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河南商人高錠為一家公司在河南洛陽銀行鄭州分行的一筆1000萬元貸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300萬元。後因該公司不能如期償還貸款,高錠被洛陽銀行方麵追加為被告。高錠發現,其擔保金額由300萬元變成了1300萬元,質疑銀行方麵篡改了合同金額,於是向法院申請字跡鑒定。

▲擔保合同上的“壹仟”二字,確係添改形成。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5月12日,上遊新聞記者采訪獲悉,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結論,擔保合同上的“壹仟”二字確係添改形成,法院在二審判決中對此予以確認。
就洛陽銀行篡改擔保金額的行為,高錠已將其舉報至銀保監會,目前正在等待回複。
上遊新聞此前刊發《擔保金額由300萬“變成”1300萬
洛陽銀行被指篡改擔保金額》報道顯示,2015年5月,河南億商商貿有限公司向洛陽銀行鄭州分行申請金額為兩筆500萬元的貸款,總計1000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按銀行要求,需要有公司和個人提供擔保。高錠與億商公司負責人姬某某是多年朋友,應姬某某邀請,高錠和另外幾人一起出麵擔任個人擔保。
2016年5月,億商公司沒能如期全額償還本息。當年底,億商公司用借新還舊方式,向洛陽銀行申請了第二筆貸款來償還2015年5月的貸款。在第二筆貸款申請中,高錠再次受邀續簽1000萬元的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
因億商公司經營不佳,高錠表示願意擔保300萬元。簽訂合同時,高錠要求銀行方麵將擔保金額300萬元填好後才簽字,貸款期限至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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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洛陽銀行添改擔保金額的事實。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第二筆貸款到期前,億商公司表示不能如期還款。2017年10月,洛陽銀行將億商公司訴至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2018年2月,擔保人高錠被追加為被告。
高錠在反複查看隨案提交的擔保合同複印件後,認為合同上的擔保金額被銀行方麵篡改,“金額一欄‘叁佰萬’前麵的‘壹仟’和後麵的‘整’字,明顯是後加上去的,字體及字間距都與‘叁佰萬’不同”。
高錠隨即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鑒定合同上的“壹仟”和“整”字,是否和“叁佰萬元”這幾個字一致。
去年9月11日,一審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稱,高錠的字跡鑒定申請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故不予支持。隨後,高錠向鄭州市中院提出上訴。
上遊新聞記者掌握的司法材料顯示,在鄭州市中院二審中,法院委托廣東明鑒文書司法鑒定所,對“壹仟”是否為添改形成進行鑒定。2021年1月12日,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果顯示,“壹仟”係添改形成。今年2月8日,鄭州市中院二審判決書中認定,“壹仟”係添改而成。
高錠認為,對於該承擔的貸款擔保金額,他不推脫。但洛陽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把誠實守信原則作為第一經營原則,篡改擔保金額顯然嚴重違背了這一原則,應該承擔責任。
高錠告訴上遊新聞記者,4月中旬,就洛陽銀行篡改擔保金額的行為,他已將其舉報至銀保監會,目前正在等待回複。
上遊新聞記者掌握的該案二審庭審筆錄顯示,在一次開庭審理中,法官向洛陽銀行方麵宣讀了上述鑒定結論,銀行方麵當庭表示,對這一篡改行為“表示遺憾”。
2021年2月8日,鄭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了洛陽銀行添改擔保金額的事實,改判高錠隻需為300萬擔保金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針對洛陽銀行添改擔保合同的行為,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犯罪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開資料顯示,洛陽銀行成立於1997年,至2020年底下轄10家分行、1家營業部、1家專營機構,153家支行。這家地方銀行的風控問題一直突出。上遊新聞記者梳理河南多地銀監部門公布的處罰決定發現,僅在2018年,洛陽銀行及相關負責人就因為違規、違紀,被處罰13次,總計罰款627萬元。
此前新聞
擔保金額由300萬“變成”1300萬 洛陽銀行被指篡改擔保金額
2016年12月,河南商人高錠為河南億商商貿有限公司的一筆貸款做擔保人,其在空白合同上填寫擔保金額300萬元,後因該公司不能如期償還貸,高錠被洛陽銀行鄭州分行追加為被告。高錠發現其擔保金額變成了1300萬元,遂向法院申請字跡鑒定,銀行在起訴後又兩次主動撤訴。
今年9月11日,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中稱,高錠的字跡鑒定申請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故不予支持。
隨後,高錠向鄭州市中院提出了上訴。鄭州市中院於10月21日開庭審理了此案,尚未作出二審判決。
11月4日,洛陽銀行鄭州分行回複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稱,簽訂合同時已填寫相關信息,不存在空白合同的情況。關於兩次撤訴,第一次是因涉及傳票送達和審理案件的時間因素,第二次則因為疫情因素。
商人為好友兩次貸款做擔保人
高錠告訴上遊新聞記者,2015年5月,河南億商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億商公司)向洛陽銀行鄭州分行(下稱:洛陽銀行)申請金額為兩筆500萬元的貸款,總計1000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
貸款申請和審批過程中,按照銀行要求,需要有公司和個人提供擔保。河南鹽業擔保公司出麵,簽訂了公司擔保合同;高錠與億商公司負責人姬某某是多年的朋友,高錠應姬某某的邀請,和另外幾人一起出麵擔任個人擔保。高錠回憶,當時銀行辦理人員要求他們在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上簽字並按手印,其它內容由銀行統一填寫。出於對銀行的信任,高錠在簽字和按完手印後離開,之後也沒有向銀行索取簽完的合同。
2016年5月,貸款合同到期後,億商公司沒能如期全額償還本息。到同年12月,尚有8122248.86元無法償還。最終,億商公司用借新還舊的方式,向洛陽銀行申請了8122248.86元的新貸款。2016年12月9日、16日,洛陽銀行分兩次向億商公司發放了新貸款,其中一筆為500萬元,一筆為3122248.86元。億商公司隨即用這筆新貸款歸還了之前的欠款。至此,洛陽銀行2015年5月29日發放的貸款全部還清。
也就是在億商公司第二筆貸款申請過程中,高錠再次受邀續簽1000萬元的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因億商公司經營不佳,高錠權衡再三後表示願意擔保300萬元。此次簽訂合同時,高錠和妻子共同出任擔保人,且要求銀行方麵將擔保金額300萬元填好,夫妻二人才簽字。這筆貸款的期限為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
這第二筆貸款到期前,億商公司已表示不能如期還款。
2017年10月,洛陽銀行將億商公司訴至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下稱:高新區法院),河南鹽業擔保公司成為共同被告。2018年2月,擔保人高錠被追加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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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錠認為,合同上金額一欄“壹仟”和後麵的“整”明顯是後加上去的。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擔保金額由300萬“變成”1300萬
在訴訟過程中,高錠查看案件證據後,提出他之前所簽訂的擔保合同的日期出現了問題,兩份合同的時間被倒置。即2016年簽訂的擔保合同被標注為2015年。
隨後,高錠向法院提出筆跡鑒定申請,要求鑒定洛陽銀行出具的兩份擔保合同的簽名和日期。洛陽銀行提出撤訴,鑒定程序終止,高錠也撤回了鑒定申請。
2019年2月,洛陽銀行重新向法院提起訴訟,高錠之妻曹錦華也被追加為被告。高錠在查看案件材料時發現,其最高額保證合同上的擔保額度是1300萬元,而洛陽銀行2015年發放的貸款總額為1000萬元,貸款人和擔保公司及其他擔保人的保證金額均為1000萬元,唯獨他們夫妻的擔保金額為1300萬元。在反複查看隨案提交的擔保合同複印件後,高錠認為合同上的擔保金額被銀行方麵篡改,“金額一欄叁佰萬前麵的‘壹仟’和後麵的‘整’字明顯是後加上去的,字體及字間距都與叁佰萬不同”。
高錠隨即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鑒定合同上的“壹仟”和“整”字是否和叁佰萬元這幾個字一致。
庭審筆錄顯示,2020年1月17日,案件雙方均到庭,銀行及高錠均同意對此進行鑒定。經過搖號,法院指定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為鑒定機構,福建一家司法鑒定機構為備選。法官在庭審中提到,如果鑒定結果顯示合同上的“壹仟”、“整”和叁佰萬元這幾個字係同一時間形成,根據情節,將對高錠夫婦進行罰款、拘留。
6月24日,銀行再次撤訴,鑒定沒能進行。
7月31日,洛陽銀行第三次提起訴訟,在本次提交的證據中新增了河南鹽業擔保公司的最高額保證合同。該合同上的擔保日期為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其他幾名個人擔保的擔保期限則為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12月31日。高錠對此提出質疑,同一筆貸款所涉及的擔保,公司擔保和個人擔保的期限卻不同,銀行方麵有作假嫌疑。此次起訴有一項未變,即隨案提交的證據中,公司擔保和其餘個人最高額擔保均為1000萬,而高錠夫妻的最高擔保金額仍為1300萬。
高錠再次提出筆跡鑒定申請,但法院未對高錠的鑒定申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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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對高錠提出的鑒定申請不予支持。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當事人申請筆跡鑒定,一審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9月11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由億商公司償還未付清的貸款本金及利息,鹽業擔保公司及高錠等個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判決書提到,高錠在2020年1月17日提出過鑒定申請,申請對其簽訂的《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的“壹仟叁佰萬元整”中的“壹”、“仟”、“整”與“叁佰萬”是否為同一支筆形成進行鑒定;對其簽訂的《個人保證合同》中“叁佰壹拾貳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捌角陸分”的形成時間和高錠簽名的時間是否為同一時期形成進行鑒定。本院對其鑒定不予準許。
對於為何不同意高錠的鑒定申請,判決書中稱,這一鑒定申請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故不予支持。
9月初,高錠向河南省銀監局進行了反映。9月29日,河南省銀監局回複高錠稱:對洛陽銀行鄭州分行在貸款過程中存在擔保人簽訂空白合同事項,按照程序進行調查;對於修改擔保合同中金額等要素事項,建議向司法機關申請筆跡鑒定。
“銀監部門都建議要筆跡鑒定,為什麽法院不予支持呢?”高錠說。
由於不服一審判決,高錠向鄭州市中院提起上訴。10月21日,鄭州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尚未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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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河南省銀監局回複高錠稱:對於修改擔保合同中金額等要素事項,建議向司法機關申請筆跡鑒定。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洛陽銀行:不存在簽訂空白合同的情況
11月4日,涉案的洛陽銀行回應上遊新聞記者稱,該行調取了相關的業務資料,經過排查後認為,在簽訂合同時已填寫相關信息,不存在簽訂空白合同的情況。
對於起訴後兩次主動撤訴的情況,洛陽銀行則稱,對於第一次撤訴,因向法院申請追加兩被告人,涉及傳票送達和審理案件的時間因素,2019年1月對該案件做撤訴處理;第二次撤訴是受疫情影響,導致開庭時間拉長,並且鑒定周期較長,影響法院辦案效率,經與法院溝通,於2020年6月24日做撤訴處理。
對於當事人高錠質疑稱擔保金額被篡改、兩份擔保合同時間被倒置的情況,洛陽銀行未予回應。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商人為300萬貸款擔保 金額突然變成了1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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