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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嫖娼被開除起訴學校遭駁回

備受關注的“研究生嫖娼被開除起訴學校案”近日一審宣判,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決定駁回當事人“撤銷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同時對學校學籍管理相關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請求。(據11月23日華商報大風新聞)

時間倒轉至2020年9月底,上海某高校研究生阿華(化名),在一賓館內和一名失足女發生關係。一個多月後,該失足女被警方查獲,供出了阿華,隨後阿華被當地警方行政拘留三日。警方向阿華所在高校通報上述情況後,學校給予阿華開除學籍處分。

阿華對處分不服,於2022年1月將學校起訴至法院。理由是他被公安機關行拘3日情節較輕,而學校處罰太重。一審法院認為,學校程序符合規定,尊重高校教育自主權,認為學校處分並無不當。11月22日,代理律師稱,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將依法提出上訴。

對於阿華起訴學校,網絡上的確還有不少支持的聲音,主要基於兩種想法:

其一,阿華的學校和學曆都不錯,而且讀到了研究生,說明自身還是努力上進的。而且無論家庭還是國家,培養一個研究生也不容易,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和物力,如果就因為這麽一次“失足”,就真的前途盡毀,成了千古恨,情感上多少會覺得有些可惜。

其二,仍有不少人將嫖娼視為“你情我願”的交易,認為這一行為雖然違法,但卻也是人性不可避免的弱點,是屬於“可以諒解”的範疇。其實說到底,還是覺得一個研究生,一時意亂情迷,行差踏錯,並且已接受了法律處罰,學校應該高抬貴手,網開一麵。

而阿華起訴學校的理由,也是認為自己“罪不至此”。他表示,學校公布的《處分條例》中規定,被行政拘留隻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但同時規定對於嫖娼行為,不留餘地開除學籍,這兩者是矛盾的。同時,他也認為學校沒有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存在處罰過重。

一個高材生,因為無法控製自己的欲望而觸犯法律,失去了繼續在學業上進步的機會,可以說是“千裏之堤,潰於蟻穴”。對他個人的前途命運,當然產生了顛覆性地影響。而站在學校的角度,其行為也對學校的聲譽產生了負麵影響。如何認定和處分其行為,彰顯的是學校對於嫖娼這一行為的態度,對其他師生也是一種警醒和示範。所以,學校根據《處分條例》對其從嚴處分,或許就是為了澄清普遍存在的“嫖娼沒多大事”“保護人才更重要”這種功利的、錯誤的觀念。

此前,也曾有過大學生因偷拍女生裙底、偷拍女生浴室而被法律處罰,繼而被學校開除學籍的先例,輿論多為支持之聲。這也說明,大學生的優秀不能隻體現在知識和學曆上,道德品質方麵也絕對不能滑坡。身為成年人,理應嚴格自律,遵紀守法,不要做出令人不齒的事。而從一個角度看,學校對此類既違法又齷齪的行為從嚴處罰,也是堅決維護其他學生的合法權益,體現出對違法違紀行為絕不姑息的態度。

阿華當然有依照法律程序上訴的權利,而無論他是否上訴成功,為人才感到“可惜”都不應該成為姑息嫖娼違法行為的理由。人性固有其弱點,但文明和法律的存在,不就是為了讓人類以理性抑製欲望,避免私欲泛濫嗎?

無論男女都擁有平等的性權利。不能說為了滿足男性的性需求,就認為女性的性自主權可以被買賣,甚至說什麽男性嫖娼有利於社會和諧,這都是極度物化女性、狹隘自私的想法,必須抵製、必須摒棄,必須糾正。唯有讓更多人意識到賣淫嫖娼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才能少一些這種“可惜”的悲劇。

事件回顧

研究生嫖娼被開除起訴學校被駁回,法院:尊重高校教育自主權

備受關注的“研究生嫖娼被開除起訴學校案”近日一審宣判: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決定駁回當事人“撤銷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同時對學校學籍管理相關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請求。

11月22日下午,當事人的代理律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將依法提出上訴。

案由:

研究生嫖娼被開除學籍,起訴學校“處分太重”

案件當事人阿華(化名)案發時係某高校研究生,今年27歲。

2020年9月底的一天,阿華在學校所在地一家賓館內和一名失足女發生關係。一個多月後,該失足女再次和他人發生交易時被警方查獲,供出了阿華。

2020年11月5日,阿華被當地警方行政拘留三日。2021年6月,當地警方向阿華所在高校通報了阿華違法、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

2021年7月1日,學校告知阿華,學校擬對其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阿華認為,他隻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並非犯罪,開除處分太重且無上位法支持,向學校提交了《異議書》。

2021年7月8日,學校保衛處在聽取了阿華的陳述和申辯、征求了阿華所在院係的意見後,正式向校領導報呈請示,建議給予阿華開除學籍處分。2021年9月6日,學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阿華開除學籍處分。

阿華對學校處分不服,於2022年1月將學校起訴至向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同時對學校學籍管理相關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阿華起訴學校的主要理由是:學校公布的《處分條例》既規定,學生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於免予刑事處罰,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同時又規定,對於嫖娼行為,不留餘地作出開除學籍的頂格處理,兩者相互矛盾。

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則明確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才可以開除學籍。他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3日,顯然是情節較輕。

阿華還指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他頂格作出開除處分,處罰明顯過重。

審理:

法院尊重高校的教育自主權,認為學校處分並無不當

庭審期間,學校辯稱,阿華嫖娼有行政處罰決定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學校對他的處分決定程序合法。

學校指出,高校有自主管理學生的權利。該校的《處分條例》製定後經備案並向學生公布,可以作為處分依據。因此,請求法院駁回阿華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學生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據此,學校具有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職權。

本案中,學校在作出處分決定前,聽取了阿華的陳述和申辯,征求了阿華所在院係意見,經合法性審查後報校長會議批準,程序符合規定。

關於學校能否適用《處分條例》第四十條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以及該條規定是否具備合法性的問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及時向學生公布。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涉案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製定《處分條例》後,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向學生公布,據此,涉案學校製定的《處分條例》未超越權限亦未違反法定程序。

因《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賦予了學校對受教育者進行管理和處分的權力,在此基礎上,涉案學校《處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該條款體現了其教育自主權,而法院在對高校處分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同時,對高校的教育自主權予以尊重。被告學校適用《處分條例》第四十條作出的處分決定並無不當。

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對於阿華提出的“他被拘留三日係被認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情節較輕的嫖娼行為,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才能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學校在《處分條例》第四十條中直接規定嫖娼即開除學籍,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綱目衝突”的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所指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是對學生違紀行為性質的判斷和評價,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涉及的情節嚴重,係公安機關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時進行裁量的基準,兩者並無關聯性且本質不同,學校《處分條例》不存在綱目衝突、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情形。

綜上,阿華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判決如下:駁回阿華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阿華承擔。

回應:

當事人稱不服一審判決,將上訴

“我們是昨天(11月21日)拿到一審判決書的,對於一審結果,我們表示遺憾。”11月22日下午,阿華的代理人之一鄒律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拿到判決書後,阿華明確表示不服,將依法上訴。

鄒律師稱,阿華讀研期間,成績優秀,深得導師喜歡。“如果沒有這個案子,他的碩士研究生一定會順利畢業並攻讀博士學位,而現在,他隻能靠打工為生。”

鄒律師稱,一審判決之所以不理想,他認為與該案的“基本管轄”有很大關係。“阿華的學校是一個行政級別很高的學校,讓一個最基層的法院去審查一個行政級別很高的高校的行政行為,法院的管轄壓力可想而知。”他稱,類似案件,其他省市一審大多會放在中院審理。

“我們認為,學校《紀律處分》第四十條把‘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八個字取掉後,開除的對象會無限擴大。這個特征一審法院沒有明確作出評價,非常遺憾。”

鄒律師指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本案公安機關對阿華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顯然已經認定阿華的行為‘情節較輕’。”

“如果有一天,這個案件成為司法考試題,你選擇什麽答案?是選擇《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阿華的減輕處罰,還是選擇學校《紀律處分》取掉‘情節嚴重、性質惡劣’8個字後的開除處分?究竟哪一個是標準答案呢?”對於此案的思考,鄒律師是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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