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到 24 瓶假茅台,將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貨退款,並索賠十倍賠償金 672000 元。商家認為其並非消費者,5
年間他在全國各地法院以所購茅台酒係假酒為由提起的訴訟有近十起。9 月 9
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韓某十倍索賠的請求被法院駁回,而商家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也即將被公訴。
2021 年年初,男子韓某在某商貿公司購買 ” 貴州茅台酒 “4 箱(每箱 6 瓶)並支付貨款 67200
元。後韓某以商品係假茅台為由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退貨退款及十倍賠償金 672000 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茅台公司出具的《產品辨認 ( 鑒定 )
表》,涉案酒水並非茅台公司生產、包裝,被告商貿公司亦未證明涉案酒水的合法來源,可見涉案酒水的標簽、標誌、說明書所載內容不能反映其實際內容物的品質,生產經營過程及質量均存在安全隱患,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某商貿公司作為涉案酒水的銷售者,未舉證證明其在進貨時查驗了涉案酒水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文件,亦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到銷售者的審慎注意義務,致使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涉案酒水得以售出,應視為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法律規定而進行銷售。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有權要求產品銷售者進行十倍賠償的主體應係消費者。依據查明的事實,韓某在購買涉案酒水時全程拍攝錄像,在購買後短期內即提起賠償訴訟,其行為與普通消費者購買酒水的消費行為迥異。另外,根據檢索到的關聯案件,韓某在一定時間段內集中在多地大量買入某一種商品,然後在不同法院分別提起懲罰性賠償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獲取大額利益。因此,韓某涉案購買行為不屬於生活消費的範圍,有理由認為其大額購買涉案酒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通過訴訟手段為自身牟利,以獲取巨額賠償為目的。
綜上,被告商貿公司提供的涉案酒水違反食品質量標準,韓某要求其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但是,與消費者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韓某以索賠為目的購買商品,購買商品是其索賠中的一個環節,其行為整體具有營利性,屬於變相的經營行為,不應認定其在該案中屬於消費者,韓某要求被告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另外,涉案酒水不宜退還被告再次進入市場流通,依法予以處理,遂判決某商貿公司退還韓某貨款
67200 元,駁回韓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韓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1 年 8 月 17
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對於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商家銷售假冒產品的違法行為,法院依法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移交了線索。目前,商家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線索已交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男子買假茅台索十倍賠償被拒,法院:他不屬於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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