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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好心載同事下班,結果被索賠180萬!

杭州的小楊與小陳是關係不錯的同事。然而小陳的一次好心搭載,卻令小楊不幸身亡,小陳也被小楊的家人告上法庭索賠 180
萬元。近日,杭州濱江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好心載人,遭遇事故引發悲劇

2020 年 6 月 18
日,天下著雨,公司業務繁忙,直到晚上十點同事們才陸續下班。考慮到天氣差、時間晚、難打車,小陳好心提出要用自己電動自行車免費送小楊回家,小楊一聽一口答應,兩人於是一同搭乘電動自行車離開了公司。

沒想到不幸就這麽發生了。當車行至某路口時,由於路麵顛簸、雨天路麵濕滑,小楊一時沒有抓穩,從電動自行車上重重摔下,頭部著地受傷。小陳立馬停車撥打
120,將小楊送往醫院。經過兩天兩夜的搶救,小楊還是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這起事故引發的根本原因是小陳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存在違反規定載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警認定小陳負事故全部責任,小楊不負事故責任。小楊的近親屬多次與小陳協商賠償事宜,但因賠償數額較大,一直未能達成一定。不久之前,小陳收到法院傳票,要求賠償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合計
180 餘萬元。

雙方擔責,按過錯程度酌情賠償

濱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方麵,本案中小陳出於善意同意小楊搭乘其電動自行車,其行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為特征。但小陳在駕駛車輛時仍然負有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駕駛好車輛,不能因為免費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於不顧。

小陳在事故發生時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中 ”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
的規定,應承擔小楊賠償責任。另一方麵,小楊作為一名成年人,應對自身的生命健康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其在乘坐電動自行車時未佩戴頭盔、未抓牢扶好,導致從電動自行車上摔下,因此對損害結果的擴大也有一定過錯。

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由小陳承擔 80%
的賠償責任。故對於本次事故造成的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家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交通費等損失,按照法院酌定的責任比例,扣除小陳已先行墊付的
1 萬元,判決小陳賠償經濟損失 134.5 萬元。

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也倡導民事主體積極從事互幫互助的民事行為。但好意施惠關係中的施惠人亦應盡到注意義務,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因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於不顧,避免
” 好心辦壞事 “。

華夏新聞|時事與歷史:小夥好心載同事下班,結果被索賠18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