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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性撫養!離婚時才發現 4 歲兒子不是親生的

因感情不和,妻子對感情不忠,小李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妻子張某離婚,並提出返還撫養費以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小李與張某登記結婚後生育一子。婚後,小李懷疑妻子有外遇,加上夫妻感情不和,小李遂起訴至常州市溧陽法院要求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經當事人申請進行了親子鑒定,排除小李是孩子的生物學父親。孩子都
4 歲了,竟然不是親生的。為此,小李要求張某返還撫養費以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張某作為妻子,與小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非婚生育兒子,使小李陷入錯誤認識而履行了撫養義務,故小李為孩子所支出的撫養費,張某應當予以返還。撫養費的返還金額,結合子女的實際需要、雙方的經濟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年齡等綜合因素,酌定撫養費的返還金額為
40000
元。在小李撫養孩子數年的時間裏,不僅有經濟的付出,也有情感上的投入,張某對婚姻的不忠誠行為,侵害了小李作為丈夫的人格權益,對其精神造成極大傷害,故依法應當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結合妻子一方的過錯,酌定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35000 元。

針對該案,承辦法官說,” 欺詐性撫養 ”
一般是指女方在明知或應知所生子女非男方親生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實情,致使男方誤將子女視為親生子女予以撫養的行為。

雖然我國對於 ” 欺詐性撫養 ”
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其確實也侵害了當事人的人格權、名譽權,同時也給無撫養義務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形成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該條款是關於婚姻家庭中道德規範的規定,女方作為欺詐方且違反了家庭倫理道德,法院判令其應當向受欺詐方返還撫養費並酌情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欺詐性撫養!離婚時才發現 4 歲兒子不是親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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