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江龍 資料圖
先後在兩個省份任職,竟始終沒有收斂貪腐之手,廳官韓江龍近日受審。
澎湃新聞記者從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方麵獲悉,2022年12月30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韓江龍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韓江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對追繳、退繳、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未退繳的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2年,被告人韓江龍利用其擔任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委辦公室副主任兼牡丹江市鏡泊旅遊名鎮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委副秘書長、政策研究室主任,銀川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物價局)黨組書記、主任,銀川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的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案件處理等方麵提供幫助,先後57次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665.75617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江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中索賄505.578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韓江龍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韓江龍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委托親屬退繳部分贓款及孳息,真誠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可予以從輕處罰。根據韓江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韓江龍表示服判,不上訴。
公開資料顯示,韓江龍,男,漢族,1976年1月出生,黑龍江巴彥縣人,1997年9月參加工作,2002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黨校研究生學曆。
韓江龍早年長期在黑龍江工作,曾任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委辦副主任兼鏡泊旅遊名鎮建設副總指揮,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委辦副主任、調研員,黑龍江省政府辦公廳調研員,2012年3月跨省份調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委副秘書長、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後出任銀川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物價局)黨組書記、主任,銀川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2021年12月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2022年3月被查。
經查,韓江龍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紀法意識,貪欲膨脹、以權謀私,官商勾結、親清不分,利用各種機會、通過各種手段大肆聚斂錢財,私德不修,家風不正,對家人不管不教,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紀違法後,不但不向組織主動報告說明問題,反而指使他人偽造證據、隱匿贓款贓物,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貪圖享樂,違規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多套高檔住宅、多輛豪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為謀取私利,違規插手和幹預司法活動;逾越紀法底線,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和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政府產業資金支持、工程項目承攬、刑事案件處理等方麵謀取巨額不當利益,不僅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而且多次公然向他人索要巨額財物。
紀監部門點評:韓江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乃至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批準,決定給予韓江龍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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