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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開玩笑把朋友往陽台外丟,結果欄杆真斷了

朋友間開玩笑是常見的逗趣手段。很多人喜歡開朋友玩笑,甚至惡作劇,但有些玩笑可不能輕易開。這不,幾個好友相約出遊,結果卻因為一個玩笑鬧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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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時監控圖像

2020 年 3 月,文某、王某與賀某、案外人王某某一同自駕前往湖南張家界旅遊,四人入住某度假村。

6 日下午,賀某與文某、王某在度假村王某房間的陽台(離地約 9 米)聊天,期間三人開玩笑稱欲將賀某從陽台丟下去,賀某隨口反擊 ”
你有種把我丟下去試試 “,隨後賀某坐到陽台空置的座椅上。

玩笑間,文某、王某一前一後將賀某連人帶椅抬起靠向陽台護欄,假裝向外傾倒。陽台護欄受重力衝擊發生斷裂,王某、賀某滾落至房間下方的馬路上。

事故發生後,賀某被送往張家界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 4 天,花費醫藥費近 5000 元,該費用由度假村支付。3 月 10
日,賀某出院並轉入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治療,住院 25 天,花費醫藥費 8 萬餘元,其中度假村為賀某預繳了醫療費 2 萬元。

經鑒定,賀某下頜骨骨折術後,遺留張口受限 1
度,構成十級傷殘;左脛骨平台骨折,左膝關節後交叉韌帶止點撕脫術後,遺留左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

賀某將文某、王某及度假村起訴至寧鄉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經法院核定,賀某的醫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 21
萬餘元。

法院判決:損害後果與文某、王某行為直接關聯,兩人應負主要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文某、王某以開玩笑的形式將賀某抬向陽台護欄邊緣,雖然主觀上沒有讓賀某受到傷害的故意,但是客觀上導致了賀某從陽台跌落致傷的損害後果,該損害後果的發生與二人的行為具有直接關聯性。文某、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預見並防範該損害結果的發生,二人主觀上存在過於自信而放任行為發生的重大過失,應對賀某的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綜合考慮二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文某與王某作為侵權行為直接實施者,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法院酌定二人各承擔事故
30% 的責任。

度假村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

本案中,經實地勘察,事故發生的陽台距地麵近十米,而陽台的唯一防護措施是木質護欄,度假村雖對護欄有聘請專人不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但其作為盈利的酒店管理人,應比一般的公共場所管理人盡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確保酒店內不存在安全隱患,保障酒店內消費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同時,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
” 上人屋麵和交通、商業、旅館、醫院、學校等建築臨開敞中庭的欄杆高度不應小於 1.2m”。而度假村陳述涉案房屋陽台欄杆高度為
1.04m,與國家標準不符,存在安全隱患。因此,法院認為,度假村應該在安全保障義務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酌定其對賀某的各項損失承擔
20% 的補充責任。

賀某未製止、拒絕,反而刺激、迎合打鬧行為,可酌情減輕侵權人責任。

本案賀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相當的日常生活經驗,對自身處於近十米高的陽台,被他人抬起作勢往外扔的行為的危險性理應有正確的認知,應該意識到在陽台上嬉戲打鬧容易出現意外,對自身安全應給予更多的注意,以防範意外發生。本案中,賀某對於文某、王某將其抬起並往外扔的行為不但沒有進行製止、沒有明確做出拒絕的表示,還以
” 有種就把我丟下去試試 ”
的語言刺激、迎合文某、王某的嬉戲打鬧行為,從而導致本案結果的發生。賀某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綜合考慮酌定減輕的責任比例為
20%。

據此,寧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文某、王某各承擔賀某損失 30%;度假村承擔賀某損失 20% 的判決。

賀某、文某、王某及度假村均不服判決,上訴至長沙中院,長沙中院經審理後,作出了維持一審責任比例劃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