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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娣”改名引發關注 多方建議修訂完善變更姓名法規依據

近日,一篇“招娣成功改名為芃芃”的文章再次把“改名”這個老話題帶進公眾視野。社交媒體上,各地網友分享了自己成功或失敗的改名經曆。根據網友反映,各地對改名申請的審核標準寬嚴不一。

我國民法典賦予自然人變更自己姓名的權利。實踐中為何會出現行使權利不暢的情況?

現行法規依據頒布於1958年,各地規定標準不一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妍告訴記者,雖然民法典規定公民可以變更姓名,但是作為行政行為,當前公安機關受理改名申請的主要依據是頒布於195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條例》規定,公民可以變更姓名。未滿18周歲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申請;18周歲以上的由本人申請。《意見》規定,年滿18周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姓名時,應適當加以控製,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

何妍指出,上述法規、文件對於變更姓名規定得比較簡單,如對姓名變更的條件及次數等未作詳細規定。此外,各地在執行時會遵循地方出台的戶籍管理實施細則等文件。

一位戶籍民警告訴記者,對於名字變更的審核主要依據地方公安機關下發的具體通知。“早些年對於改名的認定確實很謹慎。主要是文件規定要有充分理由,這個就看怎麽認定了。”她說,另外出於預防違法犯罪的目的也會控製得嚴一些。

此外,該民警表示,近幾年隨著信息聯網、共享程度越來越高,當地對於變更姓名的條件已經放寬了。

記者查詢發現,河南內黃、安徽太湖等多地關於姓名變更、更正的條件比較模糊。這些地方文件普遍規定,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要符合法律要求、不違反公序良俗、理由正當。

湖北省保康縣公安局近期發布的《戶口項目變更更正辦事指南》進一步明確了變更姓名的申請條件,包含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等。

建議修訂法規,進一步明確姓名變更條件

記者注意到,改名失敗的網友表示,民警多以“理由不充分”為由拒絕。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劉練軍此前指出,何謂正當理由,這個確實難以定義,完全列舉亦不可能。總體上,對於正當理由,在實踐操作過程中應作一定程度上的擴大解釋。對變更姓名持寬容立場乃是個性化時代的基本要求。如果因重名、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等才能改名,而不允許基於情感等主觀原因申請變更姓名,那幾乎等於剝奪了個人變更姓名的權利,此舉無疑不利於人格自由發展。

劉練軍說,製訂於1958年的《條例》迄今有效且從未被修訂過。實踐中姓名登記已經由登記製變為許可製。登記製基本上不予審查,許可製則需要進行實質性審查,要符合設定的條件才能辦理。

何妍表示,1958年關於變更姓名的規定,受到時代限製,對改名被駁回之後的申訴、複議等救濟途徑也沒有進行詳細規定。這樣的規定當時考慮得更多的是便於行政機關登記,以及防範犯罪分子變更姓名後逃避罪責。何妍認為,1958年的《條例》已經落後於時代,應該及時進行研究修改。

記者查詢發現,2007年,公安部曾起草《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對成年人姓名變更的次數和條件作了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可以申請變更姓名的情況為:同時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學校學習姓名相同;與社會知名人士、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名字粗俗、怪異;名字難認、難寫;名字可能造成性別混淆或誤解等。公安部宣傳局當時向《新京報》表示,隻是初稿,尚未成形。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章誌遠曾刊文談及,由於《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內容爭議較多,迄今為止仍然沒有正式出台。

原戶籍民警、姓名學專家關璽華曾在接受采訪時指出,我國缺少一部能統一規範適用的姓名法。他呼籲在借鑒國外已有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姓名立法工作。記者注意到,2003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厲兵、張書岩曾提議製訂姓名法。

上述民警告訴記者,作為戶籍民警也希望能出台法律法規,至少修改規定,對變更姓名的條件再細化完善一些,“現在雖說條件有所放寬,但各地還不統一,一些改名申請我們根據原則性規定還是不好判斷,給工作帶來不少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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