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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歲“熊孩子”偷1萬元買4部手機:自用1部 另3部送同學

近日,涪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龍潭所成功調解一起因未成年人購買手機而引發的消費糾紛,此案例提醒廣大商家:經營者向限製行為能力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出售貴重商品時,應當得到其監護人的同意或追認,否則交易行為無效。

9歲小孩購4部手機

今年9歲的汪姓小孩家住龍潭鎮,平時偶爾會使用父母的手機與同學玩網絡遊戲,但每次父母都會嚴格控製使用時間,致其覺得“玩不盡興”。

今年1月初,汪先生偶然間發現孩子手中多了一部嶄新的手機,經詢問得知,孩子為了能更加“暢快”和“自由”地和同學玩網絡遊戲,於一個月前偷拿了爺爺存放於家中的一萬餘元現金,在該鎮某手機銷售店以1400元一部的價格購買了4部嶄新的智能手機。孩子購機後,自己隻留下一部,其餘3部手機分別給了3位同學使用。

汪先生認為,9歲孩子屬於未成年人,其購買手機的行為監護人並不知情,商家不應將4部手機出售給孩子,這筆交易應屬無效,商家應退還購機費用。

於是,汪先生聯係了手機經營者,要求退款退貨。手機銷售店負責人表示,孩子是主動到店購買手機,且4部手機已售出一個月有餘,對二次銷售造成了影響,拒絕按照當時購機價格進行退款。

自主協商無果,汪先生向龍潭鎮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投訴。

雙方均有過錯

接到汪先生的投訴,龍潭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後,當即向雙方當事人宣傳了《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同時指出了雙方在此次消費糾紛中存在的過錯。

據介紹,一方麵,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商家向限製行為能力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出售手機等貴重商品時,應當得到其監護人的同意或追認,否則交易行為無效。另一方麵,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汪先生也應對孩子加強教育,同時妥善保管家庭貴重財物。事發一個月之後,汪先生才發現孩子偷拿現金購買手機一事,說明其在未成年人監護方麵也存在一定過錯。

經過龍潭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最終,汪先生與手機銷售店負責人達成一致解決意見。至此,該起消費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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