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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三思」:社會維度、法律維度與人性維度

摘要

作者 :楊沛霆,男,湘潭大學法學院19級刑法學專業研究生。”婚姻,泛指適齡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的自願結合,並取得法律、倫理、醫學、政治等層面的認可,雙方共同生產生活並組成家庭的一種社會現象。形成人際間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根據觀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

作者 :楊沛霆,男,湘潭大學法學院19級刑法學專業研究生。

“婚姻,泛指適齡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的自願結合,並取得法律、倫理、醫學、政治等層面的認可,雙方共同生產生活並組成家庭的一種社會現象。形成人際間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根據觀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以婚禮的方式來宣告成立。結婚的原因很多,如法律、情感、經濟、精神信仰、社會、個人生活、生理心理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這是在百度百科上摘下的一段話,用作文章的引入在筆者看來恰如其分,能夠為後文的討論奠定一些基礎。

離婚冷靜期這幾天很熱,做律師的朋友開玩笑說感謝這次修法,以後離婚案件的業務量又大了;但民意上反對的看法佔據了絕對主流,基於反對離婚冷靜期的立場,筆者也提點自己的看法。

一、婚姻的社會意義到底何在?

對個體、對國家,婚姻關係存在著不同意義,而這樣的意義又隨著社會歷史的推移而因應變遷。”婚姻”一詞雖然基於特定的文化背景而產生,但實質婚姻關係的存在肯定早於國家的出現,它在人類歷史的早期為純粹的自然需求,人類發展由族群演變為社會的過程中,婚姻又變成了一種社會需求。

作為一種繼承下來的制度,東西方文化都不約而同地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形成了所謂的婚姻關係。除了繁衍的需要,也因為人是社會性動物,個體難以抵禦自然和社會的各種風險,故而選擇群居。人類群居模式經歷了大種群——大家族——小家庭的轉變,規模的縮小暗含著生產力的升級和應對風險能力的提高。

到了現代社會,長期以來形成的”男主外,女主內”家庭結構發生了悄然變化,女性同樣承載著賺取生活資料和處理家庭內務的任務,這樣的新格局極大破壞了原有的、社會意義上的家庭分工與異性功能互補,致此,於個體而言,婚姻關係的意義在極大程度上被消解,在漫長人生旅途中締結謂之”婚姻”的關係也並非那麼不可或缺。

第三產業繁榮的當下,社會能夠提供的服務多樣、即時且個性化,更彌補了獨立生活的不少難處。當你想下班有人接——滴滴出行,當你想回家了有口熱飯吃——外賣,當你百無聊賴妄圖尋求慰藉——陪玩。一個人逐漸能夠應付大部分生活場景,維持正常生活水平的時候,讓獨自生活似乎並非遙不可及。

此外,古人主張的”三十而立”,對於現在在大城市打拚的年輕人來說似乎並不容易,個人難立,又何以奢求承擔家庭責任。尤其是購房成本、育兒成本等這些結婚的”剛需”,更阻卻了部分人的結婚欲。

當然,對於國家來說,控制離婚率顯然對於國家治理大有裨益,即能維護社會穩定,也能適度提高人口出生率,緩和老齡化等棘手難題。

家庭的存在能夠很大程度上約束個體的行為,無論是基於對家庭所謂的責任感,還是家庭成員間的互相約束,家庭也成為國家機器鉗制個體”逾矩”行為的工具,例如具體運用的場景有以影響子女升學和工作作為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手段、抑或在辦案中以妻兒的安危逼迫犯罪嫌疑人就範招供。另一方面,婚姻關係也意味著長期穩定的性伴侶關係的構建,作為馬斯洛需求理論最底端的生理需要,婚姻關係能夠方便滿足性需求,在筆者看來也許婚姻在控制性犯罪上發揮的效用甚至不弱於刑法;當然,避免性關係的混亂也很好地維護了社會倫理。

另一方面,長期以來的計劃生育政策使得老齡化的問題在可預期的時間裡提前到來,這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是致命的,細數世界上人口結構較差的國家,都面臨著發展活力的問題。不穩定的婚姻關係也會降低生育欲,對急於彌補計劃生育施行過程中的犯下矯枉過正錯誤的國家來說,控制離婚率勢在必行。其次,單身抵禦社會風險的能力始終是弱於家庭的,隨著國家各種福利、惠民制度的力度加大,這樣的個體風險又會部分轉嫁成國家負擔,這也是國家不願面對的。

至此,不難看出國家立此項規定,確有一定的考量於其中。

二、離婚冷靜期的設置都多大程度上達到立法目的?

效用問題是反對民意普遍的”集火點”,我的看法也基本與其一致——意圖用離婚冷靜期穩定婚姻關係、控制離婚率的做法終會落空。

理由在於,婚姻的基礎首先是感情,其次才是共同生活的願望等等,用理性的制度去維持感性的愛情,無異議在安卓手機上運行ios軟體,難以適配,用公權力去干涉感情取捨不僅與現代法治理念相悖,更會事與願違。可預見的是,將會有許多處於感情實質破裂,但婚姻法律效力仍然存續的尷尬處境,這其中有些人可能將會繼續飽受家暴折磨,有些人會接受一個自己已經不愛的人共居一室……

這一制度設置的短見在於,會降低再婚率。離婚之後大部分人都會選擇尋求新的另一半,然後再婚。如果宏觀且極端地考量,假使在兩個人離婚後都能迅速再婚,用再婚率的提高去彌補離婚率的難以控制,讓結婚的保有量始終都能維持在一定的水平,實際上也能緩和許多社會問題。以往,兩人只要達成合意且在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方面形成一致意見,除了訴訟離婚以外,離婚是件容易事。而冷靜期一旦施行,會延緩離婚程序的正常進行,從而尋找新的另一半以及再婚的速度都會削減。所以,筆者認為,國家與其在離婚上”卡脖子”,倒不如出台一些促進離異者再婚的政策,從而維持婚姻關係的保有量,可能更有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共同生產生活關係是否必須是婚姻關係?

上文已討論過個體獨立生活的可能性,但實際上也並不是所有人都習慣於獨居,往往人性會驅使我們尋求生活伴侶,生活伴侶的選擇也並非一定是適齡的,更並非一定是異性(意為選擇同性作為生活伴侶理應得到認可)。兩個人確立某種親密關係、結為生活上的伴侶也不是非得是婚姻關係不可,但站在法律的維度來說,立法上的誤區是將所有親密關係和生活伴侶全部放在婚姻法的框架內來考量,最終導致的結果就是國家對於婚姻制度的執念在某種程度上也阻礙了法律對同性關係的認可。

這顯然與社會現狀脫節了,我在想是不是能規定一種折中的制度,處於婚姻關係與普通關係之間(譬如西方國家的同居關係:common law partner),法律對這樣的同居關係和生活上伴侶規定一定的權利義務,以保護這種關係的穩定性,這種關係也能夠依雙方之自由意志而締結(不在成立條件上過度限制),也能單方面解除。對於這樣的關係也可以允許當事人訂立權利義務關係的條約——誰做飯、誰洗碗、矛盾不可調和誰先認錯這種細枝末節的事都可以規定…無論是法律對這一制度的特意保護,還是對於傳統婚姻倫理的執念,都能較少束縛到個體在選擇生活伴侶上的自由。

另外,在中國人的認知里婚姻關係神聖無比,訂立婚前協議多少是對婚姻關係的玷污。但同居關係不必受此限,在現代社會中契約對於關係的維持力並不弱於所謂的倫理道德,對於國人來說在同居關係中訂立條約似乎也更能接受。

所以也存在更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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