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3歲的董某,家住陝西省西安市。案發前,他任西安市雁塔區交通運輸管理站業務室副主任,西安市雁塔區某局九級職員,負責辦理普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年檢工作。
2021年11月15日,董某因涉嫌犯受賄罪被西安市雁塔區監察委員會決定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以雁檢二部刑訴【2022】Z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受賄罪,於2022年3月2日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其間公訴機關補充偵查一次。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董某在西安市雁塔區交通運輸管理站業務室工作期間,負責辦理普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年檢工作。
西安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等公司員工為加快辦證進度,通過微信紅包及轉賬給予董某好處費共計2510939.99元。董某將贓款用於購房、個人花銷及家庭支出。案發後,董某親屬已退繳全部贓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西安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等公司員工為加快辦證和車輛年檢進度,通過微信紅包及轉賬的方式給予董某好處費共計2510939.99元。其中,董某收受趙某甲14100元、張某甲28100元、吳某某17100元、宋某甲8100元、王某甲37970元、胡某甲152050.74元、李某甲131200元、馬某某46300.01元、胡某乙12130元、宮某某37173元、王某乙174150元、高某甲35914.88元、竇某某116500元、崔某某31600元、張某乙92330元、張某丙19900元、陳某甲33400元、安某某46700元、李某乙92570元、王某丙33338.88元、薛某某30000元、紀某某31440元、嶽某某37614元、陳某乙42800元、宋某乙70551.5元、陳某丙47800元、王某丁28350元、趙某乙123700元、翟某某45900元、黃某甲41900元、高某乙49159.48元、鄭某某17650元、黃某乙111650.46元、朱某某29049.6元、劉某某10758.88元、王某戊17400元、肖某某16550元、陳某丁82600元、秦某某17700元、時某某2500元、毛某某40900元、曹某某43370元、王某己11701.5元、李某丙8800元、米某某10300元、卜某某15600元、李某丁42550元、高某丙58190元、宋某丙16800元、胡某丙9600元、耿某某28300元、王某庚30300元、高某丁98227.06元、王某辛29600元、陳某戊5400元、張某丁10000元、趙某丙26300元、李某某9300元。
董某將上述款項用於購買房屋、個人日常花銷及家庭支出。案發後,董某親屬代為退繳全部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10939.99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辯護人辯稱董某有自首情節的意見,經查,辦案機關在對董某調查談話時,已經掌握了他受賄的涉案事實,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意見》第一條之規定,董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故對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稱董某係初犯,自願認罪悔罪,已退繳全部贓款的意見,經查屬實,法院予以采納,對董某依法可從輕處罰。
今年6月24日,被告人董某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董某退繳的違法所得2510939.99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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