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湖南張家界市慈利縣“姐妹為父追凶25年”案被害人張國恒女兒張玲麗處獲悉,針對張家界中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某樊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3.6萬餘元的民事判決部分,日前,被害人家屬已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1994年7月2日,湖南慈利縣洞溪鄉洞溪村五灣組村民張國恒,因為稻田灌溉之事與同村村民張某卓發生衝突。衝突中,張國恒被張某卓的兒子張某樊用殺豬刀刺傷致死;後張某樊外逃,從此銷聲匿跡。
張國恒的兩個女兒為父追凶,堅持了25年。2019年9月29日,潛逃多年的張某樊落網。同時,張某樊的姐姐張某春因涉嫌包庇、窩藏罪被刑拘。

2020年3月11日,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某樊犯罪時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同時,張某樊姐姐張某春“明知張某樊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構成窩藏罪,且屬情節嚴重”,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針對張阿麗、張玲麗姐妹提出的索賠死亡賠償金、撫養費、交通費、住宿費、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121萬餘元的附帶民事賠償訴求,張家界中院在判決書中稱,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精神損失費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均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不予支持;主張的喪葬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張家界中院判令張某樊賠償張阿麗、張玲麗物質損失喪葬費36650元。

張玲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3月24日,姐妹二人向湖南高院遞交了上訴狀,請求法院判令張某樊承擔除一審認定的喪葬費外,還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7萬餘元。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上訴狀》內容顯示,張玲麗姐妹二人稱,“父親被殺害時,兩人尚年幼,要求張某樊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30萬元……”

張玲麗姐妹二人還表示,因為張某樊的犯罪行為,導致她們家庭支離破碎,她們“二十多年來沉浸在悲痛之中,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申請精神撫慰金5萬元。”
同時,她們還在《上訴狀》中說,針對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由於時間久遠,有的消費支出沒有開具票據,但是確實有相應的支出,且數額巨大,“希望二審法院對一審認定的民事賠償數額予以糾正。”
好看新聞 | 時事與歷史:“姐妹為父追凶25年”案凶手被判賠3.6萬元,死者家屬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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