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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軋死兒子獲賠111萬:情歸情,法歸法

據澎湃新聞報道,日前,“上海青浦法院”微信公號發布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2020年8月,吳先生從家駕駛小型客車外出辦事,車輛起步時,不慎軋到在車旁的兩周歲的兒子,小孩經搶救無效死亡。吳先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132萬元,遭到對方拒絕後,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80%賠付100萬元。

父親倒車軋死了兒子,結果卻讓保險公司賠了111萬……看罷新聞,很多人也許會納悶。的確,被撞者是被保險人吳先生的家庭成員,吳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吳先生自己交通肇事後,還充當賠償請求人,讓保險公司來賠償損失,似乎有轉嫁“過錯”之嫌。其實,盡管從樸素情感上,這樣的行為難以讓人接受,但這並沒有突破法律的框架。

悲劇發生後,引發網友討論。圖/網友提供微信聊天截圖

首先,契約精神需要得到維護。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這種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就這起民事糾紛而言,既然保險合同上並沒有明確約定,排除特定關係人,那麽吳先生夫婦作為父母、監護人,就有權以賠償權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

再者,法無禁止即可為。翻看法律條款,並未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的範圍之外。之前,也曾有保險公司自行設計,規定了“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本車駕駛員及其家屬人身傷亡的屬除外責任”的免責條款,但並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而且中國保監會早在2005年便廢止了這一條款。所以,保險公司拿吳先生夫婦的特定身份來抗拒維權,很難得到法律支持。

吳先生當然存在過錯,作為監護人,本應履行安全看護未成年人子女的義務,卻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導致孩子被軋而死。這是一出赤裸裸的家庭悲劇。但是,這種過錯並不能抵消保險公司的合同責任。根據法院方麵的判決,要求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80%賠付100萬元,既考慮到了保險公司的合同責任,也考慮到了吳先生的過錯責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實從法律上講,吳先生原本免不了侵權責任:吳先生在家門口倒車傷人致死,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需要承擔行政、民事等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還應當承擔賠償對方經濟損失等法律責任。按說,對超出保險賠償部分,小吳親屬可以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賠償,但是在本案中,當事人一方采取了有效規避手段,即小吳媽媽自願免除加害方的責任,法院予以準許,這並未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

不慎軋死兒子,對這名父親而言,可能是一輩子揮之不去的傷痛。不過,在法律的框架內盡可能維護自身權益,也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當事人與保險公司簽署了協約,就有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至於其中的人性糾葛,也該“情歸情,法歸法”,公眾當理性看待。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不慎軋死兒子獲賠111萬:情歸情,法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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