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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罰員工抄顧客差評100遍違法嗎?

這幾天,有多位瑞幸員工發文稱,被罰寫顧客差評、備注、日常檢查標準,被罰多者達到幾百遍,引發關注。

流傳的圖片顯示,員工被罰抄的內容有“我備注要熱的,你們都沒看見嗎?沒睡醒?”“茉莉花茶沒有加糖,完全無法入口”,還有“我點的是去冰,為什麽送過來還是多冰?”

此外,有網友評論稱,我們區域經理是要求取餐碼多少號抄多少遍,有幸圍觀過899遍吸管還有500多遍巧克力曲奇。發布者稱有差評就要罰寫50遍,另一網友回複“沒事,我被罰抄了100遍”。瑞幸客服稱,此舉是為了讓員工不要忘記看備注,也是店長對顧客的負責。

像中小學生罰抄作業一樣抄寫差評等,這事兒爭議很大。不少網友認為,員工犯了錯,瑞幸既沒扣績效,又沒罰款,隻是罰了抄寫,已經很人性化了,沒啥錯。但也有網友認為,這不僅僅是體罰,更是侮辱人格,應該受到勞動監察部門的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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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罰抄這種套路,並非瑞幸“獨家發明”,之前也發生過不少類似事件。比如深圳一化妝品公司規定的規章製度,對違反者除了罰款,還有抄寫《大學》、《弟子規》等罰抄行為;某國有銀行福建省分行曾發文要求,全體員工手抄三遍共11萬多字的《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這些罰抄和瑞幸的罰抄,都合法嗎?

一般情況下,公司領導懲罰員工抄寫規章之類的行為,並不違法。但這有一個度與量的問題。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和數量,不但達不到懲罰的效果,反而可能涉嫌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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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違法,是因為公司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隻要它建立的製度,內容是合理合法的,製定、公示、告知等程序也符合規定,外人都沒權幹涉,哪怕其規章製度、勞動紀律上有關於“懲罰員工抄寫規章”的內容。不僅如此,如果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也沒有采取威脅、欺詐等手段去簽訂,即使約定“懲罰員工抄寫規章”,也不算違法。

但在特殊情況下,懲罰員工抄寫規章之類的行為就有可能涉嫌違法。比如,本身這個懲罰就不合理不合法,或者說這個懲罰的實施方法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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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采取“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等行為的,都屬於違法行為。意思很明白,如果公司懲罰員工抄寫規章是侮辱、體罰性質的,甚至給員工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的,就是違法的行為。像深圳那家化妝品公司的罰抄,就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要求員工“離開崗位10分鍾以上需關閉電腦屏幕、風扇,違者罰款50元並罰抄寫《弟子規》一篇”,就不合理,也有侮辱的嫌疑;而福建那家讓員工抄寫11萬字的《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銀行,就有變相體罰的違法嫌疑了。

至於瑞幸的罰抄事件,目前雖然並不清楚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無相關勞動紀律的約定,也並不清楚罰抄是公司統一規定還是某些店長的“自選動作”。但如果罰抄次數不多且隻是讓員工長長記性,也是情有可原的,但如果動輒就罰抄數百遍甚至更多遍,讓員工不堪其苦甚至身心俱創,可能就涉嫌違法了。如果員工認為這帶有侮辱和體罰性質並因此身心受損,就此申請維權,瑞幸可能就會有吃不了兜著走的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