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幻想中最美的場景不同
寧波鄞州一對新人遭遇了一場糟心的婚禮
↓↓↓
新娘的名字寫錯
預期舞台效果無法呈現
新郎全程都要撞到吊頂上的金色線簾
……
一怒之下,二人將婚慶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宣判了這樣一起婚慶服務合同糾紛。
迎賓區的新娘名字錯誤
賓客紛紛迷失在宴會廳外
寧波女孩郝笙琪(化名)與男朋友沃泰楠(化名)相戀多年,二人決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眾多形形色色的婚慶公司中篩選了一遍之後,他們和鄞州某文化傳媒公司簽訂了《婚禮策劃服務協議》,由這家公司為婚禮提供場地布置及人員服務,約定場地布置費
2.6 萬元,人員服務費 1 萬餘元。
2 月 22
日,良辰美景好時節,他們迎來了一生中最重要的日子。當新人滿懷憧憬地步入婚宴酒店時,沒想到迎接他們的,卻是一場混亂糟心的婚禮。
郝笙琪從親朋好友們口中得知,迎賓區所有照片海報中,她的名字都是錯的,以至於那些平時不常見麵的、隻能憑借新郎新娘的名字找宴會廳的親友們紛紛迷失在了偌大的酒店裏。
郝笙琪立刻趕到迎賓區,一看差點沒哭出來。海報上的 ” 新娘 郝笙琪 ” 都被印成了 ” 新娘 郝笙心 “。
郝笙琪立刻找來婚慶公司請他們解決,結果他們的處理方案就是把海報上所有印有新娘的名字的地方,通通用白色膠帶紙遮擋起來。
於是原本美美的婚紗照海報上,密密麻麻地粘滿一條條糟心的膠帶。
吊頂高度降低 30 公分
新郎邊走邊撞線簾,” 我太難了 “!
婚禮前的插曲令人惱火,誰知婚禮現場更甚。關於舞台搭建,在簽訂《婚禮策劃服務協議》前,郝笙琪和婚慶公司溝通過她想要的舞台效果,婚慶公司為她製作了一張效果圖:
郝笙琪對此效果圖欣然接受,並且同男友和婚慶公司一起到酒店的宴會廳查看過場地,婚慶公司表示這個場地搭建這樣的舞台效果完全沒問題。
卻沒想到,婚禮當天的舞台現場是這樣的:
原來,這個宴會廳的吊頂高度不夠,根本無法實現預想中的舞台效果。可是在簽訂婚慶服務協議前查看現場時,婚慶公司未能發現吊頂高度的問題,直到婚禮前一晚,婚慶公司於晚上十一點入場布置時,才發現酒店吊頂的高度比預期的降低了
30 公分。在未通知郝笙琪與沃泰楠的情況下,婚慶公司臨時將 T 台交接區部分由 30 公分降低為 5 公分,導致 T
台整體長度及部分高度發生變化。
於是,郝笙琪隻能在高度隻有 5 公分的 T
台上完成了她的心中神聖的婚禮交接儀式,並且在整個儀式過程中,沃泰楠每走一步都會撞一下吊頂上的金色線簾,全程都在和線簾 ” 親密接觸
“。
除此之外,婚禮現場還存在舞台背景線簾未安裝,路引鮮花擺放與約定有出入等問題。
婚禮結束後,因和婚慶公司協商無果,郝笙琪二人將婚慶公司起訴至鄞州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公司退還場地布置費 2
萬元,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 5000 元。
法院判決
鄞州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前,共同到酒店查看了舉辦婚禮的場地。2 月 21 日 18
時左右(原告婚禮前一晚),酒店經理即通知被告公司可以進場為第二天中午原告的婚禮布置場地,但被告於 23
時才到場開始搭建舞台。搭建過程中,被告發現吊頂高度不夠,比預期的降低 30 公分,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將 T 台交接區部分由 30
公分降低為 5 公分,導致 T
台整體長度及部分高度發生變化。另,迎賓區域擺放的照片中新娘的名字均打印錯誤,路引鮮花擺放與約定有出入等。
鄞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服務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全麵履行。被告雖提前查看了場地,但未能全麵了解場地情況,及時發現吊頂高度不夠。搭建當天未足夠提早到達現場與原告確認搭建細節,導致出現問題時未能與原告及時溝通解決,擅自改變了
T
台高度與長度,降低了吊頂高度,迎賓台處擺放的新娘名字全部錯誤,使得婚禮現場的布置與設計效果嚴重不符。故原告要求降低價款並返還部分費用符合法律規定,酌情確定被告返還場地布置費
1.3 萬元。
關於原告主張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 5000
元,法院認為,婚禮對於新人來說是一種精神利益的體現,是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與祝福,這種場景不可複製,不可再現,其承載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遠大於其本身的成本價值,被告將新娘名字寫錯等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場地布置費 1.3 萬元,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 5000 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頒行前,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隻適用於侵權行為領域,一般情況下,即便存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也不能基於違約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民法典出台後,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該條規定突破了違約責任與精神損害賠償不能並行的一般原則,確立的統一規則有利於強化對受害人的救濟,為法官提供了明確的指引,保障了裁判結果的公平合理。
本案中,由於婚禮過程具有唯一性、專屬性、紀念性等特殊性質,對新人來說是一種精神利益的體現,被告交付的婚禮現場布置與效果圖嚴重不符,且將迎賓處的新娘名字書寫錯誤,使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了嚴重損害,原告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好看新聞 | 時事與歷史:男友結婚了,新娘不是我?問題出在婚慶公司……
探索更多來自 華客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