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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生三胎後被開除,原單位:其從事計生工作仍違規

2020 年 8 月,杭州李女士生下第三個孩子。同年 12
月,李女士收到原單位杭州蕭山區人民政府河莊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李女士認為,原單位以 ”
違反計劃生育相關規定生育第三胎 ”
為由,將尚處法定哺乳期的自己開除,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後李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原單位支付賠償金及拖欠工資、年終獎等共計
146000 元。

對此,河莊街道辦事處稱,李女士為專職社區工作者,從事計劃生育相關工作,在此情形下,李女士違反計劃生育相關規定生育第三胎,給街道辦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影響。

3 月 29 日,李女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其仲裁請求於 3 月 9 日被駁回後,她已向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子生三胎後被開除,原單位:其從事計生工作仍違規

李女士收到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受訪者供圖

李女士:產假結束後收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據李女士介紹,她於 2009 年大學畢業後,作為 ” 大學生村官 ” 進入蕭山區河莊街道辦事處城隍廟社區工作。2012 年 10
月,她被調至河莊街道辦下轄的建設村村委會工作。2013 年 4 月,她的第一個孩子出生。2016 年 2
月,因個人發展原因她提出離職,” 去創業了 “。

2017 年 8 月,李女士生下第二個孩子。同年 11 月,李女士返回河莊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工作,”
大概七八月份接到街道辦電話讓我回去工作,因為大學生村官離職未滿三年可以轉為社區工作者。我在衛生與計劃生育科室。”

2019 年,李女士再次懷孕,她打算將意外懷上的第三胎生下來。2020 年 8 月,李女士生下第三個孩子,”90
天的產假休滿後,我主動到單位上班,黨建辦的負責人跟我說產假是 128 天,讓我休滿 128 天再來,到時候給我辦(離職)手續。” 同年
12 月 16
日,她收到原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李女士認為,當時她尚處法定哺乳期內,此舉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李女士向新京報記者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顯示,李女士於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在河莊街道辦事處工作。現因違反《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 17 條、第 18 條,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 44 條

不符合法定條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妊娠、分娩等一切費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雙方各處降級以上的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

另據《杭州市專職社區工作者管理實施辦法》【杭社建(2019)2 號】第 25 條第 6 項 ”
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或文件政策規定的情形的應退出專職社區工作者隊伍 ” 的規定,李女士被要求於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退出專職社區工作者隊伍,工資發放到 2020 年 7 月,社保和公積金交到 2020 年 12 月。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寫明 ” 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乙方簽字處附有李女士的全名。

對此,李女士表示,雖然她簽了字,” 但這並不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實際上是(街道辦)單方麵辭退我。”

街道辦:李女士違反計劃生育相關規定

2021 年 1
月,李女士向杭州錢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河莊街道辦事處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70000
元;支付拖欠工資、獎金及年終獎 76000 元。

李女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42 條的規定,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無權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關係,”
生育三孩的事實並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且沒有違反街道辦的任何規章製度。”

據李女士提供的《仲裁裁決書》,對於李女士的申請,河莊街道辦事處辯稱,李女士為專職社區工作者,工作內容係計劃生育相關工作,在此情形下,李女士違反計劃生育相關規定生育第三胎,給街道辦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影響。街道辦相關人員多次與李女士溝通,但李女士仍堅持生育第三胎,分娩後一直未到街道辦工作,也並未請假,屬於個人長期曠工行為。

河莊街道辦事處還提到,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不是街道辦單方麵違法解除,”
退一步講,根據李女士違法生育的行為及《杭州市專職社區工作者管理實施辦法》、《關於進一步深化杭州錢塘新區專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等相關規定,以及李女士長期曠工的行為,街道辦均有權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當地仲裁委:駁回李女士的各項仲裁請求

仲裁委查明後認為,李女士確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規定生育子女的行為,按規定街道辦可不給予李女士相關產假待遇;李女士作為專職社區工作者,日常從事計劃生育相關工作,理應掌握並熟悉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然而在此前提下,李女士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

因此,街道辦當然可以依據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規定,並結合其所在地有關專職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要求李女士退出專職社區工作者隊伍,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與李女士之間的勞動關係。

仲裁委表示,李女士亦在相關文書中進行簽字確認,表麵對文書中所載明的事實予以認可。

綜上,3 月 9 日,杭州錢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李女士的各項仲裁請求。

對於此仲裁結果,李女士不服,” 違反計生條例這個可以討論,但說我曠工要拿出證據。”
李女士稱,目前她已向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月 29 日下午,河莊街道辦事處一相關負責人告訴新京報記者,街道辦已知曉李女士提起訴訟,” 官司自然會有一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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