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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老人被控殺人沉屍案發回重審,曾稱遭刑訊逼供

11月23日,新京報記者從“山東沂河沉屍案”辯護律師馮延強處獲悉,其當日收到的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書》【(2019)魯刑終399號】顯示,該案因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發回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1000相關《刑事裁定書》(部分截圖)。受訪者供圖

案發五年來,二被告人之一蘇紀峰的兒子蘇明雙一直為此案奔走,得知發回重審的消息時他表示,“內心很平和,發回重審是已經預料到的結果。”

兩名老人被控殺人沉屍,一審當庭稱遭刑訊逼供

2017年11月,山東省臨沂市沂南縣磚埠鎮榆林村發生一起沉屍案,村民蘇慶春被反手捆綁,腳踝處綁上空心磚沉入沂河死亡。年近七旬的堂兄弟蘇紀峰和蘇曉峰,被警方認定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8年12月21日,該案一審開庭。一審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稱,2017年11月1日19時許,蘇紀峰和蘇曉峰來到河麵起網,因捕魚數量少,二人決定去蘇慶春網箱內撈魚,被蘇慶春發現後辱罵。此後,蘇紀峰與蘇曉峰商量教訓蘇慶春,蘇曉峰同意後將船劃至蘇慶春的船旁,蘇紀峰趁蘇慶春不備,持木棍擊打蘇慶春頭枕部,致其重型顱腦損傷死亡。二人將蘇慶春的屍體與一塊空心磚捆綁,沉至沂河東側葛溝灌區附近深水處,後又劃船往北行駛將蘇慶春所用的小鐵船上的漁網等物品扔到水中,將小鐵船沉入水中。
1000案發附近的葛溝大橋。事發當日,蘇紀峰和蘇曉峰曾在大橋以北水域打魚。新京報記者
李照 攝
庭上,蘇紀峰的辯護律師提出,兩名被告人供述弄沉蘇慶春小鐵船的位置與沂南縣公安局現場勘查記錄記載的位置不一致,相差200多米。對此,法院認為二被告人是憑感知做出估計性供述,受作案時的能見度、水麵因素及供述時的內心想法等情況影響,與公安機關精確性較強的現場勘查存在距離上的不一致,不影響本案事實的認定。

對於案情中最關鍵的作案工具木棍的缺失,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認定二被告人實施了殺人沉屍的行為,由於本案的案發地點特殊,作案工具未找到並不影響本案事實的認定。

針對二被告人辯稱“遭刑訊逼供、在刑警隊被強迫寫有罪供述”,一審開庭時,辯護律師曾申請調閱警方的詢問錄音錄像,得到的答複是“派出所停電”,沒有進行完整的同步錄音錄像。2019年5月23日,公安機關補充辦案說明稱“監控設備電路問題導致設備關閉”。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二被告人進入看守所後均有多次完整的同步錄音錄像的有罪供述,證據來源合法,應作為定罪的依據,故辯護人所提“本案沒有完整的錄像”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2019年8月31日,該案一審宣判,認定蘇紀峰和蘇曉峰犯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兩人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21年8月26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臨沭縣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庭審現場控辯雙方圍繞著受害者死亡時間、案發時間、關鍵證據是否存疑,以及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兩嫌疑人是否為真凶等展開激烈辯論。曆時5天半,二審庭審結束,案件未當庭宣判。

10002021年8月26日,山東省高院在臨沭縣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新京報記者
李照 攝

2022年11月23日,該案辯護律師之一馮延強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10月24日出具的《刑事裁定書》。山東省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經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撤銷刑事部分判決,發回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仍存在多個爭論點,是否具備作案時間成焦點

蘇紀峰、蘇曉峰是否具備作案時間,是二審中本案爭論的焦點之一。事發當日的監控顯示,蘇紀峰、蘇曉峰兩人白天下網用時1小時43分鍾,夜晚起網用時2小時12分鍾,比白天多用時29分鍾。

“本來起網就比下網用時久,還應該考慮到夜間不便、他們是老年人等因素。”馮延強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們實地考察論證,發現29分鍾內,兩名老人無法完成偷魚、對罵、河麵追擊、尋磚、殺人、捆綁、沉屍等過程。

蘇紀峰的兒子蘇明雙曾分別於2020年3月和8月到沂河上做實驗,結果發現僅收網就需要100多分鍾,據此他認為,“不僅時間上難以完成(殺人),拋屍也無法進行,兩個老人一同站在船的一側,同時彎腰的話,他們的船就進水了。”

蘇明雙的實驗視頻在庭上被播放。檢方認為,該實驗存在問題,作為偵查實驗,實驗人主體不合適,實驗木船與實際用船有差距,此外“近親屬證明力也弱一些”。

1000案發時的關鍵位置示意圖(上北下南)。受訪者供圖

公安機關也曾就此做過偵查實驗,得出的結果與蘇明雙所做的實驗結果截然相反。偵查實驗結論顯示,下網需要20分鍾、起網需要20分鍾、劃船路線用時28分鍾、沉船隻需20秒,因此二人有足夠的時間作案。蘇曉峰的二審辯護律師何智娟則稱,偵查實驗結論不具備可信性,“監控顯示兩個老人下網用了1小時43分鍾,這個無任何爭議,但偵查實驗的下網隻用了20分鍾,這足以說明偵查實驗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何智娟認為,實驗的條件和事發當天的關鍵條件存在差異,偵查實驗是在白天進行,而案發時間為晚上;偵查實驗的劃船人是更年輕的專業捕魚者,而該案劃船人是眼睛老花、僅有過一兩次劃船經驗的蘇曉峰。

2021年8月31日的法庭辯論階段,蘇曉峰向法庭提出,事發當日他除了下自己的6張漁網之外,還將另一村民“一張又寬又長的網”下到水裏,晚間他沒有收這張網,而是“從這頭捋到那頭去檢查了一下,發現沒有魚”。審判長稱蘇曉峰的發言涉及新事實,立刻恢複法庭調查。蘇紀峰的二審辯護律師馮延強告訴新京報記者,這個事實將進一步證明二人沒有足夠的作案時間。

此外,在二審庭上,蘇紀峰辯護律師馮延強認為屍檢圖片及文字存在模糊、矛盾之處,對《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出具的死者死亡時間提出疑問。

馮延強稱,通過現有證言,隻能推斷被害人的死亡時間為2017年11月1日20時至11月2日6時30分,然而除了兩段下午和晚上的監控,公安機關並未調取當天其他時段、事發地附近合理範圍內上下遊的監控視頻。

馮延強表示,在此案中,還存在作案工具木棍缺失、偵查人員打撈出的鐵船與被害人丟失的鐵船明顯不一致、控方刻意隱匿了案發區域內白天的視頻等多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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