幫’有牽連的人和事,不論涉及到任何人,不論現在在哪裡,包括地委領導在內,有問題必須揭發批判,徹底查清。”

南陽地區“文革”期間的打、砸、搶現象非常嚴重,民眾對該問題有強烈的處理願望。“為此,地委決定集中一段時間,認真清理懲辦打砸搶分子。6月8日建立了‘中共南陽地委清理打砸搶分子辦公室’,……各縣市也隨之建立了相應機構。地委強調在清理打砸搶分子過程中,要堅持群眾揭發、專案清查,黨委審案,不搞逼供信的做法。此後,在全區範圍內,掀起了揭發、清理打砸搶分子活動。從廣大幹群揭發的事實看,全區打砸搶事件達千餘起,僅地直機關發生較大的打砸搶事件就80多起,有450人慘遭毒打,其中被打致死的10多人,致傷、致殘的140多人。據統計‘文革’期間,南陽地區非正常死亡達336人,其中幹部職工176人,群眾和學生160人。1978年6月23日,地委在發動群眾深入揭發,專案人員認真查證落實的基礎上,召開了‘懲辦打砸搶分子大會’,司法部門依法逮捕了方天才等7名打砸搶首惡分子,撤消了他們黨內外一切職務,開除黨籍和公職。隨後,各縣市地相繼召開嚴懲打砸搶分子大會,逮捕了一批打砸搶分子,有力地震懾了打砸搶分子,大長了人民群眾的志氣,……這項工作一直延續到1985年結束。全區共清理出打砸搶分子276人,其中受刑事處分的57人,免於刑事處分11人,受黨紀處分71人,政紀處分65人,調出、死亡或免於處分的72人。”南陽地區對“文革”打、砸、搶問題的的這種處理力度,自然不能說是“只清算了大頭目,其餘大多沒人管”;真問題是:這種群眾運動式的處理方式,究竟能夠在在多大程度上還原歷史真相,使歷史責任的追究做到名副其實呢?

1978年8月,中央出台文件要求地方“不要單獨搞清理打砸搶運動”

大略在南陽地區對“文革”打砸搶問題的處理漸及實質的時候,1978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出台了《關於慎重處理“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搶問題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級部門“不要單獨搞清理打砸搶運動”。通知認為:

“對於‘文化大革命’……參加過打砸搶活動的人的處理,是一個涉及面大,情況複雜,政策性很強的問題。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一定要十分慎重,要作歷史的具體的分析。打砸搶的罪魁禍首是林彪、‘四人幫’。參加打砸搶活動的人,壞人是極少數;絕大多數是受林彪、”四人幫“……毒害的好人,不少是缺乏革命經驗的青少年。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已經提高了覺悟,改正了錯誤。要分清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區別對待。清查和打擊的打砸搶對象應當是:行兇殺人的刑事犯罪分子;搞階級報復的地富反壞分子;搞挾嫌報復,後果嚴重,不處理不足以平民憤的分子;一貫搞打砸搶,情節惡劣,屢教不改的分子。對這些人的處理,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按照黨的政策和法律程序,查清一個,處理一個,不要單獨搞清理打砸搶運動,不要搞人人過關,不要搞逼供信,不要搞掛牌子、罰跪、游斗。對於絕大多數受蒙蔽參加過打砸搶的人,包括犯有嚴重錯誤的,都要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著重思想教育,不要追究個人責任。”

1978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宣布結束“揭、批、查”運動

“揭、批、查”運動持續到1978年12月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鄧小平對運動的終結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1978年9月,鄧小平在東北視察工作時提出,應在適當的時候結束全國性的揭批“四人幫”的群眾運動,把工作重點轉到四個現代化建設上來。1978年10月3日下午,鄧小平找胡喬木、鄧力群等談話,請他們幫助修改他代表中央在工會九大的致詞稿。其中談到:

“現在到了這麼個時候,‘四人幫’當然要批,但不能老是說什麼都是‘四人幫’搞的。現在有些事將要考核我們自己的幹部,批了‘四人幫’還搞不好,總得整一下自己吧,總得問一問領導人、領導班子是不是可以吧。外國人有個議論說,你們什麼都歸罪於‘四人幫’。歸罪於‘四人幫’還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以後一直都歸罪於‘四人幫’的干擾破壞。我想從這個講話開始,講一下這個道理。這次我在瀋陽軍區講揭批‘四人幫’的問題,我說揭批‘四人幫’運動總有個底,總不能還再搞三年五年吧!我說你們要區別一下,哪些單位可以結束,有百分之十就算百分之十,這個百分之十結束了,就轉入正常工作,否則你搞到什麼時候。我們要把揭批‘四人幫’的鬥爭進行到底,那麼就要問‘底’在哪裡?現在可以暫時不說。”(中央文獻出版社,程中原等編著,《轉折年代:1976-1981年的中國》)

10月份的工會九大致詞中,鄧小平又說:“很明顯,林彪、‘四人幫’在工人隊伍中所散布的流毒和造成的惡果,還要下很大的功夫去肅清,整頓隊伍的工作還要在每個企業中完全落實。我們一定要把揭批‘四人幫’的鬥爭進行到底,但是同樣很明顯,這個鬥爭在全國廣大範圍內已經取得決定性的勝利,我們已經能夠在這一勝利的基礎上開始新的戰鬥任務。”(《鄧小平文選》第二卷)12月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即宣布結束了“揭、批、查”運動。

1982年,中央又出台文件,開始大規模排查清除“三種人”

與“揭、批、查”運動同時期的其他大小運動,也大多含有“清算文革”的內容,譬如“一批雙打”運動(狠批“四人幫”,打擊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打擊貪污盜竊、投機倒把分子鬥爭)。中共甘肅省委1977年11月2日發出《關於開展“一批兩打”鬥爭的通知》,就曾要求“發動群眾,掀起一個大檢舉、大揭發、大批判、大清查的高潮。號召群眾大膽檢舉揭發……破壞揭批”四人幫“運動的現行反革命分子;檢舉揭發搞打、砸、搶者。”但這些運動的規模與深度,大多不能和“揭、批、查”運動相提並論。

“揭、批、查”運動之外,另一“清算文革”的最重要的措施,是排查“三種人”。1982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清理領導班子中“三種人”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在中央提出對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造反起家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打砸搶分子這“三種人”不可重用以後,對“三種人”進行了初步清理。但由於多方面原因,在少數部門和地方,仍有一些“三種人”留在領導班子中或要害崗位上,繼續受到重用,有的還被作為接班人已經提拔或準備提拔,這些人為數不多,活動能力很強,活動範圍很廣,是一種不安定因素和不可忽視的潛在危險。必須堅決把他們從領導班子中清理出去,調離要害部門和要害崗位。

據1983年10月11日中共十二屆二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整黨的決定》的定義,“‘三種人’中造反起家的人,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緊跟林彪,江青一夥拉幫結派,造反奪權,升了官,幹了壞事,情節嚴重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極力宣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反動思想,拉幫結派幹壞事,粉碎‘四人幫’以後,明裡暗裡繼續進行幫派活動的人。打砸搶分子,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誣陷迫害幹部,群眾、刑訊逼供,摧殘人身,情節嚴重的人,砸機關、搶檔案,破壞公私財物的主要分子和幕後策劃者;策劃、組織,指揮武鬥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子。區分是不是‘三種人’的根據,是本人對黨對人民造成危害的事實,而不是‘文化大革命’中的頭銜或參加哪一個組織。”

對於排查、清除“三種人”的必要性,鄧小平1983年10月12日所作的《黨在組織戰線和思想戰線上的迫切任務》的講話有清晰的解釋。鄧小平說:“最危險的是‘三種人’。這些人已經清查和處理了一批,有些在思想上和行動上已經有所改正。但是確有相當一批立場沒有改變而在黨內隱藏了下來,說他們最危險,是因為;一、他們堅持原來的幫派思想,有一套煽惑性和顛覆性的政治主張;二、他們有狡猾的政治手腕,不利時會偽裝自己,騙取信任,時機到來,又會煽風點火,製造新的動亂;三、他們轉移、散布和隱蔽在全國許多地方,秘密的派性聯繫還沒有完全消滅;四、他們比較年輕,也比較有文化。他們當中有些人早就揚言十年、二十年後見。總之,他們是一股有野心的政治勢力,不可小看,如果不在整黨中解決,就會留下禍根,成為定時炸彈。”(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著,《改革開放三十年重要文獻選編(上冊)》)

全國(不含廣西)清理出三種人5449人,犯有嚴重錯誤者43074人

與“揭、批、查”運動不同,清除“三種人”沒有再走群眾運動的方式,但也沒有採取法律審判的方式,而是依靠組織審查,“凡是有爭議的,應報上級黨委討論決定”(《中共中央關於整黨的決定》)。

這場全國範圍內的組織審查的結果如何?筆者尚未見到權威的研究資料,據某黨史著作記載,“全國(不含廣西)清理出‘三種人’5449人,犯有嚴重錯誤的人43074人。通過黨員登記和組織處理,對一批有嚴重問題和不合格黨員進行了處理。開除黨籍的共33896人,不予登記的共有90069人,緩期登記的共有145456人,受留黨察看、撤銷黨內外職務和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嚴重警告等紀律處分的共184071人。同時,對一批有問題的軟弱渙散的領導班子進行了調整。縣級以上領導班子有一半左右進行了充實。”(李茂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史》,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該數據可供參考。

另以四川省為例。據《四川省志黨派團體志》記載,“1983年12月,四川省開始進行清查‘三種人’的工作。在此之前,對‘文化大革命’中有嚴重問題的人,曾進行過幾次清理。通過‘雙打’、‘揭批查’、行政改制、機構改革和調整領導班子等,全省共觸及和處理了36000多人。四川省清理‘三種人’工作就是在這個基礎上進行的。……縣以上單位黨委都要建立清查‘三種人’小組,……根據中共中央清理‘三種人’‘既要堅定,又要慎重,又不要擴大化’的方針,四川省共考察幹部265427人。對全省在‘文化大革命’中發生的大規模武鬥、殺人、縱火、搶劫以及刑訊逼供致殘致死人命案,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的2486起重大事件,進行了調查。查清了非正常死亡的22525人的死因。……在清查‘三種人’的工作中,全省共立案審查3158人。這些人中,有668人是犯有‘三種人’錯誤和罪行的非黨工人,按中央政策規定作了記錄存檔。其餘2490名黨員幹部中,有縣處級以上幹部123人,區科級幹部428人。作結論處理的有2448人。其中定為‘三種人’性質的465人;結論為嚴重錯誤的1203人;‘文化大革命’後又有新的錯誤另案處理的8人;‘揭批查’作過處理,沒有新問題,不再重新處理的24人;因病死亡或患有精神病而銷案的12人;按一般錯誤處理的736人。對已作結論的2448人中,追究刑事責任的4人,被開除出黨的332人,整黨中不予登記的144人,給予其他黨紀處分的628人。”

排查“三種人”之外,此一時期“複查文革遺案”也是“清算文革”的一個常規政策。浙江瑞安法院近日所審理的“文革”殺人案,據《瑞安日報》報道,“1986年,邱某的同案犯被審理,但邱某‘批捕在逃’”;查《瑞安年鑒》(1987年試編本),1986年“11月10日,縣抽調15人組成文革遺案辦案組,開展對文革遺案的複查工作。至12月28止,共受理文革遺案23起,辦結16起”,可見此案正是當年複查文革遺案的後續。

二、當年追究“文革”責任的歷史局限

對“文革”責任追究的不徹底,並不是什麼“只清算了大頭目,其餘大多沒人管”,而是出於現實政治考量,以“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嚴,宜少不宜多”為原則,用組織審查取代了法律正義,用政治結論取代了歷史正義。

媒體輿論當年對“文革”施害者的批判不可謂不激烈

80年代排查“三種人”期間,媒體曾大量刊文,以實際案例批判“文革”施害者。以《人民日報》為例,1984年3月27日曾刊登文章《“武鬥總指揮”竊權之後》,報道了山西省應縣“武鬥總指揮”張志忠被開除黨籍的消息,報道稱,張志忠於1968年“當上了武鬥總指揮。在他的參與和指揮下,組織、調動、集結了兩千餘人,對另一派進行了武力圍攻,將一名老紅軍打殘致死,重傷5人,輕傷10餘名,20多人受到拷打審訊。”

1984年9月11日,《人民日報》又刊文報道《“文革”中造反迫害幹部掌權後繼續為非作歹原內丘縣委副書記尹興奎被依法逮捕》。報道稱:尹興奎“文革”開始後,“積極造反。在批鬥身患肺病的副校長閻少奎時,讓閻跪在地上,殘酷折磨得閻慘叫不止。尹興奎不僅帶領學生在學校造反,還殺向社會,將當時的兩名縣委副書記揪到神頭中學進行批鬥。他還領著造反派到縣城造反,大鬧縣武裝部。……走上領導崗位後,惡習不改,去秋以來採取小恩小惠、封官許願和脅迫等手段,將一名過去的女學生多次玩弄姦汙。今年5月7日上午,尹以談工作為借口,將化肥廠一名女工騙到自己的辦公室內,持槍進行強姦。……尹興奎被逮捕的消息一傳開,人們奔走相告,拍手稱快。”

1985年2月11日,《人民日報》再次刊文報道《“文革”中廣西“殺人魔王”胥明德被依法處決》,報道稱:胥明德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造反奪權,擔任臨桂縣某造反組織的副總指揮,並以‘群眾代表’身分任縣革委會委員。1968年6月至9月,胥明德在臨桂縣策劃、指揮和親手殺害幹部群眾七十七人。其中被殺害的幹部有縣委副書記、副縣長、縣法院院長、縣檢察院副檢察長、民政科長等十三名縣、區級幹部。胥明德殺人手段極為殘忍,民憤極大。這個血債累累、被群眾叫做‘殺人魔王’的罪犯,為了逃避懲罰,於1971年9月,以照顧父母為由回原籍綦江縣工作,在檔案中沒有記載一點劣跡。胥明德善於鑽營,偽裝積極,到綦江縣不久就擔任綦江縣搬運站黨支部副書記,後又擔任重慶二商技校綦江分校校長。在廣西臨桂縣的幹部群眾強烈要求下,胥明德逍遙法外十多年後終於被逮捕歸案。桂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其死刑。”

但出於現實政治考量,其處理原則是“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嚴,宜少不宜多”

但大多數的文革施害者並沒有得到與其犯罪行為相吻合的法律懲罰。究其原因,與當時的現實環境有關。以湖南省道縣文革殺人大案為例,據湖南永州市人大常委會原秘書長謝承年回憶:

“1980年12月6日,主持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委會工作的胡耀邦同志來零陵視察工作,當地委書記鄧有志彙報零陵地區‘文革’殺人問題已經基本處理好時,胡耀邦同志說:‘1967年7、8、9三個月,全國不少省發生了這樣的事情。這是康生、謝富治他們搞起來的。現在已經13年了,這樣的事情不要聲張了,處理完了就算了,慢慢讓它平息下去。對沒有處理的要處理完,主要是把受害者安排好。’隨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不斷深入人心,被害人遺屬上訪越來越多,要求平反的呼聲越來越高。地委認為,‘文革’殺人問題涉及面廣,牽涉人多,情況複雜,而且歲月已久,根據黨中央關於團結一致向前看、一心一意搞四化的總目標,必須做到既要解決問題,又不要搞亂。按照地委的指導思想和‘處遺領導小組’以及道縣有關領導的要求,我執筆起草了《關於處理道縣‘文革’殺人遺留問題的意見》,經省委批複,形成省委[1985]12號文件。湖南其他地市‘文革’期間不同程度發生殺人問題,省委批轉這個《意見》,要求各地市貫徹執行。”

其最後的處理結果是:“據調查,全區參與策劃、部署、指揮殺人者及兇手近兩萬人,按《刑法》有關規定,屬故意殺人,應判重刑。對於這一在‘文革’特定歷史條件下發生的事件,如果處理過多過嚴,勢必產生不安全因素;如果處理太少太輕,一方面遺屬反映強烈,另一方面與當時全黨整黨關於對在‘文革’中動手打人的黨員給予必要的處分的規定,發生矛盾,也就是說,打了人,給處分,殺了人,可以不給處分,這同樣會產生不安定因素。為此,經過認真研究,在對殺人責任人處理問題上,制定了‘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嚴,宜少不宜多’和‘組織策劃指揮者從嚴,奉命執行者從寬;個人品質惡劣者從嚴,受左的影響者從寬;國家工作人員從嚴,農村基層幹部和群眾從寬’的原則。按照上述原則和規定,全區共追究刑事責任201人,其中判無期徒刑12人,判20年徒刑21人(1968年至1979年對挾私報復、殺人後強姦輪姦其妻女的判處死刑13人,不在此列)。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600多人,其中開除黨籍1160多人,整黨中不予登記340多人,撤銷職務420多人。從處理的情況看,至今沒有發現錯案,證明這次處理符合省委12號文件的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嚴,宜少不宜多”的原則,其實是當時全國範圍內處理文革遺留問題的指導原則,並不僅限於道縣一地。

《人民日報》解釋在追究“文革”責任時,為何要以“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嚴”為原則

“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嚴,宜少不宜多”的原則,在當時並不能為所有民眾所接受,尤其是在“文革”中飽受磨難的受害者及其家屬。針對社會上強烈的全面懲辦文革施害者的呼聲,1985年6月21日,人民日報刊文《正確對待幹部在“文革”中的錯誤》,向民眾(尤其是恢復工作後的老幹部)解釋在追究“文革”施害者責任時,為何必須採取“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嚴”的原則。文章說道:

“眾所周知,‘文化大革命’是一次全局性的、長時間的‘左’傾錯誤。那個時候,中國社會的各個階層,從十幾歲的娃娃到白髮蒼蒼的老人,幾乎是毫無例外地都被捲入到這場規模空前的‘運動’中來了。現在回過頭來看,那些起來‘造走資派的反’的紅衛兵娃娃和其他幹部群眾,無疑是做了錯事、蠢事;當時被推到歷史前台主持工作的各級領導幹部,不用說更要對這個時期的某些錯誤負有不同程度的直接責任;除此以外,還有那些受過衝擊、挨過批鬥、蹲過‘牛棚’的同志,恐怕也不能說自己就完全做到‘出污泥而不染’了。我們有不少老同志,在被關押、受審查期間,迫於當時的形勢和認識上的迷誤,不是也曾做過一些違心的檢查,對自己的歷史和黨的歷史說過些不甚恰當的過頭話嗎?這一切都表明,在‘文化大革命’那樣的條件下,犯不同程度的錯誤的人數量是很大的。否定‘文化大革命’,當然要否定曾經發生和出現過的大大小小的錯誤,但無論如何,卻不能不加分析和區別地排斥和壓制那個時期犯錯誤的幹部。那樣做,傷人太多,只會在幹部隊伍中增添不穩定的因素,妨害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文化大革命’害了幾代人,我們今天徹底否定它,就是要教育受害的幾代人。即使對‘三種人’,也要給出路,也要幫助他們進行洗心革面的改造。……對有些幹部在‘文化大革命’中發生的錯誤,不肯進行具體的、歷史的分析,往往過分地追究個人的責任。這是很不公平,也是很不妥當的。‘文化大革命’是由毛澤東同志發動和領導的一場完全錯誤的政治運動……用今天的眼光衡量,當時的所言所行顯得是那麼荒唐可笑,大謬不然,可是在那個是非顛倒的歷史年代裡,那樣做卻被視為天經地義,不那樣做反而要受到指責,甚至要大禍臨頭。特別是當時那些二十歲上下的青少年,由於思想上的幼稚和政治上的不成熟,天真地把錯誤的理論當作發展了的馬列主義盲目崇拜,把奉行‘造反有理’視為‘聽黨的話’,抱著一種樸素而熱烈的感情為錯誤的東西‘誓死戰鬥’,更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為了正確對待這樣一大批在黨內生活和社會生活極不正常的情況下犯錯誤的同志,黨中央領導同志曾經一再指出,要把錯誤放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來看,把歷史條件這個重要的因素加進去,不能不問情由,要求過苛。處理這類歷史問題,要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嚴,只要犯錯誤的幹部認識了錯誤,做了自我批評,或者組織上已經做了處理,就不要沒完沒了地算歷史舊帳。”

法律層面的審判被組織審查取代,但歷史層面的正義不能簡單地用政治結論代替

《人民日報》所謂的“處理這類歷史問題,要宜粗不宜細,宜寬不宜嚴,只要犯錯誤的幹部認識了錯誤,做了自我批評,或者組織上已經做了處理,就不要沒完沒了地算歷史舊帳”,其實是以組織審查、內部批評取代了法律審判。

針對“文革”施害者的法律正義的缺席,是一個巨大的遺憾,當然,這個遺憾背後,有當時的形勢使然。彌補這一遺憾的最有效的方式,莫過於尋求建築在史實真相基礎之上的歷史正義。但可惜的是,近些年來,對“文革”的反思非但沒有深化,反而出現了不少懷念文革的噪音。這種現象,顯然與“文革”歷史真相的披露是否充分有莫大的關係;僅僅滿足於用政治結論來反思文革,是遠遠不夠的;真正的反思,必須建基在歷史真相之上。

三、結語

披露歷史真相,尋回歷史正義,才是卸下歷史包袱,輕裝前進的一勞永逸之法。這包袱不僅包括“文革”,也包括當年對“文革”施害者的責任追究。

2013-2

來源:騰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