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鹽城法院鬧烏龍:執行裁定書一字之差 多執行5億

判決書上的魚塘占用費返還標準是720601.2元/年,生效執行裁定書上這個標準卻變成720601.2元/天——今年1月,江蘇省鹽城市的吳先生遭遇了一起烏龍事件,僅因一字之差,他就要被多執行5億多元。“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按照判決書上的標準計算,實際執行隻需150多萬元。”2月21日,吳先生向上遊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表示。

上遊新聞記者從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執行裁定出錯係筆誤,2月19日已作出更正,按照占用費720601.2元/年標準執行。

75a4d3dac81236e59a14a21f02eb3b5a▲判決書(左)上的魚塘占用費返還標準是720601.2元/年,執行裁定書(右)上這個標準卻變成720601.2元/天。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0)蘇0982民初1173號《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11月,江蘇省海北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北公司)與吳先生先後簽訂兩份《魚塘養殖承包合同》,約定將海北公司二區的2號、25號、26號魚塘,共計774.84畝承包給吳先生用於淡水養殖。後因政策調整,雙方因占用魚塘土地及相關費用問題產生糾紛,吳先生被海北公司告上法庭。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被告吳先生15日內將魚塘返還給原告海北公司;被告向原告給付2號魚塘2019年占用費用267940.9元;給付2號、25號、26號魚塘自20201月1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按720601.2元/年的標準計算占用費。

2022年1月21日,該院作出(2022)蘇0982執356號《執行裁定書》。但該裁定書中720601.2元/年的標準,卻被標注為按720601.2元/天的標準計算的占用費。“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銀行賬戶的錢有一部分已經被執行。”吳先生稱,按照《執行裁定書》中的標準,兩年時間的占用費為5.2億多元,而實際占用費僅為150多萬元左右。隨後他將該情況反映給了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

2月21日,上遊新聞記者從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執行裁定書》和《民事判決書》內容不符係筆誤,已經在2月19日作出更正。據該院執行局短信送達通知內容顯示,(2022)蘇0982執356號《執行裁定書》存在筆誤,應予補正。已依法作出(2022)蘇0982執356號之一的《執行裁定書》予以補正。將“按720601.2元/天的標準計算的占用費”補正為“按720601.2元/年的標準計算的占用費”。


探索更多來自 華客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