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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漢背負械鬥首犯罪名44年 寫495份申訴喊冤

身穿藏藍色夾克、戴老花鏡,走路步伐略帶遲緩,唐應程是一個普通的老頭。但他又和普通人大不一樣,71歲的他無法和同齡人一樣享受天倫之樂。從27歲起,他就被迫有了一個奮鬥終身的“目標”——申訴。

1976年12月,廣西玉林兩個村莊發生械鬥致1人死亡,不久,唐應程被抓。而他稱自己並未參加械鬥卻被定為“首犯”。

15年牢獄生涯,在獄中,唐應程寫過495份申訴材料,並在服刑期間越獄去申訴。盡管此後多名當事人證明他並未謀劃和參加械鬥,但案件未得到再審,至今他已喊冤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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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應程曾穿著印有“冤”字的衣服在街頭“鳴鑼喊冤”

10月21日,唐應程案是否再審,當地法官稱要再商量後才能給他答複。

挑起械鬥的“首犯”

在連續“喊冤”44年後,並不服老的唐應程覺得自己老了。自69歲那年,報紙上的小字他已經看不清,心髒病和高血壓影響加劇,時常感覺頭暈,手腳的協調性也大不如前。

堅持申訴又無果的局麵,也讓他和親友漸行漸遠。在和第二任妻子離婚後,他搬回了荒廢30年的老宅獨自居住。但他依舊沒有放棄申訴,隻要攢夠路費和住宿費,便又去相關單位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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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應程目前居住在一度空置30年的老宅中

故事要從遙遠的1976年12月講起。

唐應程記得,1976年12月13日下午5點左右,原玉林地區玉林縣葵陽公社葵聯大隊榜山村(現為玉林市興業縣葵陽鎮葵聯村委會榜山村)的三個青年回家途徑北安村時,被北安村的陳某某等幾個青年攔截,先爆發言語衝突,後發生打鬥。聽聞本村人被打後,榜山村村民陳水興拿起木棒衝到現場將北安村兩名青年打傷。當天,300多名榜山村人包圍了北安村並進行對峙,而大規模械鬥則是發生在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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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北安村,圖中道路通往榜山村

次日早上7點多,榜山村一村民外出上班途徑北安村時曾被攔截,唐應程便繞道其他村莊趕赴上班地點。但當天上午,榜山村便有傳聞稱外出上班的村民被北安村的人給打死了。

村民們聽到謠言後群情激憤,500多名榜山村人於上午9點,再次包圍了北安村。稱要讓北安村把人交出來。此後,雙方發生械鬥。

據《玉林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77)刑字第31號(以下簡稱《判決書》)記載,榜山村的唐廷愛將北安村的陳某打倒在地後,榜山村村民唐火芬見狀,再上前猛打一棍,陳某被打得鮮血直流,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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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的《判決書》

值得注意的是,該份判決書中並沒有記載唐應程參加了械鬥。而唐應程回憶,時任葵聯大隊的民兵營長兼治保主任的他,械鬥發生時正在黨校學習。

12月15日、玉林縣公安局等多個部門組成了30多人的工作組進駐榜山村。唐應程回到了榜山村,成為了工作組成員。

12月16日,榜山村150餘人被關進了當地小學,並由武裝民兵看守。唐應程稱,在當天召開的大會中,工作組組長曾說,憑自己的經驗來看,每次械鬥都有幹部參加,這次榜山村出動500多人不是簡單的問題,背後一定有大隊幹部參加,並且這個人是有相當高威望的。

1977年1月19日,唐應程被宣布停職反省並關押。此後,他被指控為械鬥首犯,策劃了此次械鬥。

《判決書》記載,唐應程在1976年春,有意製造矛盾。“以先種先得”發動村民強行挖坎種木挑起矛盾,並多次召開隊長會議出謀劃策、煽動群眾。在唐應程的策劃下,1976年5月15日發生了與北安村的首次械鬥,此後又打壞主意、出壞點子,多方製造事端,至1976年12月13、14兩日與北安村發生械鬥。結果打死1人、重傷2人、輕傷2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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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記載,唐應程在1976年春,有意製造矛盾

被冤枉的“首犯”

至今,唐應程認為這份《判決書》對他的指控不符合事實,械鬥的根源並不是種樹引發的矛盾。多位村民表示,唐應程既沒有參加械鬥也沒有策劃械鬥。

“工作組30多人吃住都在榜山村,每天要吃10至20斤魚也沒給錢,村民對此有了意見。我就和工作組組長說,魚是生產隊養的多少要給點錢,結果第二天就開會宣布讓我停職反省。”唐應程稱,關押在榜山小學期間,他又寫了關於工作組的舉報信,結果被發現。“當時工作組組長拿著搜出來的信對我說,我這次過不了關。在1977年1月22號,就把我送去了看守所。”唐應程說。

他稱,在看守所期間他從未承認過參與並策劃械鬥,也不認同械鬥起因是植樹造林引起的。那一次“挖坎種木”為期5天,北安村沒有提出過意見,也沒人幹擾阻止,並不存在製造矛盾。

對於召開隊長會議策劃械鬥的問題。他說:“我在什麽時間、什麽地點、召集了哪些人開過隊長會議,判決書裏沒有體現。並且,我當時也沒有權限召集各生產隊長來開隊長會議。”

2020年1月,當年被打三名青年中的一人唐應秋寫下《證詞》:“我是1976年12月13日下午16——17時,與唐露、唐佟樹賣淮山子回到北安村時被陳某挑水攔住,說我們碰了他,便產生爭執。打起架來不到一分鍾,北安村便來了幾十個人,把唐露打傷。我跑回傍山村口,眾人見狀便一傳十,十傳百衝向北安形成了與北安的械鬥。唐應程不得參加械鬥,都說他是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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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唐應秋的證詞講述了械鬥起因

2021年10月20日,在榜山村,開屏新聞記者見到了唐應秋,幾十年過去,他已64歲。他說,在《證詞》中寫下的內容是真實的,他確實沒有看到唐應程參加過械鬥。

此外,在械鬥發生時任葵聯大隊13隊隊長的唐家玲,也寫過《證詞》,10月20日,84歲的唐家玲告訴記者,械鬥是3個村民路過北安村時被欺負後引發了矛盾,第二天“外出做工村民被北安人打死”的謠言導致了大規模械鬥。唐應程沒有參與過械鬥,也沒有開過隊長會議謀劃械鬥,“工作組來了後一個一個喊去問,什麽也問不出來,不分青紅皂白就抓幹部去勞改,他是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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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唐家玲寫的證詞,稱械鬥與唐應程無關

還有18名當事人聯合署名並按手印的《集體證詞》顯示:“1976年12月14日榜山村與北安村打架時,唐應程不在場,沒有參加打架,他也沒有召開過隊長會議策劃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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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村民為唐應程作集體證明,稱他為參與、謀劃械鬥

在傍山村內的一個小賣鋪,當年圍觀械鬥的村民覃承月說:“當時村裏的年輕人被打,有人說我們村就是不團結才被人欺負,所以很多人都去了。”覃承月回憶,為了查案工作組抓過不少人。“當時我家老公是代課教師,根本就沒有參加械鬥,可連他都被抓去關了7天才回來。唐應程沒有參與,就是拉他去墊背。”

越獄去申訴

1977年8月,唐應程在看守所中等來了他的判決書。《判決書》將他定性為首犯,刑期與致人死亡的唐火芬、唐廷愛相同,均為有期徒刑15年。該份判決書的公訴機關任為玉林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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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應程在看守所中等來了他的判決書

1977年9月,唐應程轉到廣西英山監獄後開始寫申訴材料。“我寫了很多封申訴信都石沉大海,寫信沒有希望,就想到了逃跑出去申訴。”

在一份名為《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關於廣西區信訪局轉辦中央巡視組接待唐應程來訪事項的回複》(以下簡稱《回複》)中,明確記載了唐應程於1984年4月28日“唐應程趁幹警看守不嚴逃脫上京,並於5月8日到北京某部委申訴”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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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區法院的回複函證實,唐應程確實越獄前往北京某部委申訴

“如果直接爬高牆逃跑,不是被槍打死就是打傷,那時犯人還有機會在外出采購,我就想趁機逃跑。”回憶越獄往事,唐應程依然記憶深刻。他把錢藏在笛子裏,還在監獄車間裏藏匿了一件便服。“我也想過逃跑了會連累別人,可是我沒有冤也就不會逃跑,如果不跑我這輩子就完了。”

1984年4月28日,唐應程等到了外出采購的機會。“當天出去的是1名獄警,5名犯人,2輛三輪車。我事先把衣服和錢藏在車底,一眼看過去車上什麽也沒有,就這樣逃過了檢查。”到集鎮後大家分頭去采購物資,他從車底拿出藏匿的衣服更換後,坐上客車前往縣城,再登上開往北京的火車。

“別人越獄,要麽是回家,要麽是逃亡。我越獄的目的是去北京申訴,去自投羅網。”唐應程說,最終,他去到了北京某部委,並向工作人員陳述了自己的“冤情”。

“工作人員記錄後打電話叫來了警察。回到監獄後有人問我既然都跑了,為什麽不隱姓埋名生存下去,我說要是那樣就真洗不清冤屈了。”唐應程因犯脫逃罪增加一年刑期。他在獄中繼續申訴,至被釋放前共寫過495份材料,但均無回應。

“罪犯”陰影下的生活

1989年6月,唐應程獲減刑後出獄。憑借在監獄維修柴油發動機的技術,評上了助理工程師。1990年代中期,他的事業到達了巔峰。通過近一年的研究,他攻克了製造柴油機凸輪軸的技術難關,並取得了機械製造專業的高級工程師職稱。他通過技術入股、合作夥伴出資的方式,成立了玉林市特威柴油機凸輪軸廠,並擔任該廠廠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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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應程出獄後取得了機械製造專業的高級工程師職稱

1995年,玉林市經濟委員會還下發文件,同意玉林市特威柴油機凸輪軸廠擴建年產3萬條柴油機凸輪軸生產線,並將該項目列入玉林市1995年技改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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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應程事業巔峰的見證

廠長、高級工程師的身份,看似讓他徹底脫離了罪犯的身份和地位,但在生活的另一麵,罪犯的經曆卻始終影響著他。械鬥發生時,26歲的唐應程是兩個孩子的父親也是身兼數職的生產隊幹部。如果沒有這場牢獄之災,他認為自己會因此走上仕途之路,兩個孩子會有光明的前程。

他成了罪犯,兩個孩子此被同學歧視,性格變得內向、孤僻。1989年他刑滿釋放回到家,雖然父子得以團聚,但割裂12年的親情卻難以修複。“兩個兒子說這麽多年我沒養育過他們,他們也不會聽我的,後來相互沒有再聯係。”

在工作中,他更因“罪犯”身份,遭遇不少歧視。辦凸輪軸廠時,租用的是玉林一家國有企業的廠房和設備,因為他是刑滿釋放人員,國企保衛科經常攔截他們進出廠的汽車檢查,而其他車就不用檢查。

1997年,他開啟了第二段婚姻,並擁有了一對雙胞胎兒子。但福禍長相依,凸輪軸廠在運行一年多之後,因出租廠房的企業與第三方公司存在經濟糾紛,他所租用的廠房、設備被相關部門查封,凸輪軸廠難以為繼最終倒閉。

唐應程也從老板徹底變為了大齡打工仔,開始到廣東的各家民營企業裏工作。“一開始,我憑借高級職稱當過技術人員也幹過車間主任,待遇最好的時候,我的工資和廠長一樣高。”談到這裏,唐應程情緒一度高漲。

65歲之後,沒有企業敢再聘用他。為了謀生,他隻得幹諸如門衛、洗碗工這類工資低廉,不簽勞動合同的臨時工。

“我不能一輩子背負莫須有的罪名”

出獄後,唐應程堅持申訴,但絕大多數時候都難有回應。他稱,自己曾經請過律師去調取卷宗,但隻能查閱不給複印。

2014年,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曾給他進行過書麵回複。該份《回複》中記載:原審法院於1978年12、1980年6月、1984年3月進行了3次複查,均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判決正確……該院經研究決定維持原判決,已生效,不再受理。

他說,三次複查他並不知情。如今,因械鬥被判刑的人隻有他一人在世,他所知的工作組成員有的年齡很大,有的已經過世,能說清楚當年案件的人越來越少,但他始終沒有放棄申訴。“當年沒有給過我辯護的機會,收集的證據也不合法,我要求再審,我不能一輩子背負著莫須有的罪名。”

10月21日上午,開屏新聞記者與唐應程前往玉州區人民法院,再次詢問他申請再審的進展。法官並不同意調取、複印當年的案卷材料,對於是否再審的問題,接待法官稱要再商量後才能給答複。

當天下午,記者致電當年工作組的一名成員。該名成員曾參與提審過他,他出獄後兩人也曾打過交道。電話撥通後,記者請對方談一談當時辦案的情況。但對方稱在廣州養病,對於1976年的情況記不清了。

“我的人生中曾有過幾次可以改變命運的機會,但每次我快要爬到樹頂時又跌到了溝裏。”唐應程感慨。

2018年,他與第二任妻子離婚,搬回榜山村的老宅居住。如今已71歲的他唯一的寬慰是,兩個雙胞胎兒子從沒有嫌棄過他。“他們今年大學畢業已經工作了,他們對我很孝順,對我的案子也有自己的看法,也是我今後唯一能依靠的人了。”

案外律師:如確有冤屈,不能因駁回過申訴就不糾錯

雲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華認為,如果案件確有冤屈,不管事隔多久,法院都應當糾錯。

劉文華稱,此案的械鬥發生在1976年12月,盡管該案的公訴機關是公安局。當時我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尚未頒布實施,處理程序大概率符合當時的政策情況。依據何種程序處理案件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證據證明唐應程參與了案件。這是任何時代,任何形式的司法程序都繞不開的問題。

縱觀整個判決書,隻提到唐應程在兩個村固有大矛盾的處理上起了不好的作用,但並未提及他是如何參與具體械鬥的。即便是唐應程在兩個村固有矛盾的處理中起了不好的作用,也不等於他參與了具體的械鬥。在唐應程不在械鬥現場的情況下,其隻有對械鬥進行了具體的指使安排才構成法律上的共同犯罪,才應當對械鬥承擔法律責任。

唐應程是否有對械鬥進行指使安排,關鍵看是否有充足的同案人員指認唐應程。如果有足夠的同案人員指認其指使安排了械鬥,唐應程便構成犯罪,否則就不構成犯罪。這些疑問,需要查看該案的全部卷宗才能知曉。

對於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司法機關三次複查案件,但唐應程均不知情的問題,劉文華認為,複查與正式再審不同,複查案件可以書麵進行,也可以找當事人調查了解,複查程序下唐應程不知情符合常理。

劉文華強調,“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並沒有規定申訴時效,也沒有規定申訴駁回後不能夠再申訴。如果案件確有冤屈,不能因為曆史上駁回過申訴就不糾錯。“我們應當設身處地體察有冤當事人的苦楚,隻要是冤案,不管事隔多久,法院都應當糾錯。現在法治健全了,更應當讓當事人享受到改革開放後法治發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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