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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司機殺害情人沉屍水底盜她20萬 被判死緩檢方不予抗訴

4年來,山東王先生一家一直沉浸在悲慟之中,他姐姐當年離婚後被建設銀行山東淄博某支行一司機出軌,將她活活勒死後用鐵鏈綁上杠鈴片,連同屍體一起沉入水底,還從她銀行卡裏盜取20萬元。案發後,該司機被判死緩。王先生一家不服,進行申訴。

7月7日,記者采訪獲悉,日前山東省檢察院回複稱“不予抗訴”並給出理由。律師認為,因婚戀矛盾引發故意殺人案件應嚴格慎用死刑立即執行,死者親屬可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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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生前照片。受訪者 供圖

建行司機出軌離婚女子

凶手馮某某,今年40歲,家住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案發前係中國建設銀行淄博某支行司機。

死者王倩(化名)出生於1986年,兒子尚未成年,“我姐生前在淄博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做後勤工作。”弟弟王先生說,“該公司與她家和我們家都在同一個小區,她單位離我們家步行隻需5分鍾。”

王先生說,2015年底姐姐與姐夫離婚,後來她獨自在外麵租房居住。

“中國建設銀行淄博某支行租用了那家房產公司的房屋,我姐負責收房租。”王先生介紹說,因工作關係,姐姐王倩認識了在該銀行開車的司機馮某某,“他知道我姐離了婚,開始追求她,謊稱他們夫妻關係不好要離婚,還用假的離婚證哄騙我姐,取得她的信任。”

王先生稱,姐姐識破那份假的離婚證後感到很痛苦,曾告訴過家人她被騙了,說馮某某借了她很多錢,欺騙了她的感情,自己落得人財兩空。

2018年7月27日上午,王先生接到民警電話,稱他姐姐在殯儀館裏,叫他馬上去一趟,“我們當場哭得撕心裂肺,姐姐火化後,按當地習俗,安葬在農村老家。”

女子遇害遭鐵鏈捆綁沉屍水底

事後,王先生一家從警方處獲悉,2018年7月26日晚上7時左右,淄博市文昌湖區商家西馬村一村民撥打110報警稱,在萌山水庫水麵上發現一具女屍。

沉屍現場。
沉屍現場。

接警後,文昌湖公安分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將屍體打撈起來,發現屍體上用鐵鏈捆綁著杠鈴片。

經法醫鑒定,女屍符合頸部遭受他人勒壓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肝髒、胃容物中均檢出氟乙酸根離子成分,胃內容物檢出乙醇成分。

警方進一步偵查後,一輛魯C牌照的可疑轎車進入民警視線。

民警循線追擊,發現一名叫馮某某的男子與王倩關係密切,同年7月29日下午2時左右,民警在張店區九級村將馮抓獲歸案。

經審訊,馮某某對殺害王倩並拋屍水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趁夜幕殺害情人拋屍盜取20萬

馮某某交代, 2017年初,他通過工作關係與王倩相識,後來發展成情人關係。

馮某工作的銀行。
馮某工作的銀行。

2018年6月底,王倩提出要與他結婚、生子,已有家室的馮某某感到害怕,找人辦了一張假離婚證,被王倩識破後,他萌發殺掉她的念頭。

同年7月19日,馮某某從網上購買了一盤粉色膠帶和兩根綠色背包帶,後來到批發市場買了鐵鏈子、杠鈴片和安全鎖扣等。

7月24日下午上班時,他倆約定下班後去搞野餐。當天下午,馮某某還將老鼠藥倒進塑料瓶帶在身上。

下午5:30左右,王倩下班開著自己魯C牌照的福克斯轎車接到馮某某,買了紅酒和壽司來到文昌湖萌山水庫,在大壩下麵一個平台上用餐。

當晚11時左右,馮在車上趁王倩不備,用繩子將她勒死,用她帶去的夏涼被蒙住她的頭,把屍體放在後備廂,將她的車開回張店停在範家新村,換上自己的標致車回到周村家中。

第二天上午,他開車到文昌湖區的萌山水庫,用鐵鏈綁上杠鈴片和王倩的屍體放到小推車上,推到橋上拋進水裏。

作案後,馮某某從王倩車上的背包內找到幾張銀行卡,以前王倩告訴過他密碼,他盜走她20萬元,打算給家裏留一部分,再潛逃外地。

2018年7月30日,馮某某涉嫌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被刑拘。

犯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死緩

2019年5月13日,山東淄博市檢察院指控馮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向淄博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淄博市檢察院指控,馮某某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婚外兩性關係,在王倩提出結婚要求並識破他的假離婚證後,遂生殺人之念。

淄博市檢察院認為,馮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要求追究他的刑責。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倩的父母和兒子要求馮某某賠償死亡補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00萬元。

2019年6月27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時,馮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致人死亡的事實予以供認,辯解係在玩性遊戲過程中致王倩死亡,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

山東淄博市中級法院認為,馮某某與王倩係情人關係,在發現她被勒窒息後沒有進行任何救治,更沒有報警,並用案發前購買的鐵鏈、鎖具等捆綁屍體,拋屍文昌湖,他作為成年人,因婚外感情問題,事先準備背包帶、杠鈴片等作案工具,在與她野餐前準備老鼠藥和紅酒,從他事先準備工具預謀作案方式,發現她可能死亡後不予救治等情節看,他主觀上具有積極追求王倩死亡結果的直接故意。

該院認為,馮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同時還確認了馮某某的另外3個罪名,認為其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本應嚴懲,但鑒於該案係婚外感情糾紛引發,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案件有所區別,且其親屬已代為賠償王倩親屬的損失,對馮某某適用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並限製減刑。

2020年1月9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馮某某死緩,限製減刑,追繳盜竊贓款,返還王倩家人。

檢方給出不予抗訴理由

一審宣判後,王倩的父母和兒子不服,以“要求改判被告人馮某某死刑,立即執行”為由,向山東省高院提出上訴。

2020年6月24日,山東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後來,他們向山東省檢察院遞交了提請抗訴的申請,稱馮某某係典型的預謀殺人,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與事實證據不符,希望改判,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2022年3月,山東省檢察院回複稱,鑒於該案係不正當兩性關係續存期間兩人產生矛盾引發,原審裁定根據該案的犯罪情節等情況,決定對馮某某限製減刑,符合罪行相適應原則要求。

該院同時還稱,山東省高院的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適當,他們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該案不符合抗訴條件。

律師釋法:

因婚戀矛盾引發故意殺人案件應嚴格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北京市東衛(重慶)律師事務所李海蛟律師介紹稱,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死刑隻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同時,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製減刑”。

他說,“保留死刑,嚴格控製死刑”是我國的基本死刑政策。死刑隻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中明確,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經濟損失等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慎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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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蛟律師進一步介紹說,該案中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該案係因婚外情糾紛引發,被告人因被害人識破其假離婚後起意殺人,歸案後坦白悔罪,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考慮到被告人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被害人親屬不予諒解,要求依法從嚴懲處,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依照《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等規定,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對其限製減刑,充分權衡了嚴格控製和慎重適用死刑與依法嚴厲懲罰嚴重刑事犯罪的關係,符合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及關於死刑案件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

與此同時,有律師認為,該案中被告人馮某某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不足以從輕判處。

該律師建議,受害者家屬可委托律師繼續向最高檢或最高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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