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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偷菜涉嫌盜竊不起訴?回應來了

近日,一則“無業博士”偷菜的新聞被網友關注。“博士”緣何偷菜,案件前因後果如何?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網友和法律專業人士怎麽看?記者圍繞此案進行了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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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 劉某因涉嫌盜竊罪,被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2日被決定取保候審。

經查,被害人因攤位門市蔬菜經常被盜,查看監控發現一名男子多次拉開遮蓋蔬菜的篷布盜走蔬菜,於2020年10月29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當日,犯罪嫌疑人劉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經認定,劉某所盜的蔬菜價值共計人民幣46.5元。

“這不是他第一次盜竊。”該案辦案民警王警官介紹,劉某曾因犯盜竊罪,於2015年8月19日被北碚區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9年5月30日,他再次因盜竊被北碚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今年6月2日,北碚分局偵查終結後,將劉某涉嫌盜竊一案移送北碚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6月23日,承辦檢察官審查後,將該案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 會議研究認為,多次盜竊是否構成盜竊罪,應當綜合考慮涉案人的作案動機是否屬於生活所迫或者偶然性實施,是否有前科劣跡,不能唯數額論。

劉某在接受訊問時說,他原來有穩定的工作,偷菜也並非生計所迫。2012年至2018年,他曾先後在兩家建築公司打工。2019年至案發時,就再也沒有上班,一直處於無業狀態。

案發時,劉某本人的銀行卡、支付寶、微信上的錢款加起來有20多萬元;之前因涉案花費律師費就達3萬元。此外,他還自己首付購買一套商品房。

“之前我看到有人也去偷過土豆,想著這些東西不值錢,所以我就有了順手牽羊的想法。” 劉某在接受訊問時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年內盜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多次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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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為,劉某在20天內5次盜竊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作案,且有違法犯罪前科,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多次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

“希望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我會在自己心裏劃條紅線,今後不管生活多麽困苦,我都不會再做違法犯罪的事情了。”劉某向檢察官表示。

2020年11月4日,劉某主動賠償被害人500元並取得其諒解。 考慮到涉案數額較小,劉某本人認罪悔罪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檢察機關遂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同時建議公安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作為本案被害人,北碚區某菜市場攤主說,“菜攤是小本生意,一家老小靠這個攤吃飯。那段時間趕上疫情,生意不好做,還被偷了許多菜。”

攤主回憶,事發後,他查看了菜攤附近的監控,看到一個大概30多歲的男子,多次23點左右來到自家菜攤,拉開遮蓋蔬菜的篷布偷蔬菜。

“公安機關把嫌疑人抓獲後,我和附近攤主、鄰居都感覺大快人心。”攤主說,劉某賠償了500元,後來,檢察官反複來做工作,他才不再追究,給予諒解。

據辦案民警介紹,劉某也並非博士,而是博士肄業。劉某曾在一所大學讀博士, 讀書期間曾因嚴重違紀給學校造成嚴重影響,後因故放棄學業。

對於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法律界專家如何看待呢?

廣州大學法學院院長張澤濤在朋友圈發帖認為,該案是一年之內實施3次以上盜竊行為,應按盜竊罪處理。同時,該案不屬於刑訴法規定應免除刑責的法定情形,公安機關必須立案偵查再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起訴。在他看來,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是正確的。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說,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有權視案件具體情況作出不起訴決定,並非所有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都必須向法院提起公訴。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因此,對於構成盜竊罪的劉某,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認罰,知錯悔罪,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訴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體現出檢察機關辦案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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