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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企業家獲國家賠償後又因同一事由被判刑

11月10日,拿到湖南耒陽市法院重審無罪的判決書時,72歲的李良毛百感交集。他曾被湖南省政府授予“湖南省鄉鎮企業家”稱號,而在十年前政府淘汰落後產能、向關停企業發獎勵金的過程中,他被公安機關認為涉嫌虛假申報獲取獎勵金並被移送起訴。不過,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後對他進行了國家賠償。然而,後來他又因同一事由被偵查、起訴並判刑。李良毛不服上訴,最終迎來重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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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獲得的無罪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李良毛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李良毛及其辯護人所做的無罪辯護所述情形不能排除,遂判決李良毛無罪。

獲國家賠償後又因同一事由被再次追究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李良毛自上世紀90年代起在湖南祁東辦過多家企業,並被湖南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南省鄉鎮企業家”稱號。2008年起,祁東縣政府響應國家“淘汰落後產能”的政策,陸續下文對縣內多家企業關停淘汰。

伴隨這項政策的,還有中央財政配套的獎勵資金。李良毛的水泥廠、造紙廠兩個廠子均被關停,他由此申領到獎勵資金300多萬元。但不久後,他被控偽造申報材料,涉嫌詐騙犯罪,並因此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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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司法文書顯示,李良毛因涉嫌詐騙罪於2013年10月11日被立案,同日被刑拘。同年12月6日,在交了兩萬元保證金後,李良毛被取保候審,一共被羈押57天。一年後,取保候審期滿,祁東縣公安局將李良毛以詐騙罪移送起訴到祁東縣檢察院,後案件被檢察院退回。此後,取保候審屆滿又過了一年,李良毛仍未被起訴,他開始申請國家賠償。

2018年1月16日,祁東縣檢察院以“取保候審法定期限屆滿以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視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由,決定對李良毛被羈押57天進行國家賠償。

2018年1月16日,李良毛獲得了祁東縣檢察院賠付的1.47萬元國家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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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毛對僅賠付他人身自由賠償金不滿,他稱,公安立案後,祁東縣紀委以“涉案贓款”為由從他這裏追繳了三百多萬元。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他曾提出要求賠償被紀委追繳的那部分資金,但祁東縣檢察院認為,“進行追繳的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或者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故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隨後,李良毛開始上訪。他認為自己沒有騙國家的錢,兩個廠子實實在在是關停了。然而,李良毛後來又被公安機關以相同的事由再次追究。

被判刑3年,法院稱此前檢方賠償決定不合法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11月29日,祁東縣公安局將李良毛以詐騙罪第二次移送起訴到祁東縣檢察院。之後,檢方以案件證據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祁東公安補偵後,於2019年3月25日第三次將該案移送檢方。

在指控事實沒有新增或變化的情況下,檢方將罪名由“詐騙罪”改成了“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提起公訴。案件起訴到祁東縣人民法院後,該院以“不宜行使管轄權”為由,向上級法院報請指定管轄,隨後該案被指定到耒陽市人民法院審判。

李良毛無法理解事情的前後變化:一邊是檢察機關視為案件已終止偵查,並給予國家賠償,一邊卻是公安機關重啟偵查又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據檢方指控,李良毛進行兩次虛假國家資金申報:一次是2008年9月,授意會計劉石根,在複印店偽造了部分批複材料,於2009年獲得中央財政對祁東縣造紙廠的劃撥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276.5萬元,李良毛獲得241.5萬元。一次是2011年2月,授意劉石根利用同樣方式申報其實際控製的祁東縣三陽水泥廠的獎勵資金90萬元,李良毛實得71.8萬元,其中包括偽造了該廠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通用完稅證、“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等虛假材料。

對於這些指控,李良毛始終否認。“我沒有作假,具體申報材料是會計做的,都是按縣裏要求來的。當時祁東縣經信局下發了一個樣本,要求企業根據他們的要求填材料。2008年4月,縣裏開會,縣領導明確表示,要縣各個局支持配合我們企業申報。我當時還補繳了三年的環保稅35萬元。申報搞了幾次,因為政策在變,縣裏根據新的規定要求申報材料。”李良毛說。

李良毛的辯護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不否認李良毛的申報材料存在瑕疵,但他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三大涉產權案之一的張文中案確立了一個新的裁判規則,即申領國家補貼類詐騙案件,必須考察‘社會目的是否落空’。李良毛所申請的淘汰落後產能獎勵金本來就是定向給予在政府文件目錄中確定要被淘汰的企業,而李良毛的‘產能’——廠房、設備,確實也被淘汰了,國家發放獎勵金的社會目的也就實現了,不應是詐騙犯罪。”

多名刑事專家曾向澎湃新聞表示,該案“一事再訴”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存在疑問。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作出國家賠償之後,其上一次立案的效力是否耗盡,其是否有權再次啟動立案偵查或者補充偵查程序?法律沒有規定,學術研究也不足,其正當性值得進一步論證。”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教授羅萬裏認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表明,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終結的案件有重新立案或者繼續偵查的權力,但是要有“新的事實或證據”,且是“主要的、實質的、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和證據”。

2019年12月13日,在耒陽市人民法院的庭審中,李良毛在事隔5年之後再被追訴的合法性問題,成為了庭審焦點之一。辯護人鄧祥瑞律師認為,“檢察機關已經進行國家賠償,表明司法對公安之前的偵查已經作出否定性結論,公安現有行為有違司法終結性,存在不可逾越的法理障礙。”公訴人認為,“之前檢察機關的國家賠償決定,不影響被告人再被檢察機關起訴。”

2020年3月6日,耒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對李良毛以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5萬元。李良毛及其親屬因本案已追繳的非法獲利311萬元,由祁東縣紀委上繳國庫;剩餘非法所得3.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書對李良毛再被追訴的解釋是:“祁東縣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告人李良毛的國家賠償申請後,在未通知公安機關糾正的情況下,沒有證據證明已經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其直接作出賠償決定,程序不合法,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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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判無罪:被指偽造的兩個證件真實存在

對於上述判決,李良毛不服,提起上訴,衡陽中院後來開庭審理該案並進行了網絡直播。李良毛的兩名辯護人堅持為他做無罪辯護,並調取新證據以證明李良毛無罪。

2020年6月1日該案被衡陽中院發回耒陽法院重審。今年11月4日,重審合議庭宣告李良毛無罪。判決書采納了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同時,對加在李良毛身上的不實指控進行了澄清。

重審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李良毛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的事實所依據的直接證據,刑事偵查卷三(祁東縣造紙廠淘汰落後產能申報材料)、卷四(祁東縣三陽水泥廠淘汰落後產能申報材料)本身係複印件,至今無原件予以核對,李良毛又當庭否認係其提交。而李良毛所作的部分有罪供述及證人劉石根的證言亦前後不一致,其間相互矛盾,且李良毛當庭均作無罪辯護。

其次,公訴機關指控李良毛偽造“兩個汙染物排放許可證”,實際上述兩證曆史上是真實存在的,無需偽造。另外,公訴機關指控李良毛偽造兩個祁東縣經發局的批複,經法院查證,其中一個經過了祁東縣環境保護局的環評審核,另一個公訴機關經數次補充至今仍然無法查明來源予以核對其所指控的偽造文件原件。

合議庭最後總結,“本案事實存在其他可能性,李良毛及其辯護人所作的無罪辯護中所述情形目前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排除。”

此外,公訴機關提交的2008年度造紙廠申報材料中出現2009年5月20日的申報材料,明顯不合常理。“本案中,類似上述存疑的申報材料不在少數,在此不一一列舉。”判決書稱。

11月10日,耒陽市法院通知李良毛來領取無罪判決書。

“該案最終改判無罪,來之不易,過程一波三折。”律師劉長說,“李良毛是湖南祁東縣最早下海經商的民營企業家之一。湖南司法機關堅決糾正本案、依法宣判李良毛無罪,是貫徹中央保護民營企業、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這一政策的最好體現。”劉長認為,耒陽市法院的這份判決,不僅保護了李良毛個人的權益,也是對當地營商環境的有力改善。

11月10日,捧著無罪判決書,李良毛心情激動地告訴澎湃新聞,接下來我還是要去維權,討回紀檢部門當年追繳的資金。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湖南企業家獲國家賠償後又因同一事由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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