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國家不能輸,趙作海、杜培武們就該輸嗎?

 
好其言,善其色,致飾於外,務以說人。則人欲肆而本心之德亡矣。聖人辭不迫切,專言鮮,則絕無可知,學者所當深戒也。——朱熹
 

 

昨天的文章被刪除了。

有朋友說,看你的文章,寫得挺平實的,沒看出來哪有問題,是不是因為標題不好,所以被才被刪。

那我就改改題目再試試。

正好,有些有價值的留言,我也想回應,微信公眾平台又不允許修改。就趁這個機會,修訂一下。
 

 

朋友讓我看《辯護人,你夠了》這篇雄文的時候,原文已經被刪了(開始我一直以為原文題目就是國家不能輸)。幸好有人截圖,才看到國家不允許你媽媽輸!這句豪言。

這篇雄文,單純看文字,其實還挺靈動的,遠比公訴人在法庭上複讀機式地事實充分、證據確鑿、證據間相互印證要有趣的多。

於是,你發現,哦,原來公訴人平時也是會論述的。

但是,為什麽這麽能寫能說的,怎麽到了法庭上就不論述了呢?

大家想一想自己經曆的開庭,一百個開庭,九十九個的過程基本都是: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布拉布拉,念一通筆錄。

上述證據彼此印證。

發現了吧。公訴人舉證,有魚頭,有魚尾,就是沒有魚身子。憑什麽公訴人把證據念一遍,就能得出證據彼此印證的結論?公訴人的證成過程是什麽?在哪裏?

如果再去看看判決書的書寫。對於公訴人舉證,判決書同樣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據彼此印證。法官的內心確信時如何形成的?認證過程是什麽?一樣隻字不提

你說這事找誰說理去?

被告人、辯護人,擺事實講道理,還不一定有用,一句不予采納就game
over了。不信的看我寫的《多輸》,辯護人的證據辯護、實體辯護在司法實踐已經完全失效。你有無罪證人,把證人抓了,周澤律師寫過很多這方麵的案例。河南鹿邑縣的張振風冤案,張振風有DNA證明自己無罪,辦案人員把張振風的DNA藏起來。江西樂平冤案,被告人有在福建打工的不在場證據,辦案人員直接忽略不在場證據

很多的冤案,錯到一眼假。我辦的海口王紹章案,說被害人在1953年取得私有土地。也不知道辦案人員的組織生活是怎麽過的,竟然認為有人能在社會主義土地改造時期取得私人土地。說王紹章通過買小占大的方式在受害者的土地上修建圍牆,可是證據中唯一一份描述圍牆位置的證據,恰恰是別人把圍牆修到了王紹章的土地上。王紹章的土地被別人占了,最後反而是王紹章以小占大。這個邏輯為什麽如此清奇?判決書沒有解釋。

 

 

《辯護人,你夠了》中提到了具體案件,由於沒看過案卷,我對具體案件不發表評價(該案辯護人已經自己發表了回應,有興趣的可以在微博上檢索),但對於文章中提到的認罪認罰,我看的還真是氣不打一處來。

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的檢察院和法院都像《辯護人,你夠了》的作者一樣,極度反感律師為認罪認罰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我參與的湖北荊門的一個案子,某被告人認罪認罰了(不是我的當事人),但辯護人認為無罪。辯護人剛一張嘴說無罪,法槌就當當響了。法官問律師,被告人認罪認罰,你憑什麽做無罪辯?公訴人也跟著補刀,我們要考慮撤銷認罪認罰,嚇得律師不說話了。

我在《中國檢察官》這樣的雜誌上也查到多篇文章,觀點都是認罪認罰了,就不能無罪辯護。甚至,在一些檢察係統的公號中,將認罪認罰後再做無罪辯護直接評論為投機。

其實認罪認罰後能再做無罪辯護嗎?《意見》說的很清楚,第40條第一款:量刑建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納:(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如果不允許律師提供無罪辯護,法庭怎麽去實現40條第一款說的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怎麽實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

難道有人認為第40條是僅僅賦予法官的權利嗎?法官可以查無罪,但律師不能提無罪?如果這樣理解,這個世界就奇怪了,被告人可以請求認罪認罰,檢察官可以選擇是否接受認罪認罰,法官可以決定是否采納認罪認罰,唯獨律師什麽權利都沒有,成了一個看熱鬧的。

律師是低人一等,還是比誰傻?
 

 

昨天,原文被刪除之前,有網友留言:

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是需要律師在場的,被告人可以充分了解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並且可以谘詢律師的意見,如果律師認為他無罪,完全可以建議他不簽具結書並說明無罪的理由,我想被告人基本都知道怎麽選擇。既然律師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了,說明也認為被告人有罪,庭審中再做無罪辯護,是不是自己否定自己以前的決定呢?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在我看來,這個留言,回避了幾個問題。第一,認罪認罰確實有律師在場,但在場的是什麽律師?有很大比例是值班律師。這些律師既不閱卷也不參與辯護,客觀上根本沒有能力向被告人提供準確的法律建議,而他們卻廣泛參與認罪認罰的見證。這種讓不閱卷的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的製度設計,從根源上就是錯誤的。

第二,即便不是值班律師,很多本地律師被司法局打招呼不允許無罪辯護。這種消息已經是公開的新聞。連律師本人的辯護自願性都不存在,何談嫌疑人的認罪自願性?

第三,司法是一個不斷證明的過程。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基於當時的證據情況,認為認罪認罰是對嫌疑人有利的。但隨著取證、開庭,特別是庭審向同案人的發問(律師在開庭前是不能會見同案人的),律師發現了新的辯護點,從而重新作出無罪辯或輕罪辯,合情合理。
 

 

《辯護人,你夠了》說讓律師做無罪辯了,是對其他認罪認罰者的不公平。

聽起來,還真仗義。

但公訴人有沒有想過,不允許無罪辯,對公平、正義、真相就公平嗎?對被告人就公平嗎?

我看一篇最高檢工作人員接受法製日報采訪的報道(報道原文),按照法製日報的文章說法,接受采訪者認為:

司法機關認定意見包括對罪名的認定,若不接受對罪名的認定,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理意見,也就無法達成一致簽署具結。從這個意義上講,不應將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與指控的罪名割裂開來,指控的犯罪事實通常是按照圍繞指控的罪名來敘述,指控不同的罪名比如指控盜竊與指控侵占在事實描述上存在差異,因此若拒不接受司法機關認定的罪名,則不能認定為認罪認罰從寬中的認罪。當然,對此種情形的認罪依法按照坦白給予從寬處理。

簡單說,最高檢的意思是既認事又認罪。

這個觀點顯然不符合人類認知的基本規律。手機刷機是破壞計算機係統罪嗎?連法學教授都存在爭議,司法人員更是各執一詞。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期待一個初中畢業的手機店小姑娘準確地認識到自己到底觸犯了什麽罪名?

不用說這麽前沿的犯罪。什麽是黑社會,試問當下這麽多涉黑案,那些認罪認罰的小弟們有幾個能說出黑社會罪的認定特征?認罪認罰時,小弟們都能準確地認罪名。可當律師當庭詢問時,又全都不知道什麽是黑社會。一個人能認一個自己根本不知道定義的罪名,或者說一個人麵對a時能夠知道罪名的定義,而麵對b時就不知道,喝了忘情水似的,還有比這更荒誕的嗎。

再退一步,我們就說最簡單的自然犯罪。許霆到底是不是盜竊?當年各法學家之間就有爭議,今天法學家們還是有爭議。連是不是偷東西,都可能讓法律人吵的一腦門子漿糊,然後認罪認罰製度卻期待嫌疑人能準確地了解《刑法》裏幾百條罪名,並為自己準確地找到最合適的一款,這不開玩笑嗎?
 

 

現在一說認罪認罰,就是借鑒了美國的先進經驗訴辯交易。

但我想問的是,美國的訴辯交易是既認事又認罪名嗎?

人家美國對罪名都是商量著來的,甚至認事也是認這個不認那個地相互談判的。朱明勇律師在大案刑辯論壇上有個觀點說的特別好,看美國訴辯交易,你要看美國直接把多少罪名給交易沒了。不用開庭就無罪了,這是最牛的不戰而屈人之兵啊。

我們的認罪認罰,有可能六個罪認三個撤三個嗎?不需要我回答吧。

更核心的是,名為交易,就必然有談判吧;有談判就必然有籌碼吧。有本書,叫《庭審之外的辯訴交易》,應該是國內談美國訴辯交易最準確的,翻譯者是北京市檢的檢察官。該書開篇就給我留下深刻印象書中說,訴辯交易是法庭陰影的產物。公訴方為什麽要與律師交易?因為法庭陰影,證據不足,法庭就宣告無罪。公訴方為什麽重視認罪的自願性?因為法庭陰影,不自願就是違憲,交易會被取消。

明白了美國的辯訴交易,你覺得我們的認罪認罰借鑒了美國的什麽?我們的無罪率是多少?萬分之幾。再看認罪認罰的數據。現在很多檢察院都有自己的公號,你隨便檢索,認罪認罰的受支持率都在95%上下。我們這裏有法庭陰影嗎?嫌疑人或律師有籌碼嗎?

寫著寫著,我忽然想起小馬哥。小馬哥一直耿耿於懷,當年在泰國喝尿。其實你小馬哥有啥抱怨的,尿是你自己的喝的,沒人灌你吧。你自己喝的,這就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嘛。至於有沒有不喝就不讓走,與案件無關。

《論語雍也》:子謂子夏曰:女為君子儒,無為小人儒! 孔安國將此語解釋為:君子為儒將以明道;小人為儒,則矜其名。

對於那些認為允許律師做無罪辯護就是對其他認罪認罰者不公平的,我建議大家最好多看看老祖宗的教誨。就算你真的認為自己仗義,要對其他人負責,這也不是君子儒。真正的法治精神,公訴人是要對公民的權利負責、對公正負責。

《辯護人,你夠了》的背後,是一種可怕的思維導向。命案必破,聽起來是為受害者負責,但違背這個世界的客觀規律,於是,所謂的命案必破,最後真正受益的,隻是官員的政績。

國家不能輸,那誰能輸?控辯審三家,公訴人不能輸,法官不會輸,那就是被告人和律師能輸唄,於是就有了趙作海、杜培武們。當這種國家不能輸的思想出現,就是對客觀性、對公正性的踐踏。憑什麽遊戲還沒開始,輸贏就已經定下來了?

這裏提一本神書,《國家公訴人人出庭指南》,裏麵的內容基本上都是如何對付律師提出的異議。並且,解決律師異議的方式也不是去如何調查取證、靠近真相,而是通過各種辯論技術去麵對問題。看完《國家公訴人出庭指南》,你就會發現,雖然大家嘴上說的我們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但真辦起案子,玩的都是大專辯論賽那一套,人則成了勝負與否的籌碼和工具。
 

 

說完認罪認罰,再說點花邊話題。

《辯護人,你夠了》還提到公訴人在開庭時盤腿坐著,並且理直氣壯地說這就是作者奔放的性格。

哈哈,這還真把法庭當自己家的炕頭啊。

一樣是開庭。

公訴人和法官邊聊天邊進法庭,律師在外麵安檢。

公訴人的助理是理所當然地坐在公訴席上還理直氣壯地發言,而律師的助理想坐辯護席,就得費死勁抗爭。雖然律師助理坐辯護席也是有《保障律師權利意見》的明文規定依據的。

公訴人一邊開庭一邊接電話,律師的電話則存在法庭外的儲物櫃裏。

公訴人的電腦、訊飛、投影,想用啥用啥。如今律師想帶著自己的電腦進法庭都是個事。

公訴人台上說話,後麵有人不停補充偵查。開庭、補證兩不誤。律師呢?申請調去證據,法庭基本認為與案件無關。律師自己帶著證人到了法庭門口,還經常進不去。

開庭開累了,公訴人就盤腿坐著,還當這是自己的個性。事情不大,但能看出,公訴人們的這種優越感、自由度,已經習慣成自然了。

他們知道,他們可以這樣做,這樣做了也沒人管。

這就是深入骨髓的職業歧視。

華夏新聞|時事與歷史:國家不能輸,趙作海、杜培武們就該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