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法苑微信公眾號 11 月 3
日消息,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了一起危險駕駛案,被告人張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與以往的案例不同的是,該被告人在酒駕前是請了代駕並把他送回了小區樓下的,那麽究竟是怎麽一回事呢?

今年 4
月初某日晚,張某和朋友聚餐完後準備回家,由於喝了很多酒他也很自覺地叫了代駕。在代駕送至小區樓下後,因費用問題雙方有點不愉快。張某支付完費用後,代駕就下車了。見車子沒有停在停車位上,張某又坐上駕駛位發動汽車,將車停在了幾十米遠的停車位上。
此時,代駕揚言要舉報張某酒後駕駛,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對方報警。經檢測,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已達到酒駕入刑標準。
也許大家會對本案有所疑惑,危險駕駛罪,是指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那小區內部道路也算道路嗎?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VCG11403571773
事實上,小區的管理模式一般分為三種:
一是封閉式管理小區,即嚴禁非本小區業主車輛出入;
二是開放式管理小區,社會車輛可以任意通行;
三是半開放半封閉式管理小區,比如經過小區業主同意或者登記交費等附條件入內。
其中,第一種嚴格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小區,小區道路一般不應視為危險駕駛罪中的 ” 道路
“,因為其不具有公共屬性。而實行開放式管理的小區,允許社會車輛任意通行,其小區道路具備公共交通道路的屬性,可以認定為 ” 道路
“。
實行半開放半封閉管理的小區則需要區別對待,此類小區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其他社會車輛出入,如果社會車輛必須經過小區業主同意,才可以進入,那麽來訪對象相對固定,範圍相對較小,則小區道路一般不認定為危險駕駛罪中的
” 道路 “;而如果社會車輛交納一定費用或者登記即可進入小區,對象也不特定,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罪中的 ” 道路 “。
該案所涉小區是典型的開放式管理小區,故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罪中的 ” 道路 “。
海門法院鑒於被告人張某醉酒後讓人代為駕駛車輛,其本人醉酒後駕駛車輛的距離較短,未造成嚴重後果,綜合考慮其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後果等犯罪事實以及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作出了上述判決。
據了解,海門區內的大多數小區屬於開放式或半開放式,即便是半開放式小區,也是經過簡單登記就能入內的,這些小區道路均屬於《道路交通法》中的
” 道路 “。廣大車主飲酒後即便在自己小區內也切不可心存僥幸駕駛車輛。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男子小區內酒駕幾十米,被判處拘役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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