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落馬1年多之後,“蛀蟲”謝長軍獲刑。
6月8日,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謝長軍在河北省邯鄲市中院獲刑。
據法院審理查明,謝長軍犯三罪——受賄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最終,謝長軍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他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觀海解局注意到,謝長軍曾擔任全球最大風電運營商龍源電力集團的總經理,被外界稱為“風電旗手”。2017年底,他到齡退休,2021年2月8日,在距離除夕的前幾天,謝長軍被查。
2021年8月,謝長軍被開除黨籍。
當時的通報中提到,謝長軍的第一個問題是“辜負黨和人民給予的榮譽和信任”,此外,他還被指違規接受宴請、收受禮金、公款旅遊;生活腐化墮落,搞權色、錢色交易;靠企吃企,大搞權錢交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
2021年10月,謝長軍涉嫌受賄、為親友非法牟利、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當時,上觀新聞報道稱,謝長軍是首個涉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老虎”。
今年4月2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通報十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當時被通報者中,就包括謝長軍。
據通報,2013年至2021年,謝長軍先後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等2人所送禮金共計24萬元;向私營企業主借用1輛豪華商務車,退休後長期無償使用;每年過生日時,均接受私營企業主在北京安排的宴請,費用由私營企業主支付;與家人赴黑龍江旅遊,相關費用由下屬企業用公款支付。
如今,伴隨著該案的宣判,謝長軍也迎來了他的結局。
根據法院判決,謝長軍犯了受賄罪,從2002年至2020年,他斂財數額高達6042萬餘元,且謝長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具有從重處罰情節。
另外,還有幾個細節值得一提。
其一,根據最終的判決,謝長軍犯了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十八大後,有不少“老虎”被查,犯這項罪名的“老虎”並不常見。
據刑法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存在三種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三種情形分別是: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謝長軍究竟犯了哪一條?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謝長軍利用擔任龍源電力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安排下屬企業以高於市場391萬餘元的價格從其特定關係人經營的公司采購商品,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其二,法院首次披露了謝長軍濫用職權的相關細節。
2021年12月,謝長軍在河北受審。
當時,檢方指控稱,謝長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2393萬餘元。
如今,謝長軍濫用職權的細節首次披露。
法院查明,2004年6月,謝長軍擔任龍源電力公司總經理期間,徇個人私利,違規決定將公款1.7億元交由他人理財,導致該款被他人長期占用,造成國有資產損失2393萬餘元。
法院認為,鑒於謝長軍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為親友非法牟利及大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及其他受賄事實,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為親友非法牟利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已全部追繳、挽回,具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槌落下,當年的“風電旗手”迎來了他該有的結局。
探索更多來自 華客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