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黃河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北京青年報》原社長張延平因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七年,《法製晚報》原社長王林則因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一審獲刑一年六個月。

據判決書顯示,張延平和王林都犯有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並且兩人共涉同一案件,案情均與北青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該公司持有的北青航媒科技傳播有限公司股權一事相關,最終造成國有資產損失3億多元。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兩人同是在2021年3月10日接到北京市監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到案,也是從那一天起開始被留置,同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逮捕。值得注意的是,張延平被留置時已退休近3年,而王林也卸任法製晚報社長一職超過3年。

案情
關於張延平受賄罪方麵,檢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張延平先後利用擔任北京青年報社副總編輯、黨委書記、社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向相關工作人員打招呼的方式,為北京天潤廣告公司獲得北京青年報社及其下屬報紙的廣告代理權提供幫助。直到2016年底,張延平因擔心不能落實好北京市市直屬機關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相關處分決定而受影響,利用擔任北京青年報社黨委書記、社長的職務便利,以借為名,收受上述廣告代理商現金202萬多元。不過,張延平並沒有將這筆錢裝入自己口袋,而是替單位四人退繳首期兼職取酬違紀所得。

關於張延平與王林共涉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據兩份判決書披露,2015年下半年,張延平為實現北青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順利出售該公司持有的北青航媒科技傳播有限公司(簡稱北青航媒)股權的目的,與時任法製晚報社社長王林等人合謀,違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報批程序,簽訂借款協議及係列擔保協議,以法製晚報社為籌資平台和擔保主體,以北青航媒的創始股東之一北京終端傳媒廣告有限責任公司為收購主體,收購由不同公司持有的北青航媒股權,約定法製晚報將人民幣5.5億元出借給北青航媒,並為協議中約定的股權收購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截至案發,上述事項造成法製晚報社經濟損失人民幣3億多元。
庭審
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張延平與王林兩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表示沒有異議。
法院審理認為,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延平犯受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張延平當庭認罪悔罪,且本案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審理,所以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至於張延平的辯護人提出張延平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張延平到案後並沒有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同時,法院指出,根據在案證人證言,能夠證實法製晚報社曾經運營北青航媒,王林作為法製晚報社社長,對法製晚報社將5.5億元借給航媒的後果具有明確認知。王林按照張延平的要求簽訂並履行係列協議,應對為此造成的國有資產的損失承擔刑事責任。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精神,認定瀆職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雖然公共財產作為債權存在,但已無法實現債權的,可以認定為瀆職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

對於王林的辯護人所提王林應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張延平、王林雖然是上下級關係,但在協議的簽訂履行過程中作用相當,屬於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不宜區分主從。不過,鑒於被告人王林具有自首情節,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審理,所以,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判決
法院根據被告人張延平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判處被告人張延平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林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背景
相關資料顯示,張延平親曆了《北京青年報》由一張周報發展為較有影響力的綜合性都市日報的曆程。張延平從記者做起,擔任過十年副總編、四年總編輯,2002年任社長至2018年4月退休。張延平擔任總編輯及社長期間,也是《北京青年報》最輝煌的一段時間。2021年6月,《北京青年報》正式劃轉給了北京日報報業集團,在此前,《北京青年報》主辦單位為共青團北京市委員會。
張延平和王林都曾經在《北京青年報》擔任記者,二人都經曆了《北京青年報》的輝煌時期。
王林1989年從中國人民大學人口學專業畢業後就進入北京青年報社工作,後任北京青年報社總編輯助理、北京青年報社副社長。《法製晚報》的前身是《北京法製報》,2003年劃歸北京青年報社,2004年5月正式創刊,王林出任法製晚報社社長、總編輯。該報秉持“離你最近的報紙”的辦報理念,是一份有法治特色的綜合性都市晚報。2018年1月初王林突然卸任法製晚報社社長職務,後由北青集團主管財務的副社長彭亮接任,隨後不久,《法製晚報》宣布自2019年1月1日起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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