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案事發一年後,他在家中被抓捕
男子名叫劉西洋,今年35歲,家住山東省聊城市臨清市煙店鎮。
4月1日,劉西洋對記者介紹,他有3個姐姐和1個弟弟,他在家排行第四;出事前,他在做軸承生意。
劉西洋至今仍記得2009年5月8日中午的午飯:老婆炒了一盤土豆絲,吃的是大米粥。飯後,他陪兒子和女兒在家裏玩。大約下午1點,家中突然來了4名男子,“他們稱是公安局的,要我跟他們走一趟。”
劉西洋說,自家屋後是一條公路,那裏停著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他被塞進後排座,左右被人夾擠著帶到刑警隊,“當天下午2點到晚上8點,我一直在接受審問。”
劉西洋稱,這時,他才知道自己卷入了當地一樁一年前發生的搶奪現金案。“不管他們如何審問,我始終沒有認罪。我沒有作案,此事與我沒有關係。”
原來,2008年3月22日下午2點左右,當地一名做生意的女子韓某,在街上的農行取了4萬元現金,放在一個布提包裏。當她經過軸承市場東大門往南走時,一男子突然從她身後拽住那個提包,拽斷帶子搶到提包後,往北跑了幾米,又轉身往西跑了。
韓某取款的地方
韓某追到軸承市場大棚東側時,看到那裏有一個人和一輛紅色無牌摩托車。她追上去抓住搶她提包的人,被對方推倒在地,搶包人坐上那輛摩托車就跑了。
韓某的侄子劉先生證實說,當天下午2點左右,他騎自行車將韓某送到煙店鎮農行取錢。大約3點左右,韓某打電話給他說,4萬元被搶了。
韓某丈夫稱,獲知情況後,他和侄子一起趕到煙店鎮軸承市場東大門處,見到了韓某。他們立即報警求助。
光天化日之下鬧市發生搶劫案,當地警方對此高度重視,迅速調集人手,全力以赴展開偵查。
2008年9月,嫌疑人李某被抓獲歸案。李某供述,他和郭某、劉西洋等4人曾共謀搶奪。
李某說,事發當天下午1點左右,他和郭某去煙店鎮農行,看到一女子取錢放到提包裏後,便給另一人打電話。對方騎摩托車馱著劉西洋去追趕取錢女子。劉西洋在通往軸承市場西側的路上下車後,追趕上取錢女子,拽住提包,將帶子拽斷。劉西洋搶到包後,順著路口往西跑了。
李某說,他們看到被搶女子在後麵追趕劉西洋,就去了煙店鎮一家遊戲廳。不多久,劉西洋等兩人也來到遊戲廳,“他倆說搶了4萬元,所搶的錢後來賭博花掉了。”
隨後,劉西洋被列為在逃嫌疑人,警方對他開展網上追逃,直至在家中被抓獲。
警方同時查明,2008年3月,劉西洋還涉嫌一樁盜竊案。
2008年9月21日上午11點左右,同案人李某對11名婦女照片進行辨認,辨認出被害人韓某。同時,韓某對14張男青年照片進行辨認,認出7號照片(劉西洋)就是搶她提包的人。
2009年5月9日,劉西洋被批準逮捕。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他有罪
2009年9月8日,臨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劉西洋犯搶奪罪、盜竊罪,向臨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稱,劉西洋曾夥同李某(已判刑)和另兩人(均另案處理)經預謀,於2008年3月22日下午2點40分左右,在煙店鎮農行門口盯上剛取錢出來的做軸承生意的韓某,尾隨至煙店鎮軸承市場東大門往南約80米路口處時,乘她不備,將裝有4萬元現金的布包搶走。
檢方還指控,2008年3月的一天下午2點左右,劉西洋夥同他人經預謀,同乘一輛摩托車行駛至煙店鎮政府東邊約200米的鞋店門口處,采用“T”型錐別鎖手段,將停放在那裏的一輛價值7000元的白色“五羊公主”牌踏板式摩托車盜走賣掉,所得贓款揮霍一空。案發後,車主獲賠5000元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劉西洋搶奪他人錢財,數額巨大;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奪罪、盜竊罪,應數罪並罰。
庭審時,劉西洋等兩人對起訴書指控他倆盜竊作案的事實均供認不諱,不作辯護。但劉西洋對起訴書指控他參與搶奪的犯罪事實,拒不供認。
臨清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檢方指控的內容基本一致。
法院認為,劉西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乘人不備搶奪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他還夥同別人共同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劉西洋雖拒不供認搶奪他人錢財的犯罪事實,但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劉西洋前因盜竊被判刑改造,刑釋後不思悔改,又進行搶奪、盜竊作案,應依法懲處,犯有數罪,應數罪並罰。
2009年9月27日,臨清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稱,劉西洋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3000元。宣判後,劉西洋對判處他犯搶奪罪不服,遂提起上訴。
劉西洋案的一審法官如今已經退休,她告訴記者,這個案子當時都是根據證據來判的,沒有受到任何壓力,客觀公正。
劉西洋在上訴狀中稱,他和李某長相相似,搶包人是李某,他根本沒參與搶奪,憑受害人辨認的照片認定他犯搶奪罪不妥。他說,郭某已於2008年12月被抓獲歸案,他申請法院調取警方審訊郭某的筆錄,同時要求二審開庭時受害人出庭指認。
劉西洋的辯護人提出:“該案搶奪4人參與,沒有劉西洋、郭某證言證明劉西洋搶奪,僅以受害人辨認照片認定劉犯搶奪罪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應讓受害人出庭指認劉西洋。”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同一審,對一審開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該院予以確認。
該院認為,劉西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奪罪。
關於劉西洋提出的“與李某長相相似,搶錢人是李某”,無事實依據,他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關於他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劉西洋雖拒不供認搶奪被害人錢財,無他和郭某的證言,但一審法院認定他犯搶奪罪並非隻憑受害人辨認的照片,還有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辨認受害人的筆錄、被害人陳述等證據相印證,且李某歸案後供述劉西洋搶奪時上衣穿夾克、下衣穿深色褲子,這與2008年3月22日韓某報案時在公安機關所陳述劉西洋的衣著相符。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稱,劉西洋及其辯護人所提他不構成搶奪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成立,劉西洋要求調取偵查機關審訊郭某的筆錄及他和辯護人要求二審開庭韓某出庭指認的申請,該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刑適當。”
2009年11月11日,該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劉西洋的上訴,維持原判。
隨後,劉西洋被送到當地監獄服刑。
刑釋後找到被搶劫女子,她多次作證他不是搶劫人
劉西洋說,服刑期間,他繼續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後來,高院回複他說,他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決應予維持。
劉西洋告訴記者,在獄中,他曾寫血書喊冤。
2013年5月,劉西洋在一封信中稱:“至今我已含冤入獄4年多,經曆了漫長煎熬的申冤之路,我欲哭無淚,深深地感到絕望和無助。”“我曾經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有我最愛的妻子和兩個活潑可愛的孩子。如今,這一切都被毀掉了。”
2014年12月,減刑後的劉西洋被刑釋回家。妻子早已離他而去,看著眼前兩個孤苦無依的孩子,他抱著他們失聲痛哭。後來,他和孩子做了DNA,給他們上了戶口。他在姐姐賣軸承的店鋪裏上班,維持著全家人的生計。
出獄後,劉西洋四處尋找受害女子韓某的下落,想讓她再次指認一下,當初是不是他搶的她的包。終於,他輾轉找到了韓某。
2016年1月20日,劉西洋和兩名朋友來到韓某家裏。韓某出示的一份證明稱:“我韓XX今天見到了劉西洋本人,證明他不是2008年3月22日搶我包的人。”
韓某出具的書麵證明
當天,劉西洋對整個過程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像。
在一段1分25秒的視頻中,韓某稱,上述證明是自己出具的。同時,韓某還稱,當初搶她包的人不是劉西洋,“那人比他矮。”
韓某的筆錄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韓某稱,自己出具的那份證明和視頻的錄製沒有受到任何威脅,是實事求是的。
2016年5月17日下午3點左右,劉西洋聘請的兩名律師在臨清市一家商務酒店裏,對韓某做了一份調查筆錄,並同步錄音、錄像。
韓某在筆錄中稱,當時搶包的人“個子挺矮的,在1.7米以下,皮膚黑”。
律師問,劉西洋釋放後是否找過她。她說:“找過我,他問我見過他嗎,是否認識他。我說沒見過,之前根本就沒見過麵。他找到我那天才第一次見麵,才知道他是劉西洋。”
律師又問:“劉西洋被釋放後找到你,你還有沒有印象當年是他搶了你的錢嗎?”
韓某說:“我見到劉西洋,我認為他不是搶包的人,劉西洋的身高明顯要高於當年搶我包的人。還有,劉西洋比當年搶我包的人的皮膚要白。”“搶我包的人,身高、膚色的特征很明顯,個矮、皮膚黑,這個我永遠都忘不了。”
同年8月1日,律師在韓某家中再次對她做了調查筆錄,她的回答幾乎與第一次相同。
有了這些證據後,劉西洋將其提交給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繼續申訴。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被害人前後陳述相悖,案子不足以推翻
2020年12月下旬,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給劉西洋的一份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稱,劉西洋不服聊城市中級法院那份刑事裁定書,向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該院審查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該通知書說,關於劉西洋提出的原審僅靠兩份證據認定他參與搶奪、沒有同案犯供述印證的申訴理由,經查,在案證據有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被害人韓某的陳述和辨認筆錄,這些證據經庭審質證,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因此,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劉西洋提出的搶奪罪一案的被害人韓某否認他是作案人,可以證明他沒有參與搶奪的申訴理由,經查,案件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給韓某做了辨認筆錄,她指認7號照片(劉西洋的照片)為搶包人。申訴期間,聊城市公檢法三家辦案人員又向韓某核實了案件情況,她再次確認案卷中7號照片(劉西洋的照片)為搶包人。韓某後來向劉西洋提供的材料,與她之前的陳述相悖,且無證據證明、無合理解釋,該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存疑,不足以推翻原裁定。因此,劉西洋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給劉西洋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
該院審查認為,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那份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適當,劉西洋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4月1日,劉西洋告訴記者,這樣的回複,他不滿意,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繼續申訴。據悉,目前此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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