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IC Photo)
顧登晨 / 文
今年 1 月,美國國會騷亂後,臉書、推特兩大社交巨頭以 ” 煽動暴力 ”
為由封禁了特朗普的社交賬號。社交平台言論審核的巨大權力引起了世界的警惕,包括德國總理默克爾在內的多國政客認為,公民發布的社交言論是否合規,應由政府而不是私人企業裁定。
去年以來,美國兩黨引入多項提案,意圖修正互聯網中介服務平台內容責任的 ” 免死金牌 “230 條款。諸多跡象表明,拜登任內,230
條款賦予平台的責任豁免範圍將被限縮,但核心部分仍難以撼動。修法漫漫,業界已在采取措施對衝可能到來的監管。從長遠看,美國聯邦層麵隱私立法和反壟斷執法改革,將為
230 變革注入動力。
黨派視角下的 230 條款變革
1996 年,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230
條款即係該法第五章《通信規範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中的第 230 條。其中,230 ( c )
( 1 ) 與 230 ( c ) ( 2 ) ( A ) 兩款,構成了 230 條款的核心支柱。
230 ( c ) ( 1 )
提出:交互式計算機服務的提供者或用戶,不得被視為其他內容提供者所提供信息的出版者或發言人。簡單來說,就是平台為第三方提供信息托管、展示、推廣,不承擔內容責任。
230 ( c ) ( 2 ) ( A ) 提出:交互式計算機服務的提供者或用戶,不應因 ” 自願采取的善意行動(good
faith)來限製淫穢、暴力、騷擾或其他不當信息(otherwise objectionable)的訪問或獲取 ”
而承擔責任——不管上述信息是否受憲法保護,即平台如果基於自願和善意對內容限流、屏蔽或刪除,不承擔審核責任。
需要說明是:第一,” 中立性 ”
並不是平台享受責任豁免的先決條件,即平台可以選擇中立而不主動幹預,但若平台決定幹預,其享有的豁免權不以這一幹預是否 ” 中立 ”
為前提,隻需幹預是 ” 自願且基於善意 “。第二,230 條款指向的 ” 內容 “,並不僅局限於社交網絡的 ” 博文
“,同樣適用於電商、廣告以及各類知識、學術型平台之上的內容托管展示。第三,230 條款沒有將互聯網變為 ” 法外之地
“,它限製平台或用戶對他人創造的內容負責,但不妨礙內容創造者或平台本身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以推特標注特朗普的推文為例,特朗普對推文負責,推特對標注負責),同時,230
條款豁免了聯邦和州層麵的民事訴訟和州一級的刑事訴訟,但不涉及聯邦層麵的刑事訴訟。
230
條款為繈褓中的互聯網發展免去了代價高昂、曠日持久的法律戰,一批巨頭得以生長。當互聯網進入平台時代,大型平台因其用戶規模龐大、業態多元、資本和技術雄厚,及其所應承載的
” 平台責任 ” 日益受到關注,而無論是內容責任、隱私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230 條款都能給予平台一定程度上的豁免。
2016 年大選期間,臉書不當分享用戶數據給 ” 劍橋分析 ”
公司,被用於有利特朗普的定向競選廣告投放,同時臉書也未能防止本平台上有關選舉的虛假信息傳播,受到民主黨詬病。特朗普執政時期,美國輿論環境進一步兩極化。民主黨指責社交平台為討好共和黨政府寬容白人至上、反移民等種族言論、仇恨言論;共和黨人卻認為平台過度審查、壓製保守主義言論:”
穀歌搜出來的新聞都對特朗普不利 “、” 推特上挺特朗普的聲音被壓製 “。
由此,兩黨都要求改革 230 條款。兩黨的訴求,分別瞄準了豁免權的一體兩翼—— ” 不幹預的自由 ” 和 ” 幹預的自由
“:民主黨批評平台 ” 袖手旁觀 “、不作為,要求平台積極幹預,否則就不能享有 230 ( c ) ( 1 ) 款賦予的 ”
不幹預的自由 “;共和黨則抨擊平台審核太多、亂作為,希望減少平台可自由裁量的內容種類,否則就不能享有 230 ( c ) ( 2 )
( A ) 款賦予的 ” 幹預的自由 “,保守派大法官克拉倫斯 · 托馬斯 ( ClarenceThomas )
甚至認為,有必要讓平台變為 ” 公共承運人 ” ( commoncarriers )
,保持中立,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幹預或審核。
可能的突破與黨派的本質分歧
早在 2018 年 4 月,美國國會便通過了《禁止為性販運者提供便利法案》 (
StopEnablingSexTraffickersAct,簡稱 SESTA ) ,230 條款修正之路由此開啟。SESTA
的通過意味著,當網絡中介服務平台被用於性交易,除了過往的聯邦刑事起訴外,新法允許各州對平台提起刑事和民事訴訟,平台法律風險由此大增,從而願意更為積極地防範平台被用於性交易。
受此啟發,爭議較小的兒童權益保護責任,可能成為 230 條款修正的下一個突破點。去年 3 月以來,共和黨參議員林賽 ·
格雷厄姆(LindseyGraham)、吉姆 ·
班克斯(JimBanks)等聯合部分民主黨議員推出《消除濫用和嚴重忽視互動技術法案》(EliminatingAbusiveandRampantNeglectofInteractiveTechnologiesActof2020,
簡稱 EARNITAct),要求排除有關兒童性虐待犯罪內容的責任豁免,同時希望平台協助執法部門破解端對端加密。
除了性交易和兒童性虐待之外,去年 9 月,美司法部按照特朗普政府在當年 5 月簽發的行政令提出改革動議,希望將涉 ”
恐怖主義和網絡跟蹤 ” 排除在平台內容責任豁免體係之外。
民主黨方麵,去年 7 月以來,民主黨參議員布萊恩 · 夏茲(BrianSchatz )
等聯合部分共和黨議員推出《平台責任和消費者透明度法案》 (
PlatformAccount-abilityandConsumerTransparency,簡稱 PACTAct )
,要求平台向用戶解釋其 ” 審核策略 “、” 每半年發布一次透明度報告
“,可對平台發起聯邦民事訴訟,允許州檢察長執行聯邦民法;大型平台需在 “4 天內刪除被法庭認定的非法內容 “、”
為消費者提供程序保護,建立投訴係統,21 天內處理完畢並通知用戶,允許消費者對審核決定提出上訴 “;小型平台靈活執行相關規定。
EARNITAct 和 PACTAct
兩份代表性法案,都呈現出跨黨派特征。兩黨在加強對平台內容責任執法、確保過程公開透明方麵都頗有共識。但值得注意的是,兩黨之所以願意將 ”
性交易、兒童性虐待、恐怖主義、網絡跟蹤 ”
排除在平台內容責任豁免體係之外,同意將聯邦民事和州級刑事、民事訴訟適用於平台責任,能夠圍繞更為細枝末節的 ” 刪除 – 通知 – 申訴
” 機製展開討論,恰恰因為這些議題都無關平台該如何 ” 公平 ” 對待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言論這一兩黨的核心關切。
去年大選季,臉書、推特等社交平台對極端保守主義言論的低容忍度,尤其是去年 5 月以來對特朗普部分網文(如特朗普稱 ”
郵寄選票可能導致廣泛的選舉舞弊 “)的標注,是符合民主黨利益的。因此,民主黨要極力捍衛的,是確保平台能夠繼續 ” 基於善意 ” 對 ”
淫穢、暴力、騷擾或其他不當信息(otherwiseobjectionable)” 進行兜底審核、處置,因而需要以確保審核 ” 程序正義
” 的名義,通過立法固化既有做法和流程,且不急於給出統一的 ” 審核標準 “,因為當下的標準是符合民主黨審美的。
共和黨擔憂的恰恰是 ” 特朗普式社交魔力 ” ——能夠動員本黨選民基本盤的反移民、白人至上等保守主義言論被納入 ” 其他不當信息 ”
而遭到平台壓製,平台卻可以不對此負責。前述美司法部改革動議,也源自特朗普本人推文遭標注。該動議中,除減少平台責任豁免種類外,更重要的主張在於提出排除對
” 不端平台(BadSamaritan)” 的豁免,將那些 ” 帶有明顯傾向
“(purposefullyfacilitatesorsolicitsthird-partycontent)的平台視作 ” 不端平台
“,排除於豁免之外,指向的正是 ” 歧視保守主義 ” 的社交巨頭;此外,該動議還要求將 230 ( c ) ( 2 ) ( A )
原文本中的 ” 令人反感(otherwiseobjectionable)” 這一兜底表述修正為嚴格限定範疇的 ”
非法(unlawful)” 和 ” 促進恐怖主義(pro-motesterrorism)”,並重新界定何謂 ” 基於善意
“(GoodFaith)。共和黨意圖通過縮小平台能夠插手幹預的領域,來防止保守主義言論遭受進一步打壓,因此急於為內容責任豁免種類 ”
做減法 “,急於限定平台審核中的自由裁量權。
正是由於在社交媒體時代,230 條款事關黨派 ” 聲量 ”
和選舉利益,兩黨都不敢有絲毫輕慢。與美聯邦隱私立法滯後、反壟斷修法困難一樣,有關 230
條款的深度變革,拜登任內大概率難以發生。230
條款賦予平台的責任豁免的種類可能被限縮,但其根本部分難以被撼動,短期內有助於民主黨的選舉利益。
實踐不等待立法
230 條款雖未被根本推翻,但剩餘價值正在變少。臉書等平台內容責任變革 ” 首當其衝 ”
者,已開啟了內部改革以應對可能的變法,總體趨勢是搭建內容責任自我監管體係,” 承擔更多責任 “,以配合國會立法風向。
2019 年 3 月,紮克伯格曾在《華盛頓郵報》刊文,提議平台治理的四大優先領域,其中第一項即為 ” 有害內容 “。在如何治理 ”
有害內容 ”
方麵,紮克伯格建議:1、由立法或者第三方來給出何謂有害內容的標準;2、設立由(退休)法官、律師、記者等組成的審核裁決與申訴解決團隊;3、借鑒歐洲經驗,考慮允許政府派員赴公司
” 督導 “,實現馬克龍政府在內容監管方麵所主張的 ” 巧監管
“(smartregulation);4、每季度發布一次透明度報告。
上述提議中,除了第一項有賴國會推動外,其餘內容臉書均已在執行中。近年來,臉書不僅在全球建立了數萬人的審核團隊、頻繁發布各類透明度報告,還於
2020 年以 ” 獨立信托 ” 方式出資 1.3
億美元,邀請美歐高階官員、法官,以及頂級律師、媒體人加盟,成立了獨立運作的內容監督委員會,負責審核、裁決社會關注度高、爭議巨大的案例並向社會公布,以形成臉書內部的
” 判例法 “(caselaw)。此舉既能對衝來自共和黨 ” 歧視保守主義 ” 的批評,迎合民主黨 ” 程序爭議 ”
的訴求,也能通過委員會這一相對獨立的運作方式,將臉書從極富爭議的內容審核中解脫出來,為公司利益構築一道 ” 防火牆 “。
此外,紮克伯格還在今年 3 月正式提議,如果平台建立起了一整套內容自監管機製,那麽平台就理當繼續享受 230
條款的充分豁免。推特、穀歌等巨頭均對該提議表示認可,推特也在今年 1 月上線了用於核查推文真實性的 Birdwatch 係統。
巨頭們為 ” 臉書模式 ”
背書,有其必然性。首先,平台內容責任改革是大勢所趨。近年來,德國通過了《網絡執行法》,英國推出了《在線危害白皮書》,法國通過了《阿維亞法》,印度、新加坡、新西蘭等國也有類似改革,都將平台從
” 有條件的中介責任 ” 上升至 ” 直接對平台上非法內容負責 “,不僅要求平台及時履行 ” 通知刪除 ” 義務,還鼓勵平台承擔 ”
法定謹慎義務 “,通過人工與算法方式積極處置,否則將被罰款,其管理者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民主黨的改革主張更符合產業利益。共和黨主張對平台責任豁免 ” 做減法 “,直接影響了平台 ” 不幹預 ”
的自由,共和黨要求重新定義 ” 出於善意 “、” 其他不當信息 “,則降低了平台 ” 如何幹預的自由 “,保守派大法官托馬斯所主張的
” 公共承運人 ” 式的中立,則可能從根本上顛覆平台既有商業模式。相比之下,民主黨的改革提案看似 ” 事無巨細 “,但並未觸及 230
條款之根本——既有立法的模糊和兜底表述,才最符合產業利益。
最後,預建內容責任體係屬於 ” 先手棋 “,有利巨頭市場地位。雖然部分改革提案主張對大小平台區別對待,不給小平台 ” 壓擔子
“,但從長遠看,既然 230 條款保護的不僅是 ” 大型科技公司 ” 或 ” 社交媒體網站 “,而是所有的 ” 信息內容提供者
“,那麽內容責任改革最終也一定會普適於所有平台。不妨設想,一旦臉書、推特加強審核,兒童色情、白人至上、種族主義等內容必然轉戰中小平台,後者麵臨的內容風險短時間內將劇增,甚至可能直接觸發聯邦刑事訴訟,或被穀歌、蘋果等應用商店以
” 發行商 ” 身份 ” 善意地 ” 下架,右翼社交軟件 Gab、Parler 的遭遇無不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巨頭主動作為能夠解決一部分問題,但在沒有立法兜底的背景下,企業自主行動並不能解決最敏感的焦點問題,比如何謂 ” 有害內容
“。
今年 3 月 25 日,新一屆國會眾議院有關網絡虛假信息治理的首場聽證會上,針對議員提出的 ” 是否考慮恢複特朗普的賬號
“,紮克伯格表示 ” 將由臉書內容監督委員會裁決 “。5 月 5 日,該委員會的裁決姍姍來遲卻又模棱兩可:臉書 1
月封禁特朗普社交賬戶的決策行為符合當時的場景,但在未來某個時點,臉書仍要決定是否永久封禁特朗普的社交賬戶——這無疑將皮球又踢回給了臉書。實際上,所謂獨立委員會審核爭議內容的模式,也未能得到歐盟的認可。2020
年 5 月,歐盟內部市場專員布雷頓曾直言:” 臉書在內容審核方麵,無論聽取了誰的意見(暗示內容監督委員會),最終要負責的,還是紮克伯格
“。
衝突與融合:內容責任與隱私保護和反壟斷
230 條款雖聚焦平台內容責任,但和 230
有關的討論,與隱私保護和反壟斷議題一直存在交疊。隱私立法與反壟斷執法的推進,能夠為平台內容責任改革提供支撐;而隱私立法滯後、反壟斷執法困難,也會影響
230 條款的改革。
隱私保護方麵:美國聯邦層麵雖暫無隱私立法,但多州在隱私立法方麵已經 ” 先行先試 “,臉書、Tiktok
等社交巨頭在美境內都曾因涉嫌違規收集臉部數據付出高額的和解費用。平台內容責任的加強,難免導向過度審查與用戶個人隱私權益的折損,這與加強隱私立法間存在一定衝突。例如,前述共和黨人聚焦兒童權益保護的
EARNITAct
固然雄心勃勃,但有關兒童性虐待內容的審核義務化,意味著平台需要通過技術和人力渠道,來更多地獲取相關數據,如強製執行年齡和身份認證,必要情況下甚至需要獲取未成年之間的點對點網絡通信數據,此過程中極可能涉嫌對未成年人數據的不當獲取,而未成年人隱私保護和加密通信,恰恰是美國隱私治理的一道紅線。
反壟斷方麵:過去數十年,發生過多起以平台內容審查中存在偏見為由附帶提起平台反壟斷訴訟案例。以 2019 年
Brittainv.Twitter 案為例,Brittain 因推文被移除、賬戶被禁用對推特提起 ” 非法內容審查 ” 和 ” 壟斷
” 訴訟,法院根據 230 條款駁回 ” 非法審查 ”
的上訴,以不涉及壟斷為由駁回反壟斷訴訟。上述案例暗示:一段時間以來,針對平台的反壟斷訴訟,必須基於平台對競爭的經濟損害,而不是對編輯自由裁量權的正常行使。
但這一邏輯似乎正受到挑戰。越來越多的民族國家,將超大型平台對內容享有的自由裁量權,視作廣泛意義上 ” 壟斷權力 ”
的一種,將平台內容責任改革與反壟斷實踐掛鉤,大型平台因 ” 編輯自由裁量 ” 導向 ” 排除競爭 ” 指控的風險在增大。例如,在
2012 年的 Sam-breelHoldingsLLCv.Facebook
案中,前者因在臉書頁麵中添加自家廣告瀏覽器而遭臉書屏蔽,以臉書 ” 消滅競爭對手 ” 為由發起反壟斷訴訟,法庭援引 230
條款判決認為,” 一家平台所擁有的巨大市場權力,並不會消減第一修正案保護其編輯自由的程度 “。相比之下,2020 年遊戲 ” 堡壘之夜
” 因試圖繞過蘋果應用商店的利潤分成規則而遭蘋果下架,在 ” 堡壘之夜 ” 隨後發起的反壟斷訴訟中,蘋果公司未援引 230 條款或以
” 出版者 ” 身份自我辯護。
可預見的是,在後續涉大型平台的反壟斷訴訟中,平台援引 230 條款進行辯護的效力將受到持續質疑,230 條款可能日漸矮化為原始意義上的
” 內容責任 ” 立法。今年 1 月國會衝擊事件後,右翼社交新寵 Parler 被蘋果應用商店下架,近日,蘋果再度恢複 Parler
上架,折射出蘋果在防止因 ” 內容責任 ” 背鍋和防止因 ” 壟斷 ” 被討伐之間來回搖擺,其傳統的 ” 出版商 ” 身份正被 ”
壟斷巨頭 ” 身份重新定義。
” 審核失能 “
即便不考慮兩黨在內容責任改革上的根本衝突,不考慮這一改革與隱私保護、反壟斷之間的關係,僅就目前兩黨達成的局部共識而言,其潛在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
從立法改革效果看:首先,兩黨提議將州民事與刑事執法適用於特定領域的平台內容責任,並不符合平台經濟對於 ” 統一規則 ”
的偏好。類似困境在美國隱私立法方麵也存在:如果聯邦立法不能而諸州各行其是,或聯邦立法對於各州立法沒有 ” 聯邦優先權
“(當聯邦法律和州法律衝突時,優先適用聯邦法律),那麽平台將麵臨一個撕裂的聯邦市場,數據在各州之間傳送都將變得有風險,平台合規成本抬升,中小平台難以為繼。
其次,在 ” 有害內容 ” 處置方麵,兩黨能達成的共識僅限於 “4 天內刪除被法庭認定的非法內容 ”
的提議,但此一流程冗長,信息可能在法庭判決抵達前後,早已完成了其傳播,且在最高法院沒有判例的情況下,不同聯邦法官之間或發生裁決衝突,低階法院的裁決也容易被高階法院推翻。
從產業層麵影響看,如果平台的法律風險與特定用戶的言論風險越來越緊密地捆綁,對中介平台而言,避險最直接的方法是 ” 一切從嚴
“。歐盟立法從敦促平台履行 ” 通知刪除 ” 義務到鼓勵平台承擔 ” 法定謹慎義務
“,實際上已在暗示平台從嚴審查。就短期商業利益而言,從嚴審查可能會造成用戶、流量的損失;從長遠看,付出的代價還包括大量合法表達遭到不當審查,尤其是在高度倚賴機器審核的矽穀。事實上,臉書近年來在
” 公域 “(Facebook)營收之外,日益看重通過點對點的 ” 私域 “(WhatsApp)營收,也有防止平台內容責任 ” 過載
” 的考慮。
1987 年,時任美國總統裏根在否決恢複公平原則立法時說 :
第一修正案的意圖,是為了促進各類場域中的充分辯論和多元觀點融合,而不局限於某一特定公共媒體或渠道。曆史表明,能夠改變媒體偏見的,唯有自由和競爭,而不是監管。總部位於加州的博客
Techdirt.com 的創始人邁克 · 馬斯尼克 ( MikeMasnick )
提出的不可能定理(ImpossibilityTheorem ) 則認為:” 大規模的內容管理不可能做得很好 “,”
它最終總是會讓很大一部分人感到沮喪,並且總是不能準確地代表任何人口中的所謂‘適當’水平 “。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拜登任內 那個引起巨大爭議的“230條款”將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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