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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父親回應帶貨直播:問心無愧

2020年7月,年僅21歲的南京女大學生李倩月,被男友洪嶠及他的朋友張晨光、曹澤青合謀誘騙至雲南西雙版納州猛海縣郊外殺害並埋屍。今年7月,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此案,主犯洪嶠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主犯張晨光、曹澤青分別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兩年多來,李倩月的父母無數次往返於雲南與江蘇之間,並不時通過網絡平台介紹案件進展與內心感受。一個半月前,李倩月的父親李勝在自己的抖音號上開始嚐試帶貨。他的舉動引來不少網友的質疑,認為其借著給女兒討公道之名趁機帶貨撈錢,有“吃人血饅頭”的嫌疑。

12月22日,麵對諸多質疑,李勝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應表示,他永不後悔放棄百萬賠償,帶貨主要是想學習這方麵的經驗,“(帶貨)這條路很難走,你不經過很多的努力,是不會成功的。而且,經我自己雙手努力掙的錢,沒偷沒搶,我問心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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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勝在抖音上嚐試帶貨 源自李勝的抖音視頻截圖

以下是紅星新聞與李勝的對話。

紅星新聞:為什麽會選擇帶貨?

李勝:這兩年多來,我們的生活基本上沒什麽變化,還是在上班和等待最終的結果。帶貨,其實是一個很小的事情。

紅星新聞:什麽時候開始帶貨的?

李勝:大概是一個多月前,品牌方找到我,我在看過他們的產品質量後同意試試看。我在我的抖音上麵掛了一個櫥窗,裏麵除了賣紙巾外,別的什麽都沒有管。而且,這個也並不是網友以為的很賺錢,目前我們的總銷售額沒有超過2萬元,扣去成本我們也就能拿個2000塊錢不到。現在,我主要就是學習這方麵的經驗,(帶貨)這條路很難走,不經過很多的努力,是不會成功的。

紅星新聞:對於網友的質疑你有什麽想說的?

李勝:網友質疑最多的是說我吃女兒的“人血饅頭”,認為我們昧著良心想發一筆財。但如果真是這樣,早在一開始我就接受洪嶠他們幾家的百萬賠償好了,又何必選擇直播帶貨這樣辛苦的事。而且,我認為經我自己雙手努力掙的錢,沒偷沒搶,我問心無愧。更何況,我也不認為那些質疑與詆毀的語言可以把我怎麽樣,它們影響不了我什麽。

紅星新聞:接下來有什麽打算?

李勝:之前,在一審、二審,特別是一審判決沒下來之前,我們每天都很擔心焦慮,很迷茫感覺看不到光明。好不容易等到了最終的判決,現在又在等對方的死刑複核……無論怎麽說,這兩年多我們經曆了很多,等一切塵埃落定後,我們想靜下來,好好的平靜的生活。到那時,我們會適度地減少曝光,做個普通百姓去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我相信,孩子也希望我們活得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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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維持原判:主犯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

據雲南高院網消息,9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上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7月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撤訴。宣判後,洪嶠、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7月20日受理該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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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洪嶠資料圖 圖自大象新聞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上訴人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遂邀約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並製定作案計劃。洪嶠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雲南省景洪市,並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猛海縣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上訴人洪嶠曾於2019年5月,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台單目夜視儀(價值18000元)。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並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係犯意提起者,並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係主犯。洪嶠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具有坦白情節,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依法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群眾代表旁聽了庭審、宣判。

另據北青報消息稱,死者父親李勝在宣判後告訴記者,他對此次二審結果表示滿意,會帶著判決書去女兒墓前祭拜,“洪嶠通過視頻的方式出席了宣判,我感覺他人都癱在那裏了,他應該也知道自己會有這樣的一個結果。”

同時,李勝還表示,對於洪嶠自稱有立功表現和精神疾病的說法,法院均予以駁回。據其此前透露,被告人洪嶠在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階段及法院階段都提出了要求精神鑒定的申請,但是均被駁回,公檢法都認為,洪嶠的行為,沒有表現出任何異常,“他在作案前經過四次的演練,這不是一個精神病能想象出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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