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貴州一家被空墳“堵”側門10年,多次調解未果

1000

↑空墳緊鄰陶青峰家偏房

紅星新聞記者|陳卿媛 實習生 劉宇恒

責編|官莉 編輯|張莉

十年來,一座當地陶氏族長牽頭為祖先修建的空墳,“堵住”了貴州天柱縣一戶農戶陶青峰家偏房的門。原本在外打工的陶青峰,在空墳建立幾天後得知此事立即趕回家。但這座墳想拆拆不了,十年過去了,現在還“堵著”。

十年背後的爭議是,此處之前是否有墳墓?陶青峰的父親與陶氏族人代表簽訂的允許建墳立碑的《調解協議書》是否有效?

對此,法院以不屬於法院受理的範疇為由駁回起訴。天柱縣民政局則回複,此事屬於土地權屬和物權糾紛,目前無充分證據證明爭議墳墓在以前無墳墓。此外,陶青峰家所建偏房和豬圈現無合法的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議雙方協商解決。但因一直協商未果,此事已移交給天柱縣政法委處理。

起因:

族長帶人立碑修祖先空墳引發矛盾

今年4月,家住貴州省天柱縣邦洞鎮大僚村角龍組的陶青峰向紅星新聞提供了他托朋友用無人機拍攝的視頻。畫麵顯示,他家的偏房門口被一座立有墓碑的墳墓堵住,而陶青峰的母親正用右手扶著牆壁,左手抓住墳墓上的磚塊,緩慢地爬越而過。“我們全家都是這樣進出的,已經十年了。”陶青峰稱,雖有正門,但偏房房門通向他家的幾塊菜地,平日進出頻繁。

1000

↑空墳導致陶青峰家偏房側門被堵,開門行走受限

陶青峰家在2004年時修建了一套木質房屋,幾年後又在一側用磚修了偏房。陶青峰表示,他家修偏房時,根本沒有發現過下麵有墳墓。但十年前,偏房的右邊房門前被人建起一座墳墓,還立了碑。

主張建墳的是陶再雄,擔任過組長、村主任,也是當地陶氏家族族長,還請人編纂了族譜。他曾是陶青峰的姨父,但其妻在多年前去世後已再婚。

陶青峰稱,2013年初,陶再雄首次找到自己,提出族譜上所記載500年前的祖先埋葬的方位,和陶青峰家方位一樣,“他便以此為由要挖我家的房子,我拒絕了。”

陶青峰表示,2013年4月初,他和當時的妻子正在浙江金華打工,陶再雄帶人在他家偏房處開挖,尋找祖先受教公的遺骨,被挖區域包括他家偏房的部分區域。陶再雄等人在挖掘過程中,並未尋找到任何證明受教公埋葬於此的痕跡,但卻強行在緊鄰他家偏房右邊房門處修建一座空墳,並立了墓碑。

1000

↑開挖時的場景

陶青峰並不認為陶再雄建墳立碑的原因是為了祭祀祖宗,而是出於報複。早在2011年時,他們兩家就在一塊土地上有過糾紛,“陶再雄在我家菜地栽楊梅樹作為風水(祈求好運),被我拔掉了。”

陶青峰提到,家人雖可從正門出入,但“建這空墳離我家那麽近,給我一家心理帶來傷害,已不是把偏門封住就能解決了。有句古話說得好,臥榻之側豈容他人鼾睡,更何況是把‘墳’建在我家門口呢?”

陶青峰稱,正是因為他一直堅持維權遭到妻子的反對,2013年兩人離婚。

爭議:

偏房一側是否有墳墓?

《調解協議書》立碑前還是立碑後簽訂?

紅星新聞在采訪時發現,陶青峰和陶氏家族人員說法存在多處矛盾點,其中包括陶青峰家偏房處是否有墳墓?《調解協議書》是立碑前還是立碑後簽訂?

陶青峰向紅星新聞提供的一份《調解協議書》顯示,2013年4月8日,陶氏家族作為甲方與乙方陶青峰父親陶再衡簽訂協議書。陶氏家族確信祖先受教公的墳墓就在陶青峰一家偏房外的磚牆旁邊。經雙方協商,陶青峰一家允許陶氏家族在偏房外掘地尋找,且陶氏家族可以在陶青峰一家偏房外的磚牆旁立碑(以坐山為向),碑與磚牆的距離需5厘米以上,由陶青峰一家自行拆除,立碑前方的磚牆讓出1米寬的距離,以方便陶氏家族祭祖。

1000

↑左起:廁所、空墳、偏房、木屋

《調解協議書》還顯示,在立碑後,陶氏族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到陶青峰一家的偏房及正屋外挖地,並尋找其他祖先的墳墓。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和破壞。

紅星新聞發現,該《調解協議書》上除了甲乙雙方的簽字外,還有當時的邦洞鎮副鎮長等相關工作人員的簽名。

陶青峰則表示,《調解協議書》是在建墳立碑之後,他父親在受逼迫的情況下才補簽的。事發時,他在浙江金華打工,對家裏發生的事情不知情,三天後才從母親的電話中獲知此事。4月12日,他趕回老家並報警,要求拆除空墳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但警方讓他們一家去找政府解決。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陶再雄,陶再雄承認在陶青峰家門口建墳立碑的事情屬實,但具體情況不願再多說。

《調解協議書》上甲方簽字人員之一陶再乾,是陶青峰父親陶再衡的親兄弟。陶再乾告訴紅星新聞,他對陶再雄和陶青峰一家曾經的糾紛並不知情,“不是平白無故要修墳的,一開始那裏就有墳墓,還有人在那裏掃墓。當時要他(陶青峰一家)自己遷走,他不肯遷。”他還表示,協議書簽訂後才開始挖地的。

法院:

不屬於民事案件受理的範疇

2013年6月,曾有媒體報道過這起糾紛。當時的報道內容裏提到,幾個月裏,陶青峰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

當時,時任邦洞鎮黨委書記楊紹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事情發生後,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曾多次協調處理未果。鎮政府提出過讓陶青峰說些暖和的話化解矛盾。楊紹文還表示,墳肯定是要拆的,但需要雙方配合處理。

然而,圍繞這座墳的爭議和糾紛,十年來一直沒有解決。

2013年12月,陶青峰一家將陶再雄等6位陶氏族人的代表起訴到了天柱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調解協議書》,並拆除偏房外空墳,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

2014年1月,陶青峰及家人被陶再雄等6位陶氏族人代表反訴。陶再雄等人表示,陶氏家族有一祖親葬於角龍麻栗山,也就是《調解協議書》確定的地方。每逢清明節,陶氏家族後裔前往這兩座祖墳祭祖,在當地已是眾人皆知。2010年,陶青峰一家在陶氏族人祖墳上建房屋,將陶受教之墳挖開後修建偏房,將豬圈修建在其中一座墳墓上,讓糞便浸入墓穴中,損毀了陶氏族人祖宗的遺骨,使陶氏族人喪失了祭祖的地方,嚴重妨害了親情。

陶氏家族請求維持《調解協議書》,並責令陶青峰一家拆除房屋偏房和豬圈,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12.7餘萬元。

1000

↑天柱縣人民法院裁定書

2014年3月,天柱縣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開庭合並審理該案。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4月7日,在邦洞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人員參與調解下,雙方同意在原告偏房旁邊挖墳尋找遺骸,最後在現已安石碑地方未發現遺物,但發現土質鬆散,陶氏家族確認其祖先受教公的墳墓就在原告偏房磚牆邊。

次日,在邦洞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經雙方協商達成《調解協議書》。在協議達成後,陶再衡在安碑前也交210元安碑款。安碑後,原告偏房側門被堵,開門行走受限。

同月在外打工的陶再衡之子陶青峰回家,對雙方所簽調解協議書不認可,並將此事發在網上引起各級領導重視,但經有關單位數次調解未果。

法院認為,原、被告訴爭的是被告祖先陶受教公墳墓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存在侵權問題,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興建墳墓引起的糾紛。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該案件應由相關行政部門處理,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範疇。2014年11月25日,天柱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陶青峰及其家人的起訴,同時駁回陶再雄等6人的反訴。

2022年4月6日,陶青峰一家向天柱縣民政局提交了《履行未定職責申請書》。同年5月30日,天柱縣民政局回複稱,陶青峰一家所請求的事情屬於土地權屬和物權糾紛,目前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爭議墳墓在以前沒有墳墓。此外,陶青峰家所建偏房和豬圈目前沒有合法的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基於以上兩個理由,天柱縣民政局建議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2022年6月18日,天柱縣民政局再次回複陶青峰一家稱,該事項應由天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天柱縣民政局不予受理。

2023年4月中旬,紅星新聞記者致電天柱縣民政局詢問此事,相關工作人員回複稱,該事調解時間達到十年之久,一直調解未果,已於去年移交天柱縣政法委解決,但一直未收到答複。記者致電天柱縣政法委,相關人員表示正在處理中,一切以官方處理公告為準。

律師:

即使發現祖墳在他人家自留地處

未經允許建墳也是不可取的

關於此事,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公益律師趙良善分析,我國《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因此,他人自留山、家門口不屬於農村公益性墓地,不應當建造墳墓。而且,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他人承包期限內的自留山,他人有權利占有、使用、收益,如未經他人同意,隨意建造墳墓,已經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構成侵權。趙良善指出,雙方雖然簽訂《調解協議書》,但可以內容違反公序良俗、違反法律法規強製性規定為由,起訴主張調解協議無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佳也認為,在他人家門口建墳立碑,既嚴重影響對方的日常生活,又違背了公序良俗。但是由於雙方已經簽訂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書》,如果修建墳墓的位置沒有超過《調解協議書》劃定的範圍,那麽陶青峰一家想要自行拆除墳墓具有一定的難度,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兩位律師均提到,即使發現祖墳在他人家自留地處,未經允許建墳也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